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路小修保养日常巡查记录表,供大家参考。
公路小修保养日常巡查记录表 夫或妻一方死亡, 生者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样的案例实践中并不少见。
但当死者是个文盲, 债务凭证上只有签名、已无法辨别签名真伪时, 认定案件事实就成为非常棘手的事情。
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就遇上这样一起比较罕见的案件, 并最终运用推理和证据规则,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倪某要求被告金某偿还其亡夫陈某生前欠下的 7000 余元债务,倪某的证据是其本人代书的两张借条, 落款时间是 2003 年 10 月, 上有陈某的签字。
而陈某已在 2007 年 2 月因意外死亡。
借款事实也没有他人可以证明。
被告金某辩称, 其对债务发生并不知情, 陈某是文盲, 生前几乎没有留下字迹, 借条上的签名可能不实。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某并且提供了 据说是唯一能找到的一份陈某手迹, 上面有两个歪歪斜斜的名字和电话号码, 以此说明陈某确实是个文盲。
法院审理后认为, 陈某是个文盲, 正可以解释倪某代书借条而由陈某签字的原因。
被告的证据能证明陈某可以写出数字和少量汉字; 而即使是一个文盲, 写出姓名也符合常情。
因此, 借条上的签名由陈某本人所写是有可能的。
借款发生于数年之前, 从借条外观形式看, 纸张明显陈旧, 字迹也不似近期所写, 能让人相信其记载时间与形成时间一致。
如果借条确实形成于数年之前, 就不太可能是由原告伪造, 因为陈某是因意外事故死亡, 原告不可能在几年前就预见到这一事件, 相比陈某活着, 其死亡也并不更有利于原告主张债权。
因此, 基本可以排除原告利用陈某死亡这一意
外事件伪造证据的可能。
通过以上分析, 法院认为, 借条上签名是陈某本人所写的概然性明显高于原告伪造陈某签名的可能性。
被告如坚持主张借条不真实, 即应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此时被告可以通过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来证明其主张。
法院向被告释明以后, 被告未能提出申请。
法院遂认定了原告的主张, 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曹松青 索要发票有理错投“门路” 驳回 某玻璃制品公司与李某经常有贸易往来, 业务关系不错。
在一次煤炭购销中, 玻璃制品公司向李某采购煤炭 4981. 3 吨, 折价人民币 3265591. 10元, 当时李某称手头暂没有增值税发票, 过几天开好票给玻璃制品公司,事后却一直没有兑现承诺, 玻璃制品公司因需要入账多次索要都被李某以各种借口拒绝, 遂向沛县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李某补开增值税发票。
案件审理过程中, 玻璃制品公司和李某双方对购销煤炭的数量、 价值以及未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没有争议。
李某称自己暂时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法补开。
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进行交易, 各方都应当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 但开具增值税发票是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 对经济活动的行政管理, 李某有依照此规定向玻璃制品公司出具发票的行政法律义务而不是民事法律义务, 李某不履行该项义务应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双方在购销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李某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其民事法律义务, 玻璃制品公司起诉李某没有法律依据, 遂依法裁定驳回了 玻璃制品公司的起诉。
范纪强任少鹏
雷击致死起纷争法官调解化纠葛 江阴市西石桥法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雷击致人死亡的民事纠纷。
孤身汉刘根与高军是同村村民。
老刘在家无业, 高军出于好意雇用老刘到自己的工地干活。
事发当日, 因雷阵雨天气工地放假, 老刘与其他工友在高军安排的住处休息。
中午时分, 老刘与其他工友到附近饭店吃快餐,吃完快餐后返回住处休息。
当经过一田间小路时, 老刘遭雷击致死。
当 地水上派出 所将老刘遭雷 击死亡的情况告知老刘的唯一亲人———妹妹刘萍, 刘萍对老刘遭雷击之死无异议, 但她不愿意为老刘安排后事。
高军出于同情为老刘办理了丧葬事宜, 得到村民的赞许。
今年 1 月, 刘萍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高军赔偿各项损失 22 万余元。
高军觉得很冤, 自己做了 好事竟成了 被告, 扬言要去找刘萍“算账”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比较特殊, 于是耐心、 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晓之以理, 明之以法。
近日, 在法官的努力下, 双方达成了 和解, 由高军一次性支付刘萍补偿款 18000 元。
刘响雷 身带弹片的司法所长 在宿迁市 100 多位基层司法所长中, 有一人至今身带 2 块弹片, 他就是现任泗洪县天岗湖乡 司法所所长兼乡 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张克冲。
1979 年 1 月, 张克冲参加中越自卫还击战光荣负伤。
1982 年 4 月转业后一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
25 年来, 他先后调解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2800余起, 其中疑难纠纷 460 余起, 防止“民转刑” 案件 80 余起、 群体性事件 90 余起, 调解成功率达 98%。
对于人民调解工作, 他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
一是不能当灭火员, 而要当防疫员, 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小事处
理不好就会酿成大祸, 决不能让矛盾激化, 更不能让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矛盾纠纷要早发现、 早介入、 早处理。
早调处难度就会大大降低, 老百姓的损失就会大大降低, 甚至没有损失。
三是调解不能只靠胆量和勇气, 不能简单粗暴地分是非、 判输赢, 重要的是以情感人、 以诚待人、 以理服人。
四是调解矛盾纠纷一定要借助法律手段。
由于工作出色, 张克冲先后获得“基层争先创优工作者” 、 “优秀共产党员” 、 “优秀司法助理员” 、 “省防激化先进个人一等奖” 、 “先进工作者” 等表彰奖励。
张庆国胡慕伟程遥 十元赌资起纠纷 赔掉巨款获了刑 因为争抢 10 多元的赌资, 孙玉栓和陈某发生了扭打, 后孙玉栓不服气, 纠集他人将陈某的左眼打伤。
为此他付出了代价, 不仅赔款 46000 元,还被判了 刑。
日前, 常熟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玉栓有期徒刑 1 年 6个月。
2005 年 6 月 27 日 20 时 30 分许, 孙玉栓和老乡 周某在常熟市海虞镇建丰农贸市场内和刘某、 陈某玩“打金花” 三张牌, 因为牌的大小问题,刘某和孙玉栓发生争吵。
孙玉栓将扑克牌扔于桌上起身准备离开, 周某叫住他要他看看对方的牌是否比他的大, 结果发现牌已洗在了一起, 孙玉栓就将桌上的 10 多元钱拿在手里对刘某说:
“你的牌没有我的大。
” 陈某见状站起来拉住孙玉栓的衣服要他把钱拿出来, 于是双方发生扭打。
被人劝开后, 陈某回了宿舍, 而孙玉栓却对此耿耿于怀, 和周某等人去找老乡潘某为其报仇。
陈某回到宿舍不久, 又返身去农贸市场买香烟, 恰逢孙玉
栓带潘某等人回到农贸市场, 在孙玉栓的指认下, 潘某从旁边台球桌上拿了根台球杆追赶陈某, 陈某边逃边回头看情况, 结果被潘某的台球杆打中左眼。
经治疗, 陈某的左眼球被摘除。
经法医学鉴定, 陈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 七级残疾。
2007 年 10 月 16 日, 孙玉栓在其亲属的陪同下至常熟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并赔偿了 陈某经济损失 46000 元。
因孙玉栓犯罪时未成年, 具有自首情节, 且赔偿了 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蒋冬英王新 暴富遗弃患病妻抚养义务不容辞 丈夫暴富以后, 拒不抚养患病的妻子, 无奈之下, 病妻拿起法律武器,把与她结婚近 15 年的丈夫推上了被告席, 日前, 睢宁法院调解审理了 这起遗弃案件。
睢宁县凌城镇农村妇女李某, 1993 年 12 月与张某结婚, 第二年生育一子。
由于张某经常在外地打工, 李某不但要操持家务, 还要忙着地里的农活, 农闲时还做点小生意补贴家用。
一家人的生活虽不富裕, 但也过得其乐融融。
但从 2003 年以后, 张某在外地当上包工头, 暴富了起来, 每年收入数十万元, 但是他寄给妻子的钱却越来越少。
2006 年初, 李某感觉自己走路时腿疼得厉害, 到医院检查, 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
李某生病后, 张某对她的态度更是冷淡, 拖着不想给她治疗。后经村干部多次做工作, 张某才同意付钱给妻子做了手术。
李某手术后丧失了劳动能力, 还要经常打针吃药, 没有经济来源的她只得多次哀求张某给钱, 而张某不但不给, 还经常打骂李某。
2007 年春节
以后, 张某就不再给李某一分钱。
李某无依无靠, 难以维持生计。
无奈和悲愤之下, 今年 1 月 11 日, 李某以遗弃罪向睢宁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把与她结婚近 15 年的丈夫张某推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多次做张某的思想工作, 一方面严肃而明确地告诉他拒绝扶养妻子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从伦理道德上对他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
日前, 自知理亏的张某再也承受不了法律和道义的双重压力, 在法官的主持下与李某达成了 协议, 张某先付给李某生活费 2000 元, 并自 2008 年 1 月起, 每月付给李某生活费 400 元。
李某也自愿放弃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权利。
宋红卫 网吧擅播影片赔损失 江阴市一网吧在线播放轻喜剧电影《大话股神》, 片方认为属私自播放, 不远千里从北京来到江阴起诉。
近日, 这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调解结案, 网吧赔偿 25000 元。
从事影视经纪业务的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 该公司于 2007年 11 月 8 日发现, 江阴知星网苑向公众提供其拥有著作权的影片《大话股神》 的在线播放服务, 而网尚公司从未许可网苑通过网吧内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
原告请求判令知星网苑立即停止对著作权的侵害, 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
此案经江阴法院主持调解, 原、 被告自愿达成协议, 由知星网苑就侵犯《大话股神》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网尚公司 25000元。
逸岗建忠邓云 “遥控” 摇出五年刑罚
“君子” 爱财取之无道, 为了 获取高额的利润, 竟想出用“遥控器”来骗取钱财, 4 月 16 日, 铜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帅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 15000 元。
2007 年 3 月至 5 月间, 杨帅与他人结伙, 先后多次从山东苍山及枣庄购买铁精粉 1600 余吨, 以每吨 650 元的价格卖给铜山县利国镇龙辉选矿厂, 在出售时采用遥控器干扰增加吨位的手段, 骗取铁精粉 200 余吨, 价值 13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帅与他人结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 骗取他人钱财, 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杨帅起次要作用, 系从犯, 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翠颖 打针错位赔掉五万元 9 岁的学生武某在镇卫生院打针时被误伤坐骨神经, 4 月 14 日, 丰县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案。
经法院调解, 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 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共计 5 万元。
2007 年 7 月 30 日晚, 原告武某到被告镇卫生院就诊。
医生董某在原告左臀部进行注射时, 由于疏忽, 一针打在原告的坐骨神经上。
注射后,原告即感到麻木、 痛痒, 不能行走。
后被诊断为“坐骨神经损伤” , 经治疗无法恢复正常。
事故发生后, 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 被告则以自己隶属于县医院、 原告应向县医院索赔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 原告于今年 3 月 26 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宋会谱 “不合法” 的孩子也应有合法的权利 张女现年 20 周岁, 18 周岁时与李男同居, 19 周岁时生育了一女园园,
因园园是无计划生育, 所以至今未申报户口。
今年元月张女骑自行车被丁男驾驶的汽车撞伤, 构成伤残。
双方协商未果, 张女遂诉至法院, 要求丁男赔偿其医疗费、 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同时要求丁男赔偿其女儿园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丁男对赔偿张女的损失无异议, 但辩称园园系张女违法所生, 故不应当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析案] 该案对是否应当判决丁男赔偿张女女儿园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存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 既然园园系张女违法所生, 其要求赔偿该女孩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法律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认为, 不应因园园系张女违法所生而剥夺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园园是无辜的, 其一出生作为母亲的张女即负有抚养其成年的义务。
现由于丁男的侵权行为导致张女抚养园园的能力降低, 给园园造成损失, 因此应判决丁男赔偿园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园园虽是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所生, 其父母李男与张女应当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园园作为一名公民的相应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 所以不论园园是否属合法生育, 都不应影响园园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8 条第二款规定: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 ; 《婚姻法》 第21 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第 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因此, 园园当然是张女的合法的被扶养人, 丁男应当依法赔偿园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当然, 由于李男是园园的生父, 他和张女一样, 应对园园负有抚养的义务, 故法院应判决丁男赔偿园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 50%。
邱正江 机动车因路面障碍物致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否担责 2001 月 10 日 18 时, 孙某驾驶原告所有的苏 A00346 黑牌奔驰小客车从蒋王收费站交费后由东向西行驶至宁通高速 139KM(上行线)
时, 发现前方路面有一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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