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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4篇
【篇一】学校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每年至少 2 次专题研究公司的意识形态重点内容和责任制,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第三条 抓好领导干部理论学习,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必学内容,每年安排学习不少于 2 次。
第四条 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报告 1 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第五条 加强宣传思想文化战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领导班子,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第六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制度,掌握和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的情况和问题,安排部署意识形态领域工作任
务。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 2 次,至少形成 1 份分析研判报告提交党委会研究。
第七条 每年对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进行 1 次全面督查,对意识形态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专项督查。
第八条 检查考核每年至少 1 次,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评,与述职相结合,统筹安排部署。
第九条 每年至少听取 1 次所属部门、子公司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与各项分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条 党委班子成员把分管部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和个人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终个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的指导、研判、协调、督查。
第十二条 公司派驻纪检组负责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纳入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监督检查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篇二】学校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各级党委负总责,党委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大局,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是党的工作重中之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是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积极引导思想舆论的前提保证。放弃领导权,就等于放弃阵地,必然导致阵地失守。无论党的各项工作多么繁重,意识形态工作不能放松,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不能空缺。
这一责任制是全面责任制,各个层级、所有地区、任何部门的党委,都要责无旁贷地担当起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使命,不能以为意识形态工作只是中央的事、分管领导的事、宣传部门的事,而是要党委齐抓共管;
这一责任制是重大责任制,经济发展、社会安全、人民生活是大事,一日不可懈怠,意识形态安全同样是大事,各级党委应时刻守土有责、见微知著、防患未然;
这一责任制是主官责任制,党委书记统筹全局、协调分工,必须要把意识形态建设作为统筹要务,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职责本分、亲抓亲管;
这一责任制是实践责任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要通过实实在在的筹划部署、推进改进来实现,如理论建设、阵地培育、队伍培养等,要在宣传思想工作成效上体现责任制、检验责任制,从而使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更加有力、有效。
【篇三】学校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华容县林业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华林党〔2019〕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林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局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分管党建工作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党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局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晏佳贵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易旭辉、党委委员胡炜、詹明义、杨军良、熊建华任副组长,刘贱喜、铙平、熊贻红、文平芬、徐斌、李隆发为成员。
第二章 党委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辩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局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及时上报,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重点检查考核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四条 局属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半年向局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局党委组织进行一次以上专题督查,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党风廉政室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意识形态重大重问题处理流程
(一)党风廉政室接受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举报和局属各支部上报问题;
(二)党风廉政室对问题进行整理后报告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
(三)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形成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四)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各党(总)支部书记有上述所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党(总)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个月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篇四】学校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抓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致。
(二)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党中央或者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 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团,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境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五)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六) 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不能爱惜“羽毛”,当“开明绅士”。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步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 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广播影视界、文学艺术界、教育科技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 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高度重视城乡基层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本地区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八条
各级纪检机关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 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 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 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 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 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 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岀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办法自2015年10月3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 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各党支部书记、各部门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岀现严重问题的。
(五) 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六)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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