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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读后感

时间:2022-06-17 08:1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读后感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读后感6篇

第1篇: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读后感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2篇: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读后感

读《中国共产党90年》有感

世界上有这样一个政党,它领导全国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从黑暗走向光明;
它带动人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从贫困奔向小康。它是黑暗中的火炬,它是大海中的航标,它就是我心中经常呼唤的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自从1921年成立至今,走过了九十年坎坷而光辉的道路,从一个只有五十多人的党组织发展成为拥有八千多万党员、执政六十多年的世界最大政党。这九十年,中国共产党领导我们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人民从此站了起来。这九十年,中国共产党领导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领导我们创造性地实现了由新民主义到社会主义的发展,实现了中国社会变革和历史进步的巨大飞跃。这九十年,中国共产党领导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了独立的和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这九十年,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飞速发展,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与日俱增。这九十年,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而不断追求真理、开拓创新的九十年,是为民族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不断艰苦奋斗、发奋图强的九十年,是为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而不断经受考验、发展壮大的九十年。

认真追溯党的发展历程后,我更加深深地体会到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伟大、光荣、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愧为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开创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近几年,随着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召开,我国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正在我们面前逐步绘就。中国,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
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世界发展的潮流中,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树起了一座里程碑;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篇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上了新的征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展现新的前景。

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真正能够带领人民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中国共产党党始终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凝聚力、号召力,是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核心力量。我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3篇: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读后感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4篇: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读后感

《中国共产党90年》学习读本读后感

在我们即将迎来建党90周年之际,人民出版社退出了《中国共产党90年学习读本》这是我们广大党员值得庆贺的一件事,本书不但史实准确,通俗易懂,而且结构新颖,分析深刻。

现在,人们对我们党有各种各样的议论,最难的是怎样看我们党在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是可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的,事实上,在中国共产党发展过程中,每一个阶段都要经历许多考验和挑战,包括来自自身内部的挑战。但是我们党的有一种内在的抗体,总是能战胜各种困难包括那些致死的“病毒”,总是能够不断与时俱进。

中国共产党自从1921年成立至今,走过了90年坎坷而光辉的道路,从一个只有五十多人的党组织发展成为拥有八千多万党员,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开创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明了方向。

在90周年前,中国正处在风雨如碧,长夜难眠的黑暗年代,军阀混战、政治腐败、民不聊生。中国共产党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从此揭开了中国革命的新序幕。1927年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统一的总方针。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逐步把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入农村、建立根据地开辟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1937年7月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的侵华战争,中国共产党制定抗日救国的纲领,提出全面的路线和持久战略方针,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指明了道路。中国人民经过八年的艰苦奋斗,终于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并为国际反法西斯战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中国历史从此开始了新纪元。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愈战争创伤,调整旧中国经济结构,使整个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和迅速发展。在党的总路线指引下,我国大规模地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1978年12月,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次拨乱反正的会议。具体表现在安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决定的思想路线,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口号,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决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来,由于采取了上述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和发展生产力的政策和措施,1977年农业由于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影响没有完成原定计划,但到1978年全国粮食总产量即超过了历史水平,比上一年增长了13.5%以上国内市场供应有所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从1978年到1985年8年间工业总产值每年增长10%以上,相当于过去28年的总和,其中有十大钢铁基地、九大有色金属基地、八大煤炭基地、十大油气田、30个大电站、6条铁路新干线和5个重点港口等。

90年历史沧桑,风云激荡,90年英雄辈出、情深意长,灯塔照耀着我们前进道路。从这些事实中我们注意到中国共产党有许多特质和优点:

第一、 中国共产党既有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又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一个为民主和科学而奋斗的政党。

第二、 中国共产党既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又能够顺应世界发展进步潮流,是一个具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的政党。

第三、 中国共产党既坚持党内民主、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是一个吸引和凝聚民族精英的政党。

第四、 中国共产党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是一个敢于斗争又善于应对各种困难和风险的政党。

第五、 中国共产党既能够为人民坚持直理,又能够为人民修正错误,是一个没有私利的政党。

第六、 中国共产党既重视学习,又善于学习,是一个能够在不停顿的学习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的政党。

这六点,概况起来就是中国共产党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和能力。从《中国共产党90年学习读本》中看到:正是这一鲜明特点,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无限生机与活力的政党。

建党90周年之际,人民出版社推出了《中国共产党90年学习读本》,本书不但史实准确,通俗易懂,而且结构新颖,分析深刻。

第5篇: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读后感

中国共产党党史读后感

在这个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伟大日子里,我经过近一个月的时间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党史》,又联系了一下中国的近代史,并由此产生了很多感触;

众所周知,近代百年史是中国的屈辱史,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远的伤痛。自鸦片战争以来强加到中国身上的一个个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后中国所出现的半封建半殖民社会制度,之后的军阀混战,笼罩在中国神州大地上完全是愁云惨月。直到中国共产党建党,最后到新中国成立,我们才彻底改变这一局面。这也说明历史老人的眼睛是雪亮的,他英明地选择了中国共产党,进而证明了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

中国共产党是个紧密围绕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敢作敢为强有力的政党。从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到广州起义等一系列的武装运动,在动乱的年代为广大人民的未来指明了方向。朱德,彭德怀,叶剑英,刘伯承等一批元帅运筹帷幄,在无数个不眠夜的灯下统领大军日夜奋战。中国共产党从1928年起,不断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壮大,他们抛头颅洒热血,不顾一切只为革命的胜利。最难忘的还是红军的两万五千里长征,爬雪山、过草地、横渡金沙江、飞夺泸定桥,艰难险阻再难都可以征服;
饥寒交迫再苦也同样可以忍受。是的,我们牺牲了很多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但共产党人最终以一支无敌之师的名义克服了天险走完了长征,完成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壮举。回首长征就是点燃了一种精神,照亮了一个民族。我觉得,无论将来我们走到哪里,长征都会是一首精神之歌,不断在耳畔唱响。

历史的创伤难以磨灭,战争的伤痛是中国人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惨烈的南京大屠杀至今仍深刻刻绘在几代中国人的内心深处。1937年日本军国主义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他们烧杀掳掠无恶不作,惨无人道的行径毫无天理。可是勇敢的中国共产党人没有被吓倒,他们在逆境中拍案而起,带领广大劳苦大众在全国范围内与日本鬼子斗智斗勇。艰苦的环境下,被动的局面下,我们党充分集中才智,密切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历时8年终于捍卫了祖国的尊严。这当中多少仁人志士、多少优秀的英雄儿女、多少无辜的善良百姓献出了生命,可是,中国共产党挑起了责任,强忍悲痛,面对敌人义无反顾。

作为拥有5000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大部分时间里都是世界的中心,但在近代百年里却逐步淡出了历史舞台。正当国人为此绝望的时候,又是中国共产党发挥了伟大引路人的作用,虽然前进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为了在这个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贫困而落后的国家里夺取革命的胜利,建设一个新的社会,中国共产党创造过举世为之震惊的人间奇迹,也面对过许多棘手的难题,遭受过严重挫折。但不管什么困难和挫折,都阻挡不了它的前进,而只是使它锻炼得更加坚强,更加成熟。今天,中国人民正在满怀信心地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奋勇迈进,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世界证明,中国的经济可以象中国革命一样焕然一新,未来的世界同样还会是中国人的世界。   回顾90年风雨历程,我们更加确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时期的实践检验而作出的正确选择。90年曲折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留下的丰富的经验教训,是先驱者们在缺乏先例的艰难条件下经过探索追求所得到的,是无数先烈以鲜血为代价换来的,是值得我们永远铭记的。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一定还会坚定不移的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以长远战略为计,以远大目标为航,在今后的百年里谱写更加辉煌的奇迹,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第6篇: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读后感

中国共产党组织机构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报道》【年(卷,期】2011(000007
【摘要】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次构成。【总页数】2页(P.44-45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组织机构;中央组织;党的组织;基层组织;地方组织【作者】佚名【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英文【中图分类】D261【相关文献】
1.一部研究党的组织纪律建设的力作——评《中国共产党组织纪律建设研究》[J],林伯海
2.组织创新:中国共产党永续发展的源泉——兼谈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历史经验的现代启示[J],梅华
3.中共西藏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区教育系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暨“创先争优”活动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J],
4.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暨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J],李旭炎
5.榜样在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全省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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