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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 :
摘要:本文以阐述福利经济学为论文的开头,阐述了支持自由经济反对政府干预的理论支持,主要目的是为文章以后的写作打下了基础。在对文章第一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文章着重阐述现实经济生活中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该部分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导致市场失灵的几个主要因素,只要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存在,竞争性市场就会导致资源的低效率配置。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学说不可能克服这些因素,因此也就不可能根本上解决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只有以国家干预为特征,以克服市场失灵目的才能够用自己的理论体系解决导致市场失灵的诸多问题,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的提高。
关键词:市场失灵;政府干预;社会福利;帕累托最优
一、从福利经济学的理论谈起 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流派中,福利经济学派可以说是基本上继承了亚当·斯密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告诉我们:广义地说,竞争市场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即由市场竞争所形成的资源配置会达致不可能再使每个人都变得更好的程度;所有互利的交易都将由市场实现。而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不可能在不伤害经济主体的条件下配置资源。因此他们提倡经济活动的主体应该自由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政府不应该干预个人的经济活动,这样只会减损社会的经济福利 1 。有关通过政府干预经济的论述恰好适用于那些市场失灵的情形。福利经济学家似乎已经证明了竞争性市场的效率:当个人在竞争性市场中买卖私有物品时,所形成的资源配置不可能在不损害任何人的条件下加以改变。这一效率结果的关键在于假定所有的个人都为各自私利而行动。这一结论常用以反对政府管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常常被有效地用来支持古典经济学家们的信念,即不一定会面对囚徒困境中那种自由与效率相对立的选择(“囚徒困境”是经济学中常用的一种用来解说“博弈论”的模型)。他们都假设:当存在私有物品和竞争性市场时,自由与效率是相互支持的。而政府的干预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并且只会影响效率。但是我们只要对福利经济学赖以建立的理论前提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他们的这种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反对国家干预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承认,在对竞争性市场的分析中,古典经济学家们的见解是绝对正确的:在一定条件下,个人对私利的追求的确有利于促进社会福利。这也是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均衡是帕累托最优的,一个善意且全知的社会计划者无法将商品的竞争性配置替换为另一种可增加所有人福利的可行配置。”2 既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适用于上述很广的一些情形,那么政府干预经济的效率优势以及科斯所提倡的企业能够阳氏交易费用
1 米勒《管理的困境一科层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4 页 2 米勒《管理的困境一科层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8 页
的优势就必须取决于该定理的反例。这种反例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的例子——市场均衡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
二、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分析
什么情形导致了市场失灵以及低效率地配置资源?正如科斯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能否平稳有效地运行,取决于产权的清晰界定,市场参与者之间能否以低成本进行谈判,以及监督并实施合约的能力。只要存在某些条件使得上述交易有成本,市场就可能无法达致在无摩擦的情形下所能达到的有效均衡 3 。有诸多理由可以认为,这些条件可能并不能达到。在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中,有三条主要的条件:市场充分竞争、市场上的物品全部是私人物品以及零交易费用。三个条件缺乏任何一个,就不可能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如果没有竞争性市场、私有商品或零交易费用的谈判,个人自主自利的活动就会趋于低效率的“纳什均衡”,市场失灵就可能存在,从而达不到所谓的帕累托最优.。事实上,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这样的条件也是不可能达到的,因此市场失灵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现在我们来逐一分析导致古典经济学派理论缺陷以及市场失灵的上述三点理由。市场失灵的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用来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一种不同的解释和依据。
(一)信息不对称 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的一个条件就是对称信息也就是说一方必须要知道另一方所知道的重要信息。当存在信息不对称时,消费和生产者可能无法达到本是互利的市场交易。而政府的干预也许是实现这些交易潜在利益的最佳方式。进一步的例证可以通过职业化的服务,比如医疗卫生服务来加以说明。当一个外科医生告诉病人需要动手术时,病人是无法知道手术是否是必需的。在我国,近年来就有报纸披露,在医院每年发生成千个不必要的剖腹产手术。病人一旦从官方渠道得知医生有货币激励去实行不必要的手术后,病人也许甚至会拒绝去医生那里做必要的年度检查。目前,我国政府通过国家干预的手段所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就是为了解决在信息不对称的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只有通过政府的一些调控措施,才能够解决自由竞争性市场上所出现的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出现的诸多欺诈和低效问题。因为在自由竞争险的市场当中,每一个交易主体都有隐瞒自己信息的激励。因为对个人来说,自己掌握的私人信息越多,他们就越发感觉到自己比别人处于有利的地位,这样便于自己在交易场合中与另一方讨价还价。
(二)垄断力量 在上面的论述中已经说明,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的第二个条件是市场充分竞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之中,没有哪个卖家或买家能够通过控制自己的销售量或购买量来对均衡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在经济学上,竞争市场(competitive market),有时成为完全竞争市场,一般有两个特点:市场上有许多卖者和买者以及各个卖者提供的物品大体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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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41 页
由于这些条件,市场上任何一个买者或卖者的行动对市场价格的影响都可以忽略不计。每一个买者和卖者都把市场价格作为既定的。在竞争市场上卖者和买者必须接受市场决定的价格,因而被称为价格接受者。除了上述竞争的两个条件之外,有时也把第三个刹排为完全竞争市场的特征,即: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也称作不存在市场壁垒)。在竞争市场上的企业与经济中大多数其他企业一样,努力使利润最大化。而通过并购行为所形成的垄断企业与此恰哈相反,竞争企业是价格接受者,而垄断企业是价格制定者。如果并购行为造成了一个企业是其产品唯一的卖者,而且如果其产品并没有相近的替代品,这个企业就是垄断。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他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又有三个主要来源:(1)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2)政府给予一个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3)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由于垄断引起的资源配置不同于竞争市场,所以,其结果必然以某种方式不能使总经济福利最大化。我们还可以根据垄断者的价格来看垄断的无效率.由于市场需求曲线描述了价格和物品量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所以,无效率的低产量就相当于无效率的高价格。当垄断者收取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时,一些潜在消费者对物品的评价高于其边际成本,但低于垄断者的价格。这些消费者最后不购买物品。由于这些消费者对物品的评价大于生产这些物品的成本,这个结果是无效率的。因此,垄断定价使一些双方有益的交易无法进行。这就导致了市场的低效率。在这种情形下,经济法所体现的政府干预经济的职能有进一步的体现出来 4 。一般说来,政府会采取以下手段来归制垄断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第一,努力使垄断行业更有竞争性。第二,管制垄断者的行为。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例如自来水和电力公司中,这种解决方式是常见的。不允许这些公司收取他们想收取的任何价格。相反,政府机构管制他们的价格。第三,把一些私人垄断变为公共企业(公有制)。这就是说,政府不是管制由私人企业经营的自然垄断,而是自己经营自然垄断本身。这种解决方法在欧洲国家是常见.的,在这些国家的政府拥有并经营公用事业,如电话、供水和电力公司。在美国,政府经营邮政服务。中国也是采用政府垄断的方式来经营关系国计民生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避免在这些行业中出现无序竞争所导致的对国家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危害。
(三)外部性 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的第三个条件是市场中的交易对第三方不产生影响。但从对现实生活的观察中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一条件更是无法达到。因为无论外部性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一个正常的消费者不会考虑购买商品所带来的外部性。只要由增加一单位商品所带来的额外好处超过其购买的价格,则个人理性的消费者就会买越来越多的商品,当额外的好处与价格恰好相等时,他们就停止购买。大规模的社会福利和国防都是最广泛的例子。如果把信息不对称考虑进来,这种市场交易的成本就更高了。因为国防建设的开支的价值并不是绝对的,或者说是单个人所无法预知的。它取决于那些可能因为公共益品(public goods)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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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38 页
或受损的市民私人评价的加总。而每个市民都有足够理由去虚假地报告他们对该物品的私人评价。如果要等着在自由市场条件下的民主投票机制来决定哪些物品需要提供,那些公共设施需要修建,那么我们的社会绝不会像今天这样繁荣 5 。因为要为每个公共益品都协商出一项合约的话,成本会高得无法实行。此时,政府干预的力量再一次显现出来,如果政府将合约安排成“国家”,它就有权威去征税以提供各种公共益品,那样的话成本会更低一些。因此,外部性问题的经典解决办法就是通过政府的干预措施,改变个人所面对的激励,鼓励在总是不足的公共益品上进行投资,并通过赋税的形式阻止对已过多的公共害品(public bads)进行投资。
三、克服市场失灵的措施分析
能够体现克服市场失灵基本价值的政府干预理论(有些经济法学家也称之为政府调控理论)其实质都是为了纠正市场机制产生的各种弊端。根据各国的实践,它主要依靠法制来影响市场结构和竞争关系。政府的经济干预措施主要针对的是某一特定的产业,它与产业的性质和市场的结构有密切关系。在这一领域,政府主要关注的是与定价、营销和竞争有关的企业行为。在我国,这些被干预的产业应当包括公用事业、交通运输、金融业、通信业等,这些产业都与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充分有直接关系。在宏观调控法领域,政府的干预作用主要应当体现在矫正和弥补市场活动所引发的各种夕嘟效应及副作用上,主要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等与社会有关的问题。这类调控大多数并不针对某一具体产业或市场,而往往面向全社会所有的厂商和消费者。
一般认为,我国政府干预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场没有或不能有效地发挥其配置资源的作用时改善市场。它通过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调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公众利益。那么,我国政府一般是通过哪些方式达到上述目的呢?
首先,制定价格。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干预是最常见的干预形式。它主要针对以自然垄断为特征的产业,其中包括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电信和交则民务等.除了对上述行业进行最高限价外,政府也规定最低限价。目前,在我国这种干预政策还经常用于农业,以免大幅的降价会损害农民的收入,最终影响农产品的供给。
其次,发放许可证和特许状。我国的各级政府通过控制经营许可证或特许状的发放,进行市场准入控制,这种干预手段可以允许或禁止企业有经营的权利,同时可以限制进入某些产业(如银行、电视、广播、电话)的数量和类型,以防止过度和无序竞争,导致资源的浪费,以及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再次,制定竞争规则。政府干预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避免政府代替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这也和我在论文的后一部分将要探讨的政府失灵问题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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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38 页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政府必须制定市场竞争中的“游戏规则”,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某些特定的企业行为,如企业合谋、价格歧视、虚假广告、股市欺诈和内幕交易等行为,由此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
最后,实施强制性标准。制定并实施强制性标准是中国政府社会性调整的主要方式,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劳工及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这些标准包括交通和交通设备的安全标准,公众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标准,食品和药物的质量和卫生标准,污水、废气和噪音排放标准,等等。内容涉及产品质量、生产条件以及经济活动的其他方面,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的选择。另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税收、财政政策和国有化政策来控制私营企业。政府上述的克服市场失灵的干预措施还必须以政府的强制力为后盾,任何市场主体如果违反干预规则,应当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其中包括罚款、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甚至判罚监禁等。
参考文献 [1]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2]盖瑞·J·米勒:《理困境一一科层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 [3]亚当·斯密:《国富论》,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 [4]凯恩斯:《业信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 1981 年版 [5]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6]金国坤:《法行政的现实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7]萨缪尔森:《经济学》,商务印书馆 1992 年版 [8]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 200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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