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通知,供大家参考。
关于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各专业负责人:
教务处将各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 汇总, 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部分专家进行了 讨论, 形成以下修改意见:
1 、 必修课学时数过高, 各专业必修课最高学时数要求见附表 1。
总学时( 必修课+选修课最低学时数)
计算方法:
总学时数= 每天有效学习时间( 10 学时)
*每周学习天数( 5 天)
* 每学期教学周数( 18 周)
*上课学期数( 8、 7 或 6)
/2(课内课外时间比例 1:
1)
必修课与选修课比例为 4:
1, 考虑 18 学时的倍数, 得出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时数。
2、 选修课正在申报中, 最低学时数要求见附表。
3、 必修课一般以每学期 4- 5 门为宜, 建议五年制各专业的必修课不超过 42 门。
4、 第一学期不开设选修课, 必修课平均周学时数不超过 28。
其它学期必修课平均周学时数应在 15 至 25 范围内, 但注意课程尽量平均分配, 同一学期考试考查课尽量平均分配。
5、 不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仍按每学分 18 学时核算, 每门课程学时数尽量是 18 的整数倍或 0. 5 倍。
6、 部分专业未与基础医学相关课程探讨, 存在学时数不变, 相近专业相同课程学时数相差大等问题。
请各专业与基础医学相关负责人联系, 确定基础医学各课程学时数及课程门数。
7、 高等数学、 基础化学、 医用物理、 无机化学、 有机化学学时数见附表 2, 个别专业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直接与相关负责人研究讨论。
8、 人才培养方案模板见附件, 各专业培养方案以此格式为准,各部门在制定本专业培养方案时请在此基础上修改即可, 不得随意改动格式、 字体、 行间距、 表格等, 各专业根据本专业情况重点修改中括 号 ( 【
】)
内的内容, 并完善表格内的内容, 修改完成后请删除中括号!
请针对以上修改意见, 结合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改。
并于 10 月 17 日 之前, 将纸质培养方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教务处教务科, 电子版发至办公系统教务处白钢信箱中。
教务处 2011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1
各专业课程学时数一览表
医学类专业 课程 8 学期 护理、 卫检 课程 6 学期 其它专业 课程 7 学期 总学时数 约 3600 约 2700 约 3150 必修课学时数( 最高)
3000 2250 2600 选修课 ( 最低)
学时数 576( 32 学分)
432 ( 24 学分)
504( 28 学分)
公 共 选 修( 50%)
288( 16 学分)
216 ( 12 学分)
252( 14 学分)
专 业 选 修( 50%)
288( 16 学分)
216 ( 12 学分)
252( 14 学分)
附表 2
各专业基础课学时分配 课程 上课专业 开课学期 学分 总学时 理论学时 实验学时 医用高等数学 临床 1 2 36 36
预防 1 2 36 36
口腔 1 2 36 36
麻醉 1 2 36 36
影像 1 2 36 36
放射 1 2 36 36
法医 1 2 36 36
卫检 1 2 36 36
医检 1 3 54 54
高等数学 信管 1、 2 7 126 54/72
市场营销 1、 2 7 126 54/72
药学 1 4 72 72
医用物理学 临床 1 1 72 54 18 预防 1 1 72 54 18 口腔 1 1 72 54 18 麻醉 1 1 72 54 18 影像 1 1 72 54 18 放射 1 1 72 54 18 法医 1 1 72 54 18 卫检 1 1 72 54 18 医检 1 1 72 54 18 物理 药学 2 5.5 96
信管 2 3 54 54
基础化学 临床 1 3 72 52 20 预防 1 3 72 52 20 口腔 1 3 72 52 20 麻醉 1 3 72 52 20 影像 1 3 72 52 20 放射 1 3 72 52 20 法医 1 3 72 52 20 无机化学 医检 1 3 72 52 20 卫检 1 3 72 52 20 药学 1 4.5 82 82
医用化学 护理 1 2 32 32
有机化学 临床 2 3 72
预防 2 3 72
口腔 2 3 72
麻醉 2 3 72
影像 2 3 72
放射 2 3 72
法医 2 3 72
以下是赠送资料劳动合同, 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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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一、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 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
本合同一经签订, 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 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和职工(乙方) 亲自签章, 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方为有效。
三、 本合同中的空栏, 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 并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 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 。
四、 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 不定时、 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 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 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 字迹清楚、 文字简练、 准确, 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 本合同(含附件) 签订后, 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
乙方(职工) :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一) 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 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
二、 工作内容 (一) 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部门、 工种或职务) 为
(二) 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按变更本合同办理, 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 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 工作时间 (一)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 标准工时制, 即每日工作
小时, 每周工作
天,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 不定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 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 甲方因生产(工作) 需要,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 工资待遇 (一)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 种形式执行,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月; 试用期满工资
元/ 月(——元/ 日) 。
2、 其他形式:
。
(二)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 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 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 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按(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 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 本合同的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解除。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甲方歇业、 停业、 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 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 5、 6、 7、 8、 9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按第 6 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 乙方解除本合同,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的;
4、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解除本合同后, 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 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 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 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
鉴证人:
鉴证日期: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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