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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服刑起始时间应从裁判生效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 比照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 适当缩短。
罪犯只有执行一定刑期以后才能减刑。
但是一些人对执行一定刑期的起始时间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应该以罪犯投入监狱执行之日作为起始时间, 有人认为应该以罪犯羁押之日作为起始时间, 有人认为应该以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作为起始时间。
笔者认为,以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作为执行刑期的起始时间最为合理。
如果按罪犯投监服刑的时间作为刑期起始时间, 则对那些案情复杂、 羁押时间长的罪犯不公平。
因为一部分刑事案件案情复杂, 罪犯被羁押数月或更长时间后才结案是常有的事。
但这并非是罪犯的主观罪过所致, 主要是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工作上的因素造成的。
另外, 法院结案后, 与罪犯有关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 《立案登记表》 、 《起诉书副本》 、《执行通知书》 等法律文书送到看守所, 往往也需要一定的时日。
因此上述说法对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及教育改造是不利的。
有人认为, 罪犯的羁押时间有长有短, 刑期起始时间只有从羁押时开始起算, 才体现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于操作。
因为对罪犯来说, 判决、 裁定生效之前的羁押阶段, 其处于待审状态, 一个罪犯未经监管措施的约束和改造考验, 是不能准确地确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 如果只根据罪犯在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阶段的表现对罪犯予以减刑, 不符合刑罚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 减刑前刑期起始时间的起算点应从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执行较为合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判决、 裁定在生效后交付执行。
只有在判决、 裁定生效后, 罪犯才处于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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