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3篇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篇1
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市政府领导班子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打造“创新政府、务实政府、法治政府、为民政府、廉洁政府”。
一、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事关全局的突出位置来抓,不断巩固政府领导班子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反腐斗争是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这个问题认识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并能够结合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理清反腐倡廉与经济建设、执纪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到改革发展的大局中去考虑和把握,促进两者的相互融合,做到两手抓、两手硬。政府每年都召开专题会议,定期召开全体扩大会议,研究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工作,就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出要求、做出部署。同时,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廉政教育,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带头组织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运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进一步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持政府系统清正廉洁。市政府领导班子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自上而下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了政府系统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第一,落实政府领导班子的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了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直接领导责任,要求市长对副市长负责,副市长对分管系统和部门正职负责,必须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不出问题。第二,落实牵头部门的责任。将廉政建设的年度任务分解到市政府有关牵头部门和配合、参与部门,并把这些部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考核的重点,以此督导他们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三,落实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领导的责任。明确各自的分管范围、责任内容、责任目标,提出工作措施和责任追究条款,年底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确保政府工作廉洁高效运转。
三、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市政府领导班子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重视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大力推行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了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近年来,在制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定位、进行城市规划时,都事先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广泛集中民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定期通报会制度,采取公开栏、便民卡、社会听证会、《政府公报》和政务公开门户网站等形式,扩大了政务公开范围和内容,进一步树立了公正透明、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阳光政府”形象。
四、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府权力正确行使。市政府领导班子组织实施或深化了一系列改革性的制度措施,有效堵塞了体制和机制上的漏洞。一是,行政审批制度。成立市级行政审批中心,把适合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全部纳入审批中心集中办理。截止目前,已办理审批事项近50万件,按期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99%以上。二是,财政管理制度。坚持公共财政改革取向,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健全规范了政府采购招标制度,扩大了采购范围和规模。三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全市各类工程的应招标率、应公开招标率和进场交易率均达到100%。四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目前,各级政府对城市土地全部实行了集中统一供应和规划、征用、储备、开发、出让“五统一”管理。五是,产权交易制度。建立了市产权交易中心,全市产权交易实现“阳光操作”。六是,行政效能制度。先后组织修订完善了行政告诫办法、投诉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督促各县市区、市级政府机关,成立了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构,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班子强化执政为民意识,始终以群众需求为第一信号,在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解决群众就业、子女上学、看病就医等问题,不断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让群众更多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自2016年以来,市政府每年都从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入手,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一批实事、好事。同时,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都注重倾听群众呼声,亲自批办信访案件,定期接听市长公开电话,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尽全力实现群众的良好愿望。认真落实五个“坚决纠正”,切实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违法排污、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深入开展四个“专项治理”,提高了教育收费透明度。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效降低了农民的各项负担。加大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专项整治,初步解决了一些机关和部门中存在的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为政不廉等问题,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六、积极营造民主务实、廉洁勤政的氛围,努力增强政府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在政府领导班子内部,营造同心同德、干事创业的氛围,班子成员之间能够开诚布公、真心实意地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了和谐稳定、风正气顺、心齐劲足的合作局面。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班子成员都能够拿出一定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体察实际情况,自觉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下基层轻车简从,不摆架子,不给下面添麻烦。政府党组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查找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党组成员廉政建设提出要求。政府班子成员都能够模范遵守中央和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各项廉政纪律,认真落实“六个不准”、“五个不许”的规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到工作上不搞特权,生活上不搞特殊,既勤政、又廉政,没有出现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问题;
没有出现收受与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
没有出现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家人和亲属谋取利益的现象;
没有出现在干部提拔上违反规定打招呼、施加影响的问题;
没有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保持了领导班子的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篇2
xx镇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社区、各村屯以及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镇政府统一领导全镇的消防工作。各社区、各村屯、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社区、各村屯、各职能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镇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全镇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镇内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工作制度由镇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镇属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镇政府备案;
(二)贯彻落实镇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全年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
(三)落实本部门和主管行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主管行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六)积极开展本部门和主管行业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七)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将上级部门制定的主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到各单位;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宣传教育培训;
(二)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和本行业单位工作监管的能力;
(三)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
(四)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镇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明确本社区全年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社区居委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建立社区专兼职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四)对社区、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的,及时报请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五)加强对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安全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组织群众或专兼职消防组织扑救火灾,并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镇政府与各社区居委会、各职能部门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 镇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对各职能部门、各社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基层政府实绩考核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由镇政府另行制定。考核工作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镇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各社区、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篇3
李克强对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强化细化各环节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电视电话会议5月31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关键保障。各地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到位,强化细化各环节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科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安全第一警钟长鸣的有效机制。各部门要加大指导支持力度,与地方形成合力。同时要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委员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王勇指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抓好《规定》各项措施要求的贯彻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分管领导原则上要由本级党委常委中的政府领导担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以宣贯落实《规定》为契机,层层压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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