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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理想信念坚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道德素养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员工,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在政治信念、成长经历等方面的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主要写自己应该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
第六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需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
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的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相关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入党积极分子本人交予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党委备案批准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基本方法是: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需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或组织参加当地党校等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党史党章党规等知识。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将审查结果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调离公司的,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三分之二。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会前该介绍人已向支部大会提交相关书面报告的,也可召开支部大会。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需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需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重视从青年团员、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实现党员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需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