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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微党课党员讲稿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6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 100 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做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程
1、建国前的艰难探索
主要经历了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维埃制度,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制度,解放战争时期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三个时期。
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武装反抗国民党的基础上,在敌人统治薄弱的农村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开始了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尝试。1931 年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 年,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作了进一步修改。这两次代表大会对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在机构设置、权力归属还是法律保证上都具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
抗日战争时期。抗战爆发后,国内阶级关系发生了相应的变化。1937 年 9 月,中共中央正式宣布取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称号,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改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即陕甘宁边区政府。1939 年 1 月 15 日陕甘宁边区召开第一届一次参议员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等法律性文件。选举产生了陕甘宁边区常驻会议员、议长和边区政府、法院的组成人员,从此,抗日民主根据地政权的人民代表机关正式运行起来。
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结束后,国共合作再次破裂。1946 年 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明确“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解放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开始由参议会向人民代表会议过渡。人民代表会议是在当时条件下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的形式。
纵观建国前期,我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探索实践中可以看出,从中国国情和革命的实际需要出发,始终是各个时期人民主权实现形式的主要关切点。人民当家作主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目标追求,但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却要因各民族政治历史文化因素的不同而各有其特点。
2、建国后的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1949 年—1954 年)
1949 年新中国成立的时候,由于召开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就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从法律上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 年 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注:上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1954 年 8 月召开,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1954 年 7 月召开)
第二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确立和曲折发展(1954 年—1966 年)
从 1954 年到 1966 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人大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的最初几年,各级人大工作相当活跃,民主法制建设进展较快。但从 1957 年下半年开始,受“反右”等影响,国家经济与政治生活很不正常,人大职权的行使受到削弱,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出现偏差。主要表现有:把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一些正确意见当作错误的东西进行批判,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会议中提出的一些正常的、善意的批评和建议,被当作右派言论进行批判,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无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建议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不能正常举行,重大事情很少提请常委会审议。立法工作趋于停顿,法制建设遭到削弱。
第三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1966 年—1978 年)
人大制度遭到更严重的破坏则从 1966 年 5 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到 1976 年 10 月。各级人大活动停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8 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召开过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名存实亡,完全失去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被彻底砸烂。一直到 1978 年 10 月,地方没有召开过人民代表大会,而是由革命委员会取代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被彻底取消,公、检、法等政法机关也同时被砸烂,以言代法,无法无天,法制建设遭受灭顶之灾。
第四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1978 年—现在)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是人大工作有明显的、突出的进展。主要有: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特别是 1982 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它对我国新时期的根本任务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尤其是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重要规定,包括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建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委员会等等。(注:上海于 1979 年成立地方人大常委会,静安区从 1980 年第七届人大开始设立人大常委会)从此以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进入了全面恢复和不断发展的阶段。
二、实践的重要启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给我们重要启示,让我们更加自信自觉坚持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启示一: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之所以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因为它既充分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传统文化和制度文明的沃土,是中国人民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中根据中国国情创造出来的。
启示二: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反映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事业不断走向胜利、始终保持蓬勃旺盛生命力和创造活力的力量源泉。
启示三: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改革创新,循序渐进,有序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须与不断变化着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人民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和水平相适应,不断回答新课题、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才能保持根本政治制度的生机和活力。从当前看,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面临着四方面的新要求: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解决前进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基于以上几个原因,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二要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
三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四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要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独特性和优越性,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特色,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