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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6篇
第1篇: 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2017-09-27 浦江统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
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
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
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
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 人民日报 》( 2015年09月23日 05 版)
第2篇: 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统一战线总结
工作总结是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加以总结,分析和研究,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得出经验教训,摸索事物的发展规律,用于指导下一阶段工作的一种书面文体。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统一战线总结,欢迎阅读。 统一战线总结1 社区统战工作在天心区统战部的指导下,在街道工委的直接领导下,始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以服务广大统战各界人士为中心,突出“以人为本、资源共享、共驻共建”服务居民的原则,加大了统战工作的力度。在工作中,转变思想,树立社区统战工作是整个统一战线重要基础的观念,积极为宗教人士、侨眷、台属、外资企业主等开展文化、生活多项服务,让他们多为社区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作贡献。树立“开拓进取,与时俱进” 的观念,指导和推动的社区统战工作。具体开展工作如下。 社区党支部高度重视统战工作,把统战工作纳入党支部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统战工作会议,分析统战工作情况,强化落实;健全统战工作网络,制定统战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把统战工作纳入全年综合考评;制定统战工作计划,围绕计划开展工作;把侨务工作的网络延伸到楼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形成人人关注统战工作,关心统战成员的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深化统战工作内容,切实了解掌握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我社区建立和完善细致的统战对象工作台帐,有少数民族人员、宗教信徒、党外知识分子、台胞侨胞等。社区以活动为载体,一是在大型节假日期间,社区开展统战对象座谈会、联谊会,走访慰问了侨眷、少数民族等统战对象,使他们感到党的温暖。二是动员统战对象参加。 社区公益事业,开展“学雷锋”等文明新风宣传活动,慰问帮扶社区孤、寡、残、贫、弱群体。三是积极听取广大统战对象的意见建议,为社区整体建设和地区经济发展吸收宝贵经验。四是动员统战对象参加社区的各项活动,既锻炼了身体,又丰富了他们的文化生活,也更好地让他们参与了社区建设中。五是组织统战网络人员和社区居民观看反邪教警示教育片,倡导科学,反对邪教。六是定期组织他们进行就业及统战理论知识培训。 建立社区统战成员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建立社区统战成员的资料库,将他们的基本情况登记在册,并通过交流、座谈等形式,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对社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出现或存在的困难,及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商量对策,尽量在最短时间内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去年,黄新路马里奥商户反映,零散流动摊担在门口摆摊设点,影响顾客出入。社区接到反映后立即前往了解情况,并与城管队联系,采取措施进行整治,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今后我们还将加强学习,加强对社区的统战各界人士的走访,了解他们的需求,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相信在书院路街道工委的正确指导下,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通过社区统战工作人员的努力,将把统战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使我社区的统战工作更上一层楼 统一战线总结2 20XX年,天平社区(街道)统战工作在区委统战部、社区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关心下,在党的十八大精神及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为总要求,引导统一战线广大成员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20XX年围绕街道中心工作开展了系列活动,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每月组织社区各统战联络组成员开展学习讨论活动。并通过传达市、区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全国“两会”精神,参加天平社区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精神报告会和“中国梦”专题报告会等形式,使社区统战人士领会党的政策方针,与党同心同行,进一步营造团结、和谐的氛围。 (二)邀请市民宗委李伟民处长、区侨联副主席冯志强等为统战联络员开设专题讲座,进一步提高统战联络员为统战对象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三)结合侨法宣传月、涉台政策法规宣传周和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月,各居民区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和居民区网站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学雷锋活动中也专门设置政策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并通过门户网站宣传政策法规等。 充分发挥侨联会、少数民族联络组和离退休民主党派学习小组作用,继续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活动形式。根据“组织起来、活跃起来”的要求,上下联手、精心组织、开展活动。 (一)积极开展社区侨联会“侨之家”活动 根据社区实际特点,遵循“因地制宜、化整为零、发挥长处”的原则组织活动。今年又新增“侨之家”摄影组、合唱组,并积极参与了四星级“侨之家”创建活动。 (二)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1、社区在春节、元宵节、端午节等传统节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军民共建为内容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驻区部队官兵与少数民族同胞同过传统佳节。开斋节期间,社区还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代表座谈会,与瑞金二路社区少数民族联络组组团参观松江清真寺等活动。 2、社区召开第一次少数民族代表大会暨徐汇区少数民族联合会天平分会成立仪式。会议选举徐汇区少数民族联合会天平分会第一届委员会,产生会长、副会长、委员人选。 3、发挥少数民族联络组的作用,组织少数民族清真监督员加强清真食品网点巡查工作,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三)积极开展民主党派工作 1、在为离退休民主党派人士提供服务上,积极拓展社区离退休民主党派人士学习小组活动形式,协助做好每月一次的学习参观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2、在农工党、致公党徐汇区委与高安居委、宛平居委共建的基础上,20XX年九三学社徐汇区委与永嘉新村居委结对共建。共同开展了多次助学帮困、慰问老人、为民咨询等活动。农工党区委、致公党区委代表还在元旦前走访上达天平养老院,为老人送慰问。 结合天平实际,20XX年社区的统战工作在区委统战部的高度重视下,在社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实践。 (一)设立全市第一个市级机关社情民意联系点 20XX年市级机关在永嘉新村、建新居民区设立社情民意联系点,通过设立社情民意信箱、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倾听群众呼声,通过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医疗服务咨询、便民咨询服务质监专场等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志愿服务。 (二)居民区党总支设立统战委员成为区委统战工作试点 20XX年以居民区党总支换届为契机,在全社区21个居民区党总支都设立了专职统战委员,每月以学习讨论会的方式对统战委员进行培训。 (三)党外代表人士进社区,访察民情接地气 开展两代表一委员联系社区活动。31名工作在天平社区的政协委员与居民区结对,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区开展的各界人士联欢会、缤纷大舞台和大走访等活动,委员们与社区居民面对面交流互动,拉近了距离。 (四)大力发扬统战人士的志愿服务精神 社区统战人士张秀清、杨水娣的志愿服务事迹被编入《天平活雷锋》社区特色教育读本,她们的故事还被搬上《美丽天平》音乐舞台剧,并在“天平好人”故事会巡演,她们成为了统战人士为民服务的典范。 (五)构建社区统战人士信息库 为更好地对社区统战人士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与运用,20XX年社区初步构建完成社区统战人士信息库系统,首批统战人士信息已经录入完成。 开展冬送暖夏送凉走访慰问活动,对街道统战人士各联络组成员和国际礼拜堂教职员工进行走访慰问活动;积极发挥侨联会、少数民族组网络作用,及时了解社区中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帮困救助。 一年来,天平社区统战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成效,但离区委统战部、社区党工委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统战工作的认识,不断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以创新的精神、开拓的思路、扎实的作风做好今后的统战工作,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3篇: 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
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
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
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
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第4篇: 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亮点透视
2015年05月27日 07:3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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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新思想新要求,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规定。
完善丰富了统一战线基础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拓展了统一战线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条例》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统一战线性质,使其完善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条例》强调,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将我们党对统一战线地位作用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统一战线的高度重视。
发展完善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理论政策。《条例》将民主党派职能完善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并对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同时,将无党派人士定义完善为“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明确了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针政策。《条例》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明确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的基本要求、方针政策、主要任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等。
明确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政策举措。《条例》用了一章的篇幅,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培养、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2012年,党中央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力推动了这方面工作。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党外代表人士培养力度不够、使用缺少台阶、管理尚未到位等问题。
深化了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的职责要求。《条例》第一次对各级党委(党组)做好统战工作的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按照中央要求,普遍建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的体制机制,建立了党委负责同志联系党外人士制度,对统战工作给予有力领导。
规范了统战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要求。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条例》将“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写入统战部门职能,完善为“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并细化了主要职责。对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干部配备以及统战部门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经济日报记者 苏 琳)
日前,中共中央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有心的朋友也许已经发现,26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刊登评论员文章《统一战线发展史上的里程牌》,指出《条例》的颁布是统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标志,是党的统一战线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为何说《条例》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有哪些看点?今天,正哥哥带你一起来看一看《条例》的看点亮点。
亮点一:完善丰富了统一战线基础理论
【亮点】《条例》对统一战线性质作了新发展,对地位作用作了新概括,对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范围和对象作了新完善,强调要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
【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拓展了统一战线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条例》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统一战线性质,使其完善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条例》强调,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对统一战线地位作用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统一战线的高度重视。
不同历史时期统一战线面临的形势任务不同,工作范围和对象也必然会作出相应调整。《条例》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合并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还包括“新媒体从业人员”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群体。
统一战线是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体,而一致性和多样性是不断变化的,贯穿统一战线各个历史时期。《条例》把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明确为统战工作方针,体现了统一战线的发展规律。
【点评】统一战线理论的每一次发展,都极大推动了统一战线实践的发展。《条例》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发展,为统一战线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提供了遵循,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二:发展完善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理论政策
【亮点】《条例》将民主党派职能完善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并对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无党派人士”具体指哪些人?对此许多人有误解,有人甚至认为除了中共党员和民主党派成员之外的所有人都可以称为“无党派人士”。其实,成为“无党派人士”是有条件的,《条例》将“无党派人士”的定义进行了完善,明确为“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背景】1989年中央14号文件、2005年中央5号文件都对发挥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年中央3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长期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都亲自主持召开协商会议,就一些重大问题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和建议。
【点评】《条例》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职能和作用的规范,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确定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成效和水平。
亮点三:明确了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针政策
【亮点】《条例》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明确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的基本要求、方针政策、主要任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等。
【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就多党合作、人民政协、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等,出台了10多部专项文件,有力推进了各领域统战工作。当前,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团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争取港澳台海外人心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任务日益繁重。 【点评】统一战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涉及不同领域,涵盖不同群体,这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色。《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要求,既有刚性规定,也有一些原则性要求,使统战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亮点四:明确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政策举措
【亮点】《条例》用了一章的篇幅,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培养、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背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在统一战线工作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2012年,党中央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力推动了这方面工作。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党外代表人士培养力度不够、使用缺少台阶、管理尚未到位等问题。
【点评】《条例》把握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特点和成长规律,积极回应和解决制约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必将有力推进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亮点五:深化了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的职责要求
【亮点】《条例》第一次对各级党委(党组)做好统战工作的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背景】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按照中央要求,普遍建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的体制机制,建立了党委负责同志联系党外人士制度,对统战工作给予有力领导。
【点评】《条例》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职责,必将巩固发展全党重视统一战线、全党做统战工作的良好局面。
亮点六:规范了统战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要求
【亮点】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条例》将“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写入统战部门职能,完善为“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并细化了主要职责。对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干部配备以及统战部门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
【背景】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要求,明确了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配备等。各地党委高度重视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统战干部作用。
【点评】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是做好统战工作的基础。当前,统一战线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规范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有利于统战部门更好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有利于统一战线更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第5篇: 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1. 第一次国共合作的统一战线1923年6月,中共三大正式决定全体共产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同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建立统一战线。
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的宣言对三民主义作出了新的解释:在民族主义中突出了反帝的内容,强调对外实行中华民族的独立,同时主张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在民权主义中强调了民主权利应“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应为“少数人所得而私”;
把民生主义概括为“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大原则(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提出要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这个新三民主义的政纲同中共在民主革命阶段的纲领基本一致,因而成为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大会实际上确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革命政策。这样,国民党一大的成功召开,就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正式形成。
2.工农民主统一战线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统一战线,基本上是由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联合起来,以反对封建压迫和国民党新军阀统治为主要目标的工农民主统一战线。1935年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正式确定,促成了工农民主统一战线向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转变
3.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及其基本策略和全国性抗战的开始。
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提出了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新政策。①阐明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可能性;
②批判了“左”倾关门主义错误,强调党的领导权;
③规定了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具体政策,决定“人民共和国”口号替代“工农共和国”。
卢沟桥事变爆发,中国抗日战争进入全国性抗战的新时期。1937年8月,国共两党达成协议,将红军主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南方的红军和游击队,除琼崖红军游击队外,改编为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9月22日,国民党中央通讯社发表《中国共产党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
23日,蒋介石发表实际承认共产党合法地位的谈话。以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成分极其广泛复杂;
二是国共两党经历十年对峙后的两个政权、两支军队基础上的合作;
三是合作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没有共同的政治纲领,采用遇事临时协商的办法;
四是处于既有利又复杂的国际环境之中。
4.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打败蒋介石,建立新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起了包括全体中国人民在内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最基本的政治条件。
5.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
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联盟。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内,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的联盟,这是统一战线的主体和基础;
一个是大陆范围以外的,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盟,这是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方面互相结合、互相促进,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体现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空前的广泛性。
第6篇: 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统一战线工作综述2003年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局之年,中央统战部在继承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按照“抓学习、抓调研、抓人物、抓制度、抓活动、抓干部”的工作思路,努力在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工夫,各方面工作又取得新进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统战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抓学习,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统战工作全局方面达到新高度。按照中央的要求,统一战线坚持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组织力量编写了《“三个代表”与统一战线》一书,为统一战线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供了重要辅助材料。二是中央统战部与中组部、中央党校联合举办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统一战线专题研究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部分省区市分管副书记、新任统战部长参加学习,贾庆林亲自参加座谈并发表重要讲话,从10个方面高度概括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统一战线的新论述,在统一战线成员中形成
了广泛共识。三是在抗击非典时期,深入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核心内容的“三增强、四热爱”教育活动,使统一战线广大成员受到了一次生动而深刻的教育。四是通过召开双月座谈会和各类研讨会,举办多层次的研究班、培训班和读书班,组织各民主党派省级主委、工商联会长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学习。此外,还举办了9场形势报告会和理论学习讲座,推动理论政策和形势任务学习的深入开展。通过学习,进一步巩固了新世纪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思想政治基础。
抓调研,在完善各个领域统战政策方面取得新成果。针对中央对统战工作的新要求,明确提出了“调研兴部”的基本思路,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调研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组织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各地统战部门围绕中央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将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表述完善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联盟”的建议,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写入了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围绕统战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
行研究,如深入新疆、河北、浙江、上海、云南、西藏等地进行调研,提出了抵御境外宗教进行渗透的对策,为中央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围绕统一战线中的前瞻性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就加强多党合作宣传、社团统战工作、社区统战工作、科研院所统战工作、无党派代表人士培养工作、党外人才队伍建设等课题起草制定了一批政策性文件。这些重大理论问题的突破和政策性文件的出台,为中央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指导和推动了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深入开展。
抓人物,在培养一大批有影响的党外代表人士方面取得新进展。按照既选人才又育人才的原则,将换届工作与培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新一代党外代表人士的素质有了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了新老交替基础上的政治交接。截至2003年底,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和研讨班培训党外代表人士2300多人,安排少数民族干部454人到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中管企业和部分省市挂职锻炼。一大批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新一代党外人士走上领导岗位,为进一步巩固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组织保证。
抓制度,在推进统一战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实现新突破。积极推动基本政治制度建设,认真贯彻中央领导人关于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的指示精神,协助中央安排了18场党外人士座谈会、民主协商会和情况通报会,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了5场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两会”换届、抗击非典、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工作等重大问题,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时,还完善了与民主党派领导人谈心制度、党外人士双月座谈会制度等,使多党合作更加规范有序、富有成效。
抓活动,在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方面做出新贡献。一是积极组织统一战线成员为抗击非典献计出力,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一系列重要建议,被党中央、国务院采纳,同时捐款捐物达5亿多元,为取得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大力推动党外人士开展考察调研活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围绕贯彻十六大精神,分赴10个省、30个市、39个县、209个乡镇,就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重大国计民生问题进行了考察调研,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建议,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专门听取汇报,给予了充分肯定。三是继续推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直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逐步放开的垄断行业。全国共实施光彩事业项目9765个,到位资金523亿元,培训人员200多万人,安排就业210多万人,帮助459万余人摆脱了贫困。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成为联合国贸发会惟一获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
抓干部,在建设高素质统战干部队伍方面出现新气象。针对新世纪新阶段形势任务对统战干部的新要求,以培养“学习型、思考型、民主型、创新型、实干型”统战干部为目标,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2003年,中央统战部被中央确定为中直机关惟一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试点单位,通过开展
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了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并为中央机关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供了经验。同时,落实中央关于由于工作需要,有条件的省级以下统战部门要由党委常委担任统战部长的规定取得显著进展,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132个地(市州)和807个县(市区)的统战部长由党委常委担任。各级统战部门和统战干部按照中央领导的要求,积极为党外人士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进一步密切了与统一战线各方面人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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