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大执法检查组汇报材料,,,市场监管局,供大家参考。
目录:
一、市场监管分局本身具有的主要行政处罚权及其依据 (一)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
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3、对违反企业年检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4、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5、对外商独资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外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6、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7、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法》 8、对城镇集体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条例》 9、对乡镇集体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0、对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1、对民用航空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法》 12、对海上集装箱运输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13、对旅行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国家旅游局、市场监管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14、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5、对印刷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16、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7、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8、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对拍卖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拍卖法》和《市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21、对违反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22、对违反城乡个体市场监管户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市场监管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市场监管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对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对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辽宁省实施〈反法〉规定》等 2、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消法》和《辽宁省实施〈消法〉规定》等 3、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4、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等 5、对集贸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 6、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对商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五)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广告法》和《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等 二、分局接受委托进行的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大市场监管发[2001]90 号文件:“关于将市局登记注册的部分企业委托分局监督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市市场监管局分局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于由市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金)在 300 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以及市局登记注册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市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金)在 300 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以及市局登记注册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发现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办理有关事项、罚款。
三、年分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年市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执法机构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共
1511 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 1001 件,简易程序 510 件;罚没款合计 1075 万元,其中没收非法所得 619 万元,罚款 456万元,实际入库额 728 万元。
由于所有案件处罚金额上都是 50 元(含 50)以上的,所以没有当场收缴。
没收财物拍卖款合计 31000 元,上缴国库。
吊销营业执照 283 份,其中逾期未年检吊销 282 份,因销售进口旧服装的违法行为吊销 1 份。
四、年市场监管分局财政收支情况 年市场监管分局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 1456 万元;实际收入 1920 万元。财政支出预算 1456 万元,其中:人员支出688 万元;基本公用支出 338 万元;特殊性公用支出 261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69 万元。财政拨入行政经费1521 万元:行政支出 1443 万元;办案经费支出 363 万元。市场监管系统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没要求执行罚款分离,但是罚款全部进入收入帐户。不存在坐支和截留问题。
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 (一)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以下原则:
1、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2、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首次不处罚的原则; 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5、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6、接受上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7、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四个制度:
1、网上办案制。执法机构查办的各类案件实行网上办案、网上审批,避免了办案的随意性; 2、案件审核制。各执法机构查办的所有案件先由法制员初审,科(所长)批准后,报法制科核审,然后再由主管局长审批;
3、案件合议制。各执法机构查办的大要案(超过 3 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合议。
4、首次不处罚制。各执法机构对于 18 种主观无恶意,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中的调查取证方式:
1、取证形式要符合法定程序,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同时在场; 2、对于无法取得原件的书证复印件要标明“经核对与原
件无误”字样,并签署书证出具人的姓名; 3、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四)听证和行政复议情况:
年,分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就听证和复议的范围、原则、程序等内容多次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在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享有的听证或行政复议权利。年分局查办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或行政复议要求。
(五)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案件审批:
1、立案审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必须录入市市场监管局办公信息网执法监控系统中,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时间以主管局长批准的时间为准,案件查处实行网上立案在先的原则; 2、销案审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调查。符合销案条件的,办案机构通过执法监控网络系统填写《销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撤销案件。
3、实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局长(主管局长)审批。紧急情况下可电话请示局长(主管局长),同意后实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在 24 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4、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写出案情和处罚建议,经法制机构书面核审后,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罚没款超过 3 万元以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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