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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2023年营业税纳税地点怎么填,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合集)

时间:2023-01-11 18:55: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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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2023年营业税纳税地点怎么填,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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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地点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篇一

及纳税地点的报告

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纳税地点等情况,进行咨询解答。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税务资料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问题

贵公司在建工程业务及热力输出工程业务,和xx集团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但是具体业务由其下属子公司负责施工。贵公司实际执行中也是和其子公司结算工程款。对于飞龙公司及其子公司如何开具发票问题,我们查阅了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xx公司和其子公司都是营业税纳税人,他们给贵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如何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1日专门给纳税人作了答复,全文如下:“发生应税劳务的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1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为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分包人按照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承包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经审核批准可以开具总包发票。

二、关于该项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

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xx公司及其子公司就该项工程在xx市xx区、xx区及xx区地税局分段依法申报营业税。

三、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由此,对于该工程贵公司不具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但是如果贵公司和南阳市高新区地税局签订了代扣代缴协议的话,就属于上述

(二)情况,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否则就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如下责任: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1、要求xx公司提供具体施工单位确属其子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内部的、外部的;

2、要求xx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提供由xx市xx区地税局开具的施工发票;
否则贵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该工程的营业税或者要求飞龙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工程已纳营业税的证明材料(完税证、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材料);

3、、贵公司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xx公司子公司签订一项补充协议,就上述有关问题、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发票的开具、工程款的结算、已经拨付工程款营业税的处理、剩余工程款如何拨付及营业税的扣缴及申报方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4、对于xx公司子公司提出该工程已经拨付的工程款已经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问题,要求其必须提供注明“xx热电项目”的完税证或者xx区、xx区地税局开具的相关证明,否则贵公司应依法履行和xx市xx区签订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委托书,以此免除《征管法》规定的义务;

5、补充协议签订后,剩余工程款的拨付双方应该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营业税纳税地点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篇二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分包队伍并不是合法的法人或人,也不能称之为一个单位,其并不能承担任何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而其价值必须以施工企业的名义方能体现.分包队伍就象一个工业企业的一个车间而已,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其应当提供工作的名单和劳动合同给施工企业.我认为包工头并不能代表任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签订的也是无效的.因为是非法合同,包工头未取得施工资质.而如果包工头是以个人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的个人与施工企业的劳务合同,也应区分劳务与雇佣关系.如是雇佣关系则属于工资了.民工劳务费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2011-9-7 8:53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成都市的房地产企业,下属全资建筑子公司的建筑民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目前我建筑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在四川省内)和劳务公司的注册地(其税务主管地和注册地一致)分别在四

川省的在a市和b市。请问:

1、该劳务公司向我建筑公司派遣民工而获的民工劳务费涉及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在a市还是b市?

2、我建筑公司支付该劳务公司民工劳务费应取得民工劳务费发票是a市还是b市?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

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派遣民工而获得的民工劳务费,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税目,应按上述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所出具的发票也应为其机构所在地的发票,即b

营业税纳税地点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篇三

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有何具体规定?

来源:未知作者:alice日期:11-06-24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此外,税法还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作如下特殊规定:

1、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篇四

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各航空公司所属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8.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别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9.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营业税纳税地点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篇五

浅析营业税差额纳税

【摘要】现有的营业税制存在税目的设置对应不够明确、税率不统一、计税依据规定不一致、不同规模物流企业发票不一致等问题。在完善物流营业税过程中,对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克服现有物流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重复课征、计税依据不明确、发票管理等问题。

【关键词】物流企业;
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八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该名单内的企业从2012年8月1日起可以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就在这批名单之中,这样,进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可以把一些低端业务外包出去,腾出精力来发展高端市场。通过学习税收法规,总结出以下几点,以利指导工作。

一、营业税纳税现状

物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各种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目前仍以物流相关行业分别归口管理。从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角度分析,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中,也没有对物流企业专门的界定。税负过重是制约物流企业发展的一个普遍现状。我国现行的物流业的税收政策是: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
仓储业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
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这些税目看上去并不高,但是把他放在物流企业上看,就会有不同的结果。物流企业毛利只要4%~5%,税后利润只要1%~2%,显然3%、5%的二档营业税率相对较高。仓储业由于利润低、税率高而表现得尤为突出。

导致税负重的一个原因就是重复纳税现象严重。由于外来物流企业的加入,导致竞争激烈,物流企业为了取得竞争优势,而将非重点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但是,现行的税收政策下,除试点企业外,物流企业还是按服务业纳税,还要支付给其他仓储企业、运输企业较大比例得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造成了重复纳税,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

二、目前纳入试点企业的标准

首先是物流企业的认定问题。由于物流是新行业,目前采取了个别认定的目录管理方式。经过行业协会推荐,组织专家认定。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各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尚未列入必备条件。

其次,按照现行认定办法,物流企业上一年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必须具有自备车辆。

三、试点物流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

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应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一旦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被取消,将不再享受本文所述的税收优惠。

2、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只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才可以差额纳税,这一差额纳税优惠政策。

3、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的,必须是外汇付款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实务操作例题:某试点物流企业2012年8月份取得运输收入100万元,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运费30万元;
取得仓储收入80万元,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30万元,计算该物流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解析: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题义,符合差额征税的条件。①运输业应纳营业税=(100-30)×3%=2.10万元

②仓储业应纳营业税=(80-30)×5%=2.50万元

③合计应纳营业税=2.10+2.50=4.60万元

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因为物流企业结算的收入如果分开核算,分别取得收入的话,就不能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如果不能分开结算收入,显然就不能享受新政策的规定。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是会受到很大影响的。

若运输业和仓储业未分开核算,则应按仓储业征税。应纳营业税=(100-30+80-30)×5%=6万元

五、营业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必将推动物流企业的发展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的规定,在税目的设置、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发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进的地方。当前,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处在试点调整的过程中,表明国家对物流行业的重视,对物流业务涉及税收问题的改进必将有利于现代物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物流企业和接受物流业务的企业税负承担的合理性。对物流行业征收的营业税,起税负基本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但相应于现有的物流多样化一体化的业务活动,现有的营业税相应税目的设置存在对应业务化分不够明确、一体化物流业务营业税税目难以确定、计税依据规定不一致、不同规模物流企业发票管理不一致等问题,从物流业本身来说,营业税的课征简便易行,所以,对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克服现有物流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计税依据不明确、发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是物流行业对税收

政策的集中反映,调整和完善现有的物流行业营业税具体政策措施,必将大力推动现代物流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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