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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2-08-04 08:5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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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精选推荐】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规范内部审计行为, 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58 号)

 、 《温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温政令第 138 号)和《永嘉县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镇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 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 , 为促进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 标,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 依法实施监督、 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 客观、 独立、 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 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协调考核机制, 将内部审计业务指导、 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日 常监督指导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

 镇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

 本镇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在本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 责制。

 单位主要领导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 责定期研究、 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 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列入单位预算, 予以保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 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授权, 审查和评价下列事项:

 ( 一)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 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 二)

 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 三)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 四)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 五)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的财务收支和建设管理;

 ( 六)

 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具有下列权限:

 ( 一)

 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 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 二)

 检查有关财政、 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 现场清查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 三)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四)

 对违反财经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 处理建议; 对遵守财经法律、 法规, 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提出 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 五)

 经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的有关财政、 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 六)

 根据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 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召 开的有关财政、 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十三条被审计对象、 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不得拒绝、 阻碍、 隐瞒、 谎报。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 依法履行职责, 遵守内部审计规定、 准则 ,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 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 与 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 组成审计组, 指定审计项目 负责人。

  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 审计实施方案, 经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 经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六条审计组通过检查、 监盘、 观察、 查询及函证、计算、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取得证明材料, 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 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材料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 报经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 落实相关措施。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 申诉, 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完成后, 审计组应当 及时整理审计资料, 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 监督、 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本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应当 给予处分的, 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 给予处分的建议; 有权机关应当 依法及时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及时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拒绝、 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

 ( 二)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有关财政、 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的;

 ( 三)

 拒绝、 拖延提供资料的;

 ( 四)

 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 二)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 三)

 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四)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五)

 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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