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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时间:2022-07-05 14:0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供大家参考。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

  丙方:

 根据《社会保障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发〔1999〕16号和劳社部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2000〕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2010〕79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行为,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医疗保险、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三方均有权向对方提供合理的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条

 经甲方通过对丙方申请资料评估,现场勘查,确定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甲方负责本辖区全部定点药店的管理、结算、监督工作。对乙方基金支出进行监督考核管理。乙方(四县、市)负责本辖区内定点药店的日常管理、结算、监督工作。

 第三条

 丙方应配备医保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各负责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购药提供优质的服务,

 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要在医保中心备案,取得离休医保服务资格的,要将开具处方的医师信息及签字小样报甲方备案 ,如有变更,需及时通报甲、乙方,并积极配合甲、乙方做好定点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丙方所有员工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甲、乙方举办的业务培训。丙方从业人员要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 章

 基础管理

 第五条

 丙方要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的定点药店标牌、社保(IC)卡使用规则、宣传栏、购药流程。丙方要统一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并配备门铃和联系电话。

 第六条

 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同甲、乙方签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视为丙方自动放弃医疗保险服务业务,因特殊原因不能签订协议的,需到甲方备案,并递交延期申请

 第七条

 甲方要及时向乙方、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情况。

 第八条

 丙方在经营场所(包括货架、柜台内等)不得摆放和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等生活用品。

 第九条

 为了确保参保人员正常购药,在非客观因素的条件下,新准入或变更后的药店在两年内不得变更法人、名称、地址,如有特殊情况变更,必须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网络管理

 第十条

 丙方的定点机构编号为:

  。PSAM 卡号为:

  。丙方要妥善保管好用户微机编号和读卡器。丙方

 所使用的读卡器必须经甲方正规备案并且只能在其所备案的地点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延伸使用。同时不得让其它非定点药店、社区在该读卡器上刷卡,然后返还现金,即人为延伸服务。

 第十一条

 丙方所使用的专用网络线路必须经甲方办理,并且只能在所确定的地点使用,不得随意转接或延伸使用。

 第十二条

 丙方要根据甲方的要求建立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网络信息系统,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时、完整、准确的上传下载有关数据,确保医疗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丙方所使用的医保业务软件必须经甲方确认安装,并且安装有医保业务软件的机器设备只能在所确定的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搬移到其它地方使用。

 第十四条

 丙方必须配备负责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至少1 名),并将其姓名及联系电话报送甲方登记备案,期间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丙方每日至少登录一次甲方网站,及时了解甲方发布的各种信息。由于丙方原因未及时了解甲方信息而影响工作的,由丙方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丙方应及时登录甲方的业务软件,注意查看信息发布内容,及时了解甲方的有关通知信息。

 第十七条

 丙方要设置医保专用服务窗口,用于办理社保(IC)卡的挂失、密码修改等相关事务。同时,被评为示范店和取得离休医保定点服务资格的药店要开辟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绿色通道”,有条件的药店应该为行动不便或卧病在床的离休干部提供送医送药等上门服务。

 第十八条 丙方应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机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通知》(并人社信息发〔2016〕1 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网络信息系统方面的安全运行工作。

 第四章

 购药管理

 第十九条

 丙方在为参保人员服务时要认真核对社保(IC)卡。如本人不能亲自购药时,可由其非持卡人持购药人的社保(IC)卡、身份证购药。

 本人和非本人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消费时,密码为初始密码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拒绝消费,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凭本人身份证修改密码后,方可使用。丙方要建立《非本人持卡消费登记本》和 200 元以上(包括 200 元)《大额消费登记本》,记录购药人和非持卡人的有效证件及联系电话以备检查(离休干部需特殊标明)。如丙方不能按规定做到认真核实、登记购药人(委托购药人)造成他人冒名购药,给参保人员带来的损失的由丙方承担。

 第二十条

 丙方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管理,协同甲、乙方做好医保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药品进、销、存、处方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在岗,并将注册在本店的职业药师有关证件悬挂在店内。

 第二十一条

 丙方摆放药品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基础上,将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中成药、中草药等,按照目录内外分别摆放。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丙方购药,丙方要提供与外配处方相符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药师对外购处方要进行审核并签字,凡发现参保人员的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应予退回,并建立《处方登记本》记录在案,对参保人员自购非处方

 药品时,应当有医师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品进行指导;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对参保人员购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需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社保(IC)卡在药店购药时,应与其它现金消费人员享受同样的价格,有条件的应给予参保人员更多优惠;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超范围配药,伪造处方、处方药无处方销售等。丙方在出售药品后,要主动为消费者提供规范的机打发票,确保参保患者名字、药品通用名称、单价、数量等信息准确无误,最后由消费者确认签字后,方可生效,并保留发票存档待查。

 第二十四条

 离休干部购药时,丙方要按照全处方进行管理,即所有开具的药品都需开双处方,一个留存待查、一个交离休干部报销用。开药量:按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4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的规定执行,并将每次就医购药信息即主诉诊断等病情、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详细,完整,真实的记录在《离休干部诊疗手册》内,以备甲方为离休干部报销时审核查阅。购药金额:一次购药费用应控制在200元以内,因多种慢性病需要超额时,须经店长审核签字并登记备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开药范围:1.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开药,同时注意限制范围,需要超范围、超限制的要向购药者说明自费,并在《手册》或发票上注明。2.丙方只能为离休干部提供《离休干部诊疗手册》内由定点医院医师根据记录的病种或之前曾经因所患慢性病使用过的药品,不得随意增加新药。3.中草药:三味以下中药处方不予报销,用于保健、调养、食疗、减肥的处方,如:泡脚、冲茶、煲粥等不予报销,并注明自费字样,使用中草药期间不再使用中成药。

 第二十五条

 丙方要向现金垫付的离休干部提供规范的机打发票,刷卡识别确保离休患者名字、医疗保险编号、药品通用名称、单价、用法、数量等信息准确无误,并于上传商品销售流水号一致。同时,丙方必须将离休干部现金垫付的医疗消费明细(包括甲类、乙类、丙类等所有医疗消费项目)信息实时上传至甲方,财务专用章要与定点名称相一致,连锁药店要写明分店名称。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丙方应按规定于次月6-10日(节假日顺延)及时将核对无误的上月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丙方要按规定及时结算,如当月不结算者,甲方一并在年底分期支付。连续三个月不结算的,暂停其定点服务。离休人员费用按季度结算,如费用少可在次年初,一次性结算上年度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丙方每月需结算金额的6%做为服务质量保证金。甲方根据日常监督及有关行政部门年终考核结果给予支付。如有违规保证金不够扣除时,在下月延续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丙方因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等项目变更时,在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变更后,按照《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11〕193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行号、户名等,应于申请费用结算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因提供的结算偿付资料有误而影响费用结算的,由丙方负责。

 第三十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行单独统筹、统一管理。采用“按月对账、按季支付”的结算方式。甲方将根据丙方日常医保运行、监督检查、门诊报销和离休干部投诉等情况进行结算,在结算费用时对违规费用按本协议进行审核扣减,并按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考核细则》(以下称《考核细则》)扣减日常考核分值。每年最后一个月的全部费用,将作为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在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年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支付(如保证金小于违规金时,将在下个年度结算时逐步扣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甲方、乙方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各项管理办法对丙方医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规事件,除按本协议处罚外,同时按《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考核细则》扣减相应日常考核分值。

 第三十二条

 甲方实时对丙方进行网络监控,根据每日网上监控情况按月进行通报,对丙方有违规行为的,在日常考核分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甲方、乙方就参保人员对丙方的投诉,有权根据投诉内容对丙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甲方、乙方根据医疗保险管理需要,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账单、处方、收据等相关资料,或派人赴丙方检查,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故意拖延。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而影响调查取证工作的,甲方可暂停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甲方、乙方发现的违规事件,丙方要签字并及时整改,拒绝签字的由甲方、乙方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义务监督员签字确定违规事实,

 将加倍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丙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甲方暂停其定点资格。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乙方如果发现参保人员用社保(IC)卡在丙方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项目的,一经查实,按违规金额的五倍收回,同时暂停医保业务 一至三个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内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丙方未按甲方规定购置、使用读卡器的,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暂停其医保业务三个月进行整改,同时处以二万元罚款。整改期间发生的社保(IC)卡费用不予结算,已经结算的,在下月结算中扣除。整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写出承诺书后给予开通。

 第三十九条

 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使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网络线路的,一经发现,甲方立即停止丙方的网络信息系统使用权,并暂停其医保业务 一至三个月进行整改,同时处以二万元罚款。整改期间发生的社保(IC)卡费用不予结算,已经结算的,在下月结算中扣除。整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写出承诺书后给予开通。

 第四十条

 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要求上传下载数据 ,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暂停其医保业务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发生的社保(IC)卡费用不予结算,同时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已经结算的,在下月结算中扣除。整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写出承诺书后给予开通。

 第四十一条

 甲方、乙方将根据网上监控情况,对丙方某一种药品销售占比和目录对应情况进行监控,丙方有被通报的,将给予日常扣分和暂停支付

 一至三个月的处理。丙方未按规定上传离休干部现金垫付购药明细(包括目录内及目录外购药明细)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责,同时扣日常考核分。

 第四十二条

 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在本人和非本人持卡在定点药店消费时,没有按规定给参保人员更改原始密码,造成参保人员举报、投诉的,丙方要全额赔偿,并对丙方进行日常考核扣分。

 第四十三条

 丙方在出售药品后,没有主动为消费者提供机打销售发票或销售发票不是按规定格式打印造成参保人员举报、投诉的,丙方要承担一切责任,同时给予暂停支付一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丙方为离休人员购药时,未按规定书写手册记录,无诊断开药,用法用量不详无法审核,随意增加新药,未按规定,超量开药,超长时间开药,超范围开药,中草药与中成药同用等,甲方将拒绝支付和报销,并按五倍处罚。丙方不得用医师名章代替医师签字;不得用药师代替医师开处方;不得用其他非医务人员抄写处方,如有违规,甲方给予暂停支付一至三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丙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甲、乙方不与丙方签订协议,已签订协议且不到期的,从发生违规行为次月起终止协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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