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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8-07 11:2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泽州县人民政府,供大家参考。

泽州县人民政府

 

 泽州县人民政府 关于泽州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划分保护的通告 泽政通字〔 2012〕 5 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乡 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 县环保局编制了 《泽州县乡 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现将划分结果通告如下:

 一、 各乡镇集中供水井饮用水水源地 序号 水源地名称 位置 地理坐标 高程(米)1 下村镇集中供水水源 下村村 经度:

 112° 44′ 11. 31″

 纬度:

 35° 39′ 10. 01″

 860 2 大东沟镇集中供水水源 峪南村 经度:

 112° 42′ 24. 55″

 纬度:

 35° 33′ 56. 39″

 786 3 川底集中供水水源 川 底 村、下麓村 经度:

 112° 40′ 27. 62″

 纬度:

 35° 31′ 19. 34″

 经度:

 112° 40′ 15″

 纬度:

 35° 33′ 1. 3″

 736 4 周村镇集中供水水源 周村村 经度:

 112° 36′ 59. 54″

 纬度:

 35° 28′ 36. 69″

 722 5 李寨集中供水水源 堌坨沟 经度:

 112° 40′ 6. 81″

 纬度:

 35° 26′ 39. 35″

 777

 — 2 — 序号 水源地名称 位置 地理坐标 高程(米)6 南岭集中供水水源 小东沟 经度:

 112° 41′ 52. 86″

 纬度:

 35° 22′ 38. 80″

 854 7 犁川镇集中供水水源 上犁川村 经度:

 112° 45′ 4. 35″

 纬度:

 35° 23′ 17. 28″

 871 8 山河镇道宝河水源地 道宝河村

 9 晋庙铺镇东冻水源地 东 冻 村 西 北石河峡谷

  10 大箕镇集中供水水源 道口 村 经度:

 112° 48′ 48. 42″

 纬度:

 35° 24′ 56. 72″

 862 11 南村镇集中供水水源 原家村 经度:

 112° 47′ 40. 85″

 纬度:

 35° 27′ 49. 70″

 724 12 金村镇集中供水水源 金村村 经度:

 112° 55′ 10. 24″

 纬度:

 35° 30′ 46. 79″

 759 13 柳树口 镇玛琅水源地 玛琅村 黑龙潭

  14 高都镇任庄水源地 任庄水库 经度:

 112° 58′ 42. 97″

 纬度:

 35° 36′ 5. 34″

 754 15 北义城镇集中供水水源 北义城村 经度:

 112° 57′ 17. 41″纬度:

 35° 38′ 14. 96″

 经度:

 112° 57′ 25. 40″

 纬度:

 35° 38′ 19. 86″

 786 792 16 巴公一村集中供水水源 巴公一村 经度:

 112° 52′ 50. 15″

 纬度:

 35° 37′ 7. 16″

 781 17 巴公二村集中供水水源 巴公二村 经度:

 112° 53′ 59. 68″纬度:

 35° 37′ 6. 17″

 758 18 大阳镇集中供水水源 一、 二、 三、四分街 经度:

 112° 47′ 53. 08″

 纬度:

 35° 39′ 48. 59″

 846

 二、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1. 下村镇饮用水水源地( 1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3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03 平方公里, 周长 188 米。

 2. 大东沟镇饮用水水源地( 1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峪南村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3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03 平方公里, 周长 188 米。

 3. 川底乡 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2 眼井)

 一级保护区:

 分别 以川 底村和下麓村取水井井口 为中 心,半径各 3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06 平方公里, 周 长376 米。

 4. 周村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1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5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08 平方公里, 周长 314 米。

 5. 李寨乡 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1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6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11 平方公里, 周长 377 米。

 6. 南岭乡 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1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3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03 平方公里, 周长 188 米。

 7. 犁川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1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30 米内的圆形区

 — 4 — 域; 保护区面积 0. 003 平方公里, 周长 188 米。

 8. 山河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泉水)

 一级保护区:

 以泉眼为中心, 上下游各 200 米、 左右各 100 米的长方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80 平方公里, 周长 1195 米。

 9. 晋庙铺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泉水)

 一级保护区:

 以泉眼为中心, 上下游各 100 米、 左右各 10 米的长方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04 平方公里, 周长 440 米。

 10. 大箕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1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3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03 平方公里, 周长 188 米。

 11. 南村镇集中饮用水源地( 2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两个供水井连线为中心, 向外径距离 40 米的长方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07 平方公里, 周长 329 米。

 12. 金村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1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3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03 平方公里, 周长 188 米。

 13. 柳树口 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泉水)

 一级保护区:

 以泉眼为中心, 上游 100 米, 下游 50 米, 左右各 25 米的长方形; 保护区面积 0. 008 平方公里, 周长 400 米。

 14. 高都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1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3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03 平方公里, 周长 188 米。

 二级保护区:

 以取水井为中心, 北至大坝、 东至村边的河谷所围成的不规则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307 平方公里, 周长 2139 米。

 15. 北义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2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深井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3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03 平方公里, 周长 188 米。

 以浅井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6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11 平方公里, 周长 377 米。

 二级保护区:

 以浅井取水井为中心, 西至村边, 东至高速公路, 南北各 600 米的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672 平方公里, 周长3362 米。

 16.

 巴公镇一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1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巴公一村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7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15 平方公里, 周长 440 米。

 二级保护区:

 以巴公一村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东、 南至村边的不规则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753 平方公里, 周长 3265 米。

 17.

 巴公镇二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1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巴公二村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3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03 平方公里, 周长 188 米。

 18.

 大阳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4 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大阳一分街、 二分街、 四分街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3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以三分街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半径 50 米内的圆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0. 016 平方公里, 周长 878

 — 6 — 米。

 二级保护区:

 以大阳一分街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300 米,三分街取水井井口 为中心, 半径 500 米, 两个圆形区域相连围成的梯形区域; 保护区面积 1. 259 平方公里, 周长 4758 米。

 此次共对全县 17 个乡( 镇)

 的 18 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了 保护区划分, 划分一级保护区 18 处, 总面积 0. 194 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 4 处, 总面积 2. 991 平方公里; 未划定准保护区。

 三、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措施 ( 一)

 一级保护区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2. 禁止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3. 禁止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 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

 5.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6. 禁止倾倒、 堆放工业废渣及生活垃圾、 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7.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 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8. 禁止建立墓地。

 ( 二)

 二级保护区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2. 禁止新建、 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3. 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通告》 自 公布之日 起生效, 望广大群众认真遵守并监督执行,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 将严格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的, 由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 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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