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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约发展工作意见企业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装备自动化程度,推进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型升级,减少企业对低端劳动力的依赖,增强全市工业经济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企业自动化程度,促进集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装备。对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土建工程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引进或采购国内先进装备的,经认定,其设备技术投资额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相关扶持政策予以资助;若所购设备为市内企业自制先进装备的,则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 1 个百分点的资助。所需资金纳入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切块资金规模,对市属企业按绍市从市专项统筹资金中列支。对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二、鼓励企业使用专用设备。企业使用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 5 个纳税年度。
三、允许企业加速折旧。对企业引进符合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 (2012
年版)的先进装备或利用国内首台(套)装备实施市重点工业项目,除享受本意见第一条政策扶持外,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经认定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按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及市内首台(套),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技术进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六、鼓励企业信息化改造。每年组织实施一批信息化改造重点项目,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进行信息化改造,以提高设备性能和自动化水平。对竣工项目,按当年设备技术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七、鼓励建设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对应用信息技术建设面向行业和区域的公共信息技术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八、推进信息化示范工程。被认定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园区”和“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产业集群”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 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革新工艺。每年初选择 50 家左右企业作为全市工艺革新试点,年终组织综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企业,授予“市工艺革新示范企业”称号。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提高企业自动化程度,将其作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制订鼓励政策,完善考核体系,强化指导服务。
本意见中有关项目认定和实施办法由市经信委牵头制订。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款,按本意见执行。企业集约发展工作意见责任编辑: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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