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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4篇
【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关于做好 2014年企业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换发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区支行,各国有独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庆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庆分行,各中、省直企业劳资(人事)处,各市属企业及外埠用工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庆劳社联发〔2006〕1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外埠用工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庆劳社联发〔2007〕12号)的规定,现对全市企业单位2014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审核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时间。原使用企业换发《手册》的时间是,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手册》有效使用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新成立企业必须在开业一个月内及时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手册》建户手续。
二、管辖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中、省直企业、市属企业及外埠用工单位的《手册》的核发、更换及审签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属企业《手册》办理换发工作。无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不明确的企业,则以工商注册机关确定管辖,即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分别由市、县(区)人社局管辖。
三、需提供材料。
原使用企业换发《手册》需携带下列资料:
1、2013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表;
2、主管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表,企业含有分支机
构的,应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表;
3、2013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4、2013年十二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
6、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工商管理部门审验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新成立企业办理建户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开户企业申办《手册》基本情况表;
2、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表;
3、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批文或成立公司的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管理部门审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 、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帐号;
6、职工工资发放表或拟发工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需要,及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领取《手册》,做好所属企业2014年《手册》办理换发工作。
联系人:张欣宇 联系电话:6100506
电子邮箱:rs6363450@163.com
附表:1、《2014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表》
2、《新开户企业申办基本情况表》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
2014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注:1、此表一式三份(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各企业认真填好各项指标,报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审核签章后,在核发新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必须携带。
2、企业工资总额、利润总额、人工成本总额均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全员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的人均增加值计算。
新开户企业申办《工资总额手册》基本情况表
20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注:此表一式三份(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新开户企业认真填好各项栏目后,报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审核签章后,连同《2014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表》一起,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必须携带。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 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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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知识竞赛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禁毒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C )起施行。
A、2007年12月29日 B、2008年1月1目
C、2008年6月1目 D、2008年10月1日
2、《禁毒法》规定,禁毒是( D )。
A、党委的责任 B、政府的责任
C、公安机关的责任 D、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国务院设立( D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A、禁毒部 B、司法部 C、公安部 D、国家禁毒委员会
4、社区戒毒的期限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 D )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A、派出所 B、卫生行政部门
C、居民(村民)委员会 D、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6、( A )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A、怀孕妇女 B、未成年人
C、60周岁以上的老人 D、残疾人
7、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A )。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不予处罚 D、从重处罚
8、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为(A)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 B )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 D )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A、外交部 B、公安部 C、司法部 D、国家禁毒委员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 C )起施行。
A、2007年12月29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8年6月1日 D、2008年6月26日
12、禁毒工作由( A )负责。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禁毒是( D )的共同责任。
A、各级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部门 D、全社会
14、禁毒经费的来源( B )。
A、戒毒所收入 B、政府财政预算 C、查禁毒资返还 D、行政罚款
15、( A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乡级
16、1987年6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麻醉品滥用的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确定将每年的( D )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A、12月7日 B、6月17日 C、12月19日 D、6月26日
17、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 A )。
A、一年 B二年 C、三至六个月 D、九个月
18、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限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九个月
19、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D )。
A、表扬 B、表彰 C、奖励 D、表彰和奖励
20、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属于( D)。
A、不构成犯罪,也不用行政处罚 B、应行政处罚
C、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D、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
21、娱乐场所应当建立( C ),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A、登记制度 B、问制度 C、巡查制度 D、搜查制度
22、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 D )。
A、强制检测 B、强制拘留 C、强制搜查 D、强制隔离戒毒
2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B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A、公安机关 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其他行政部门
24、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 A )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A、行政拘留 B、刑事拘留 C、警告处分 D、治安管理
25、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 B )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A、患有严重残疾 B、患有传染病
C、可能发生自残 D、可能发生自伤
26、“K粉”的化学名称是( B )。
A、甲基苯丙胺 B、氯胺酮 C、氯化铵 D、美沙酮
27、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 B )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A、仓库 B、邮件 C、邮政车辆 D、邮递员
28、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B )工作。
A、自愿戒毒 B、社区戒毒 C、强制隔离戒毒 D、戒毒康复
29、“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 D )边境地区的三角地带。
A、泰国、老挝、柬埔寨 B、越南、老挝、柬埔寨
C、泰国、越南、缅甸 D、泰国、老挝、缅甸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 BCD )。
A、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B、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C、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D、维护社会秩序
2、以下选项中属于《禁毒法》所称毒品的有( ABD )。
A、鸦片 B、海洛因 C、氯胺酮 D、可卡因
3、禁毒工作实行( BD )的方针。
A、预防为主 B、综合治理 C、严格执法
D、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
4、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 ABCD )实行许可制度。
A、生产 B、经营 C、购买 D、运输
5、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ABCD )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A、被盗 B、被抢 C、丢失 D、流入非法渠道
6、( ABCD )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A、公安机关 B、司法行政 C、卫生行政 D、民政
7、吸毒成瘾人员有( ABCD )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B、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C、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 D、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8、《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包括( ABC )。
A、自愿戒毒 B、社区戒毒 C、强制隔离戒毒 D、劳教戒毒
9、下列哪些行为是应受法律处罚的r行为( BCD )。
A、吸食、注射毒品 B、非法持有毒品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D、向他人提供毒品
10、下列选项中不得做广告的有(ABCD )。
A、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B、戒毒冶疗的药品
C、戒毒医疗器械 D、戒毒治疗方法
1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目的是( BCD )
A、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B、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C、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D、维护社会秩序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称毒品,是指( AD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A、鸦片、海洛因 B、甲基苯丙胺(冰毒) C、吗啡 D、大麻、可卡因
13、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ABCD ),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业事业单位 D、其他组织和公民
14、( ABD )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A、工会 B、共产主义青年团 C、妇女联合会 D、其他组织
15、( ABCD )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A、飞机场 B、火车站 C、长途汽车站 D、码头
16、吸毒会导致( CD )等传染病。
A、乙型肝炎 B、丙型肝炎 C、性病 D、艾滋病
17、( ABC )是预防毒品的三道防线。
A、家庭预防 B、学校预防 C、社区预防 D、环境预防
18、无毒社区的标准是( ABCD )。
A、无吸毒 B、无贩毒 C、无种毒 D、无制毒
19、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 ABC )规定。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部门 D、全国人大
20、吸毒成瘾人员有( ABCD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我国戒毒体系主要是( ACD )。
A、强制隔离戒毒 B、劳教戒毒 C、自愿戒毒 D、社区戒毒
22、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 ABCD )实行许可制度。
A、生产 B、经营 C、购买 D、运输
23、国家对( ABC )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A、麻醉药品 B、精神药品 C、易制毒化学品 D、其他药品
24、毒品对吸食者本人的危害表现为( ABCD )。
A、身体瘦弱不堪 B、引起大脑、心、肝、肾等内脏发生病变
C、引发或传染皮肤病、性病和艾滋病 D、吸毒过量引起死亡
25、社区戒毒的执行地为吸毒人员的( BD )。
A、户籍所在地 B、有固定住所的现居住地
C、借住的亲友家中 D、暂住地
26、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有下列( AD )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7、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情形有(ABD )。
A、吸毒成瘾严重 B、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
C、吸毒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无固定住所 D、吸毒人员有其他刑事违法行为
28、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ACD )应当予以协助。
A、公安机关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司法行政部门 D、卫生行政部门
29、国家对( ABD )实行管制,对它们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A、有毒药品 B、精神药品
C、非处方药品 D、麻醉药品
三、判断题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 )
2、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对 )
3、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对 )
4、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l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 )
5、戒毒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在有固定住所的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对 )
6、对吸毒成瘾人员不能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应当先进行社区戒毒。( 错 )
7、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 )
8、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 )
9、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是应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对 )
10、对拒绝接受检测的涉嫌吸毒人员,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对 )
11、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对 )
12、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对 )
1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对 )
14、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对 )
15、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对 )
16、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对 )
17、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对 )
18、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型的禁毒宣传活动。( 对 )
19、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对 )
2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对 )
2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 对 )
2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 )
23、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 )
24、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对 )
25、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对 )
26、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对 )
27、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对 )
2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对 )
2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对 )
3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 )
3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 )
32、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 )
33、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吸食毒品罪。( 对 )
34、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对 )
35、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对 )
36、过量吸食鸦片,可引起急性中毒,因呼吸抑制而死亡。( 对 )
37、所有的毒品都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 对 )
38、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实行劳动改造,并在劳改中戒除毒瘾。( 对 )
39、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 )
40、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对 )
41、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对 )
42、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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