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压线二本生可以考虑本科院校附分数线)(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压线二本生可以考虑的本科院校附分数线)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是一所全日制的本科高职院校,成立于1977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财经北路。学校是四川省职业教育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重点高职院校,主要以财会、管理、经济、文化艺术等学科领域为主,拥有一支高水平、国际化、专业化的教师团队。
学院的优势学科主要涵盖
财会、经济管理、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文化创意等学科领域。特别是在财会、税务、审计、金融等专业领域,学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被誉为“财经行业人才培养的摇篮”。
2022年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本科录取分数线为:
一本线:理科448分,文科462分;二本线:理科351分,文科336分。
学院注重实践教学和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实践机会和实践课程,如企业访谈、项目实践、实习和创新实验等,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总的来说,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以“打造细分、崇尚实践、贴近市场、注重品质、面向未来”的办学定位,持续推进高素质职业人才的培养,注重科学创新和学术研究,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院秉持“厚德、博学、审慎、尚实”的校训,培育高素质专业人才,为财经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办学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4111号。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层次。
学院隶属四川省财政厅,是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四川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和四川省“双高计划”建设立项单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三条 省外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录取批次及招生代码以该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
第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相关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录取考生。
第五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所有进档考生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当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未满额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六条 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我院均以英语安排教学。因大数据与会计(中澳合作)专业澳方课程实行澳方教师全英文授课,中方教师双语教学,报考此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大数据与会计(中澳合作)专业招生代码以四川省考试院公告为准。
第七条 各专业招生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考生可在本省教育考试院以及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九条 报考学院所有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条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并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文凭。大数据与会计(中澳合作)专业,在修满澳方、学院规定的学分后,颁发澳大利亚启思蒙学院TAFE会计专科文凭和国家承认并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文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实施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就业资助金、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同时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保障每位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教育收费政策性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723号)文件执行。
收费标准由学院及时对社会公布,若国家收费政策发生变化,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对于冒用学院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有关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
028-84642024(兼传真) 028-84642070
纪检监察办:
028-84642073
邮 编:610101
学院网站:https://www.scpcfe.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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