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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安局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范文(1)... 1
xx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2)... 7
市司法局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3)... 11
关于xx政法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开门搞整顿”的公告(4)... 12
xx公安局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范文(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坚决有效清除公安队伍顽瘴痼疾,现将xx公安局队伍教育整顿九大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布如下:
一、九大顽瘴痼疾内容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存在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领导干部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侦办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要求的。领导干部未严格履行“一岗双责”,纵容身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案件侦办的。办案人员违规向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通风报信的。办案民警违反回避制度的。接受当事人及特定关系人等请托,故意泄露公安机关、及其他工作秘密的。违规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代理。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有其他利益输送的。民警退休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在职民警重点排查:(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7)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8)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及服务的。(9)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离任民警重点排查: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民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机构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重点排查:(1)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在该公安民警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2)在民警分管所辖范围内开办包括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夜总会等娱乐业的,开设棋牌室、桑拿、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的,从事印章业、典当业、旅馆业、旧货业等特种行业的,从事各种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牌照、警服警械和警用器材的生产和销售行业的,经营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生产、销售的,从事出入境、司法中介服务的,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的。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3)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4)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5)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6)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纠以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有案不立:(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或者违反规定未及时进行分流的。(2)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要求,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的。(3)违规违法受案立案的。(4)受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等问题的。(5)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压案不查(1)履行法定侦查(调查)职责懈怠,立而不侦、侦而不立、久拖不决的。(2)对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3)搞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4)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5)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不及时执行回复的。
有罪不纠:(1)符合移送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不及时移送的。(2)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置的。(3)违规主持调解刑事案件的。(4)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的、决定治安拘留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的。(5)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的。
违规取保候审:(1)对不符合条件的嫌疑人违规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3)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的。
(五)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
整治内容:(1)领导干部对该类问题重视不足、落实领导责任不力、对民警教育管理、提醒警示不够,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导致问题频发的。(2)领导干部和上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的案件办理情况监督审核不到位,或故意“放水”,导致问题发生的。(3)收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有关人员钱物,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等执法司法中为其谋取不当利益或减轻处罚、逃避责任的。(4)与有关人员攀关系,在执法司法中违规用警、搞权力寻租,以案牟私。(5)在执法司法中接受请托,碍于私情不按规定公正办案、徇私枉法,或向有关人员卖人情,谋取回报。(6)执法宽松软,不作为、乱作为,降格处理,选择性执法。(7)与有关人员串通合谋,在执法司法中显失公平,偏袒一方。(8)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为案件有关人员谋取不当利益。
(六)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4)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七)违反《内蒙古公安机关严禁违规饮酒规定》问题
(1)在值班、执勤、备勤、出差及重大安保期间饮酒。(2)在执法办案、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检查督导、考察调研、请示报告、走访慰问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3)以干部提拔、调动、退休、表彰奖励、庆典庆功、等为理由聚众饮酒。(4)组织或参加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等违规宴请饮酒。(5)在工作场所、单位宿舍和内部食堂等警营内,以及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6)公务接待、重大外事活动未经审批上酒、饮酒。(7)酗酒、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及其他因酒引发的违法违规案事件。
(八)公安窗口服务“冷硬横推”问题
(1)服务群众态度冷硬横、呵斥、刁难办事群众。(2)业务生疏、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应付。(3)违反服务承诺和时限办结规定。(4)流程不清楚,解释不到位。(5)迟到早退纪律性差。(6)不给钱不作为,给钱后乱作为。
(九)违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问题
(1)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2)违反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规定的。(3)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定的。(4)违反规定领用公务用枪(5)违反枪弹库管理制度。
二、xx公安局聚焦“九大顽瘴痼疾”开展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坚持标本兼治,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全旗范围内征集存在顽瘴痼疾线索,对征集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全面开展全系统全链条整治,使公安执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1、受理监督电话:xx,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受理监督信箱:xx公安局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x;
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x月x日,诚请广大社会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xx公安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2021年x月x日
xx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政法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现对xx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及举报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党委政法委
1.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2.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3.整治利用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问题。
4.整治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
5.整治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
6.整治对政法单位监督不够有力的问题。
7.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规范化水平不高的问题。
二、审判机关
1.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2.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3.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5.整治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6.整治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
7.整治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
8.整治影响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的问题。
9.整治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10.整治司法公开不到位(裁判文书应上网不上网、庭审应直播不直播)的问题。
三、检察机关
1.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2.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3.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4.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5.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6.整治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
7.整治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
8.整治影响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的问题。
9.整治检察监督力度不够、检察建议刚性不强的问题。
10.整治出庭公诉不规范的问题。
四、公安机关
1.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2.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3.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4.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5.整治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
6.整治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
7.整治影响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的问题。
8.整治违规异地办案的问题。
9.整治适用强制措施不规范的问题。
10.整治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问题。
五、司法行政机关
1.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2.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3.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4.整治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
5.整治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
6.整治影响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的问题。
7.整治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问题。
8.整治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的问题。
9.整治因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脱逃的问题。
xx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驻点指导组在xx市开展驻点指导。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值班电话:xx;邮政信箱:xx。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x月x日。
市司法局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3)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整治顽瘴痼疾,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确保司法行政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现将xx市司法局顽瘴痼疾整治内容予以公示,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整治内容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3、违规参股借贷;
4、违规干预司法及司法不规范、不廉洁的问题;
5、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6、其他突出问题(社区矫正专项整治、公证专项整治、律师专项整治、司法鉴定专项整治)。
二、整治目标
xx市司法局将通过“顽瘴痼疾”整治,切实补短板、强弱项、补漏洞、夯基础,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队伍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行政队伍。
三、监督方式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相关意见建议及举报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监督电话:xx
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示
xx市司法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x月x日
关于xx政法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开门搞整顿”的公告(4)
为深入推进xx委政法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落实“开门搞整顿”工作,广泛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有效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顽瘴痼疾,努力提升旗委政法委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旗委政法委干部队伍形象,现公开xx委政法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清单,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告期限为:2021年x月x日至x月x日。
一、投诉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
xx
(二)电子邮箱:
xx
(三)举报信箱:
分别设立在xx。
(四)受理单位:
xx委政法委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二、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7.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8.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9.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0.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1.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2.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3.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14.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在职政法干警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2、离任干警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政法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政法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
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
(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4、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政法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政法机关和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
(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1.领导干部对该类问题重视不足、落实领导责任不力、对政法干警教育管理、提醒警示不够,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导致问题频发。
2.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的案件办理情况监督审核不到位,或故意“放水”,导致问题发生。
3.收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有关人员钱物,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执法司法中为其谋取不当利益或减轻处罚、逃避责任。
4.与有关人员攀关系,在执法司法中违规用警、搞权力寻租,以案牟私。
5.在执法司法中接受请托,碍于私情不按规定公正办案、徇私枉法,或向有关人员卖人情,谋求回报。
6.与有关人员串通合谋,在执法司法中显失公平,偏袒一方。
7.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为案件有关人员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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