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管协议(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宗地编号:
T102-0250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 样本)
二〇一四年 月
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深土交告( 2014)
16 号)
要求, 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以下简称为“前海深港合作区”)
产业发展目 标的实现,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要点( 2013-2015 年)》 以及相关规定, 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一、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 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张备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 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T102-0250
土地位置:
十九单元 3 街坊
土地用途:
商业性办公用地
用地面积:
6118. 8 平方米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76000 平方米 土地使用年期:
40
年 三、 甲方的权利义务
( 一)
甲方应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 为产业用地项目 提供指导性服务。
( 二)
乙方上述项目 正式建成使用后,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 的投资强度、 实际自 用率、 房产出售和出租情况。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 三)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制定、 发布及调整前海深港合作区租金指导价格。
四、 乙方的权利义务 ( 一)
乙方取得的上述地块主要用于物流产业发展, 乙方入驻项目 需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物流产业发展要求。
( 二)
乙方在该宗地上的项目 建成使用后, 应根据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将不少于 70%的办公用房面积作为自 用 ( 自 用 办公用 房可对外出租), 剩余物业面积可对外出售或出租。
( 三)
可售及可租办公用房仅限出售或出租给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导向 和入区规定且注册地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用房仅限整层转让。
( 四)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核查乙方建设项目 的实际自用率、 房产出售等情况时, 乙方应主动配合,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五、 违约责任
( 一)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 以转让、 出租或者股权变更等方式变相或擅自 变更该地块产业类别用途、 开发条件或违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要求的,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二)
乙方在该宗地上的项目 建成使用后,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办公用房自 用面积未达标准且将未达标准的部分变相出售给在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乙方以已享有的所有收益( 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收入)
为限,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该违约金不得低于出售当时该办公用房的市场评估价值。
如乙方出售价格低于出售当时该办公用房的市场评估价值, 甲方有权根据前述市场评估价值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 三)
乙方在该宗土地上的项目 建成使用后, 违反本协议约定, 将办公用房擅自 变相出售或出租给前海深港合作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将其办公用房擅自 变相出售或出租给任何自 然人, 甲方责令乙方收回已售房屋并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乙方以擅自 出租或变相出售获利为限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擅自 出租获利以乙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价格为计算依据; 若无租赁合同, 则以片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为准)。
如乙方无法收回已售房屋的, 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出售当时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
如乙方出售价格低于出售当时该办公用房的市场评估价值, 甲方有权根
据前述市场评估价值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六、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 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法律法规规定。
并且双方可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 其他 1.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
3.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双方应协商签订书 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签署页)
甲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乙方:
深圳市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