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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简析公文标题中虚词应用(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7 16:40:07 来源:网友投稿

虚词是不能单独成句,意义比较抽象,有帮助造句作用的词。汉语的虚词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象声词六类。公文标题中常用的虚词有副词、介词、连词和助词。公文标题是一个名词性偏正词组。虚词在公文标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简析公文标题中虚词应用(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简析公文标题中虚词应用(精选文档)

虚词是不能单独成句,意义比较抽象,有帮助造句作用的词。汉语的虚词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象声词六类。公文标题中常用的虚词有副词、介词、连词和助词。公文标题是一个名词性偏正词组。虚词在公文标题中的运用,会牵涉到整个词组的结构,进而影响到整个词组的意思。虚词的正确运用,对于公文标题的拟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文标题中的副词
副词,是修饰或限制动词和形容词,表示范围、程度等,而不能修饰或限制名词的词。汉语副词究竟是虚词还是实词,这是我国语法学界长期以来议无定论的一个问题。本文无意讨论副词的虚实归属,仅对公文标题中一些常用副词所起的句法作用和表示的词汇意义进行分析,权当把这些副词作为虚词看待。
现代汉语副词尚无统一的分类,各家所分次类中,大体都有程度副词、范围副词、时间副词、情态副词、语气副词、否定副词、频率副词、关联副词、疑问副词等。有些公文标题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只是一个词组。公文标题中常用的副词有程度副词、范围副词、时间副词和情态副词。
完整式公文标题是由“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即三要素和两个虚词构成。副词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事由”上,主要是对出现在“关于”后面的动词性词组中的动词进行修饰或限定。
其一,表示程度。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进一步”修饰后面的动词“支持”,表示对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支持力度的加大。
其二,表示范围。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6月8日),“全面”限定后面的“推进”,表示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工作实施的范围。
其三,表示时间、频率。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继续”限定后面的“深化”,表示“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的时间频次。
其四,表示情态、方式。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43号),“大力”修饰后面的“实施”,对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行为、状态进行描述、刻画。
二、公文标题中的介词
介词,是用在名词、代词或名词性词组的前边,合起来表示时间、处所、方式、条件、对象等的词。介词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也主要体现在“事由”上。“事由”一般是一个名词性词组,介词与其构成介宾短语,对后面的“文种”进行限定。公文标题中的介词主要表示对象,常用的介词有“关于”、“对”、 “给”、“将”、 “在”、“向”、“同”等。
(一) 介词“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作用
介词“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极为广泛,是完全式公文标题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之一。公文标题的三要素结构,是发文机关之后用介词“关于”引出关涉对象,和表达公文主要内容的名词性词组构成介宾短语,作为文种的定语。
“关于”的主要作用。其一,表示对象,限制公文的内容范围;其二,把发文机关和事由隔开,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和文种发生关系,它们二者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因为汉语缺少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汉语里表示语法关系是凭借虚词和词序。公文标题之所以能做到发文机关和事由不发生联系,完全是介词“关于”的作用。否则,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联系,而发文机关和文种的联系就被取消了,标题表示的内容就发生了变化。
在概括公文内容的词语是动词性词语时,且发文机关不是这个动词性词语所表示动作的发出者时,如果没有“关于”,那么标题内容所针对的对象就发生了转移。如《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43号),如果没有“关于”,那么“国务院”则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受文主体,而不是各地区各部门了。
(二)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标题中的“关于”
1. 批转、转发类公文标题中的“关于”
批转、转发类公文标题的文种是“通知”。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单层批转(或转发)的公文
单层批转、转发类公文的标题,一般由“批转(或转发)机关+批转(或转发)+被批转(或转发)的原公文标题+文种通知”构成。如,《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2013〕20号)。
但在国务院网站上,此类公文标题也多见由“批转(或转发)机关+关于+批转(或转发)+被批转(或转发)的原公文标题+文种通知”的构成情况。如,《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
笔者认为批转(或转发)前的“关于”应省略,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中的“关于”不能省略。一是批转(或转发)前的“关于”省略,不影响意思表达,受文对象也不会发生转移;二是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中的“关于”省略,使被批转(或转发)原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和事由,发生了直接的联系,受文对象会发生转移,从而影响了意思的表达。
第二,两层转发的公文
两层转发的公文标题可采用“转发机关+转发+公文中间转发环节的发文机关+关于+转发+被转发的原公文标题+文种通知”的构成模式。如,《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课外访万家”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尽管标题有点长,有两个“转发”和两个“关于”,但意思表达清楚。
多数研究者认为,可保留最初制发单位的公文标题的做法,对此类标题进行简化。如上例,就成为《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课外访万家”活动方案的通知》,这样表述更简明清楚。只有一个“转发”和一个“关于”,意思不会产生什么歧义,但不符合公文标题拟制的规范化要求。标题虽然得到简化,但既少了转发的中间环节,转发机关的“转发”也少了自己的文种 “通知”。
第三,两层以上转发的公文
两层以上转发的公文标题,会出现多个“关于”和文种叠套问题。如,《彭泽县教体局转发<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课外访万家”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此类标题读起来过于拗口,感到别扭。
笔者认为,此类标题应进行简化。中国公文学研究所栾照鈞提出的“自拟摘要法”,可资借鉴。如用自拟摘要法,上述公文标题可以表述为《彭泽县教体局转发由江西省教育厅、教育部办公厅转发的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课外访万家”活动方案的通知》,这样表述,意思简明,也不会有什么歧义,转发机关公文标题的文种是“通知”,符合公文标题拟制规范化要求。
2. 印发类公文标题中的“关于”
印发类公文标题的文种也是“通知”。此类公文标题由“印发机关+关于+印发+所印发公文的标题+文种通知”构成。如《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此类标题的构成目前学界没有任何异议。
(三)公文标题中“关于”的省略
完整式公文标题,介词“关于”不可以省略。“关于”可以省略的情况,见于可以省略事由的一些文种和法规性文件,如公报、公告、通告、令、会议纪要、条例、规定、办法等。
(四) 公文标题中的其他介词
公文标题中的其他介词,如“对、给、将、在、向”等,其作用也体现在事由中,可以单独运用,也能与“关于”连用。
1. 单独使用的介词
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2013〕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向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罗阳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中组发〔2012〕2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1〕26号)。
单用时,此类介词多见于介词“关于”后面动宾词组的宾语中,与其对象构成名词性短语,作动宾词组中宾语的定语。
2. 与“关于”连用的介词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集资问题的通报》(国办发〔1993〕24号),《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中发〔2003〕4号),《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武警水电三峡工程指挥部记二等功的命令》(国函〔2003〕138号)。
连用时,一般是前面的介词“关于”与其后另一介词,两个介词不是修饰同一个对象,所修饰对象分属两个不同的层次,这种情况下两个介词就可以连用。如上述例子中,如果省略介词“关于”后面的其他介词,介词“关于”后面的事由部分,就成为具有完整“主谓宾”的结构。“对”、“在”、“将”、“给”等介词的宾语,成为逻辑的主语,取代了发文机关作为事由实施主体的地位。
三、公文标题中的连词
连词,指连接两个词、词组或句子的词,如“和、与、同、及、而且、但是、因为、如果”等。公文标题中常用的连词有“和、与、及”等。
连词所连接的前后词语是并列关系,构成一个联合词组,一般可以互换位置而词组的基本意思不变。公文标题中连词的应用,在公文标题中出现的位置,较为灵活多样,以“和”为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介词“关于”后面的名词性词组中,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
其二,在介词“关于”后面的动宾词组中,此种情况又分三种,在动词性词语中,是两个动词连用,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在名词性宾词中,是两个名词连用。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在两个动宾词组连用中,如《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
其三,出现在被批转或转发原公文标题的发文机关中,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其四,在介词“关于”后面所引的主谓词组中,如《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
四、公文标题中的助词
助词,是独立性最差、意义最不实在的一种特殊的虚词,包括结构助词“的、地、得、所”,时态助词“着、了、过”,语气助词“呢、吗、吧、啊”。公文标题中的助词,主要是结构助词“的”,其位置固定,位于文种之前,使公文标题成为以“文种”为中心词的,以发文机关和由介词“关于”所引的事由构成介宾短语为修饰限制语的一个名词性偏正词组。
完整式公文标题中的助词“的”,是必不可少的。助词“的”的省略情况,与介词“关于”的省略情况相似,仅见于一些可以省略事由的文种和法规性文件,如公报、令、公告、通告、会议纪要、条例、规定、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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