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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辅导讲稿

时间:2022-06-18 16:0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辅导讲稿(完整),供大家参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辅导讲稿(完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上一次修订《条例》是2015年10月。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为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修订?

这是由于上次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一、与时俱进的《条例》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追溯源头,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此后十余年间,《条例》未再作修订。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原《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
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所以根据新形势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二、新《条例》的具体内容

(一)总的特点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拓展】“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违犯”“违反”搭配有讲究。

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那么,“违犯”“违反”又有何区别?据了解,“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二)具体修改之处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细化、具体化。

1.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拓展案例】凌驾于党纪之上的“特殊人物

“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在制定出来的那天就已经过时了。”这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原市委书记李世镕“落马”前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从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到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再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书记,李世镕在内蒙古自治区多个重要岗位上任职。随着官越当越大,“心气”也越来越高,他把自己当成可以凌驾于党纪之上,不受国法约束的“特殊人物”,对党纪国法逐渐失去敬畏之心。

“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2017年10月,在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李世镕的处分通报中,用这样的表述对其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进行了概括。

2013年9月25日,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李世镕主持召开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上,李世镕不听取、不采纳参会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擅自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绿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强行推动国家已经叫停、产能过剩的多晶硅和自备电厂项目,并且在未办理建设用地许可、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开工建设。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呼伦贝尔的特色和优势,是呼伦贝尔的生存之本、发展之源。淘汰落后产能,保护草原环境,建设祖国北疆绿色屏障应该是呼伦贝尔重要的政治任务。然而作为市委书记的李世镕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本应由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违规决策,通过产能置换的方式,不顾草原生态脆弱的客观实际,全然不顾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草原腹地投资建设高精铝及铝合金板带箔加工项目。该项目违规开工建设时,时任呼伦贝尔市政府代市长于立新曾经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停止施工。李世镕又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在市长没有参加的情况下,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终因项目手续不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致使投入数亿元的项目停工,支付解约补偿金850万元。

李世镕的种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2017年10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8年3月2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党内绝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就要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故事】搞山头主义、小圈子小气候小势力破坏政治生态

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天然,调任省直机关之前,他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作了30多年。

从一名普通干部,逐渐成长为一名正厅级干部,杨天然没有把组织的用心培养转化成为努力工作的正能量,反而凭个人好恶,结成了以他为核心的“小圈子”。

“这种‘圈子文化’‘码头文化’看似漫无目的,实则是在制造政治生态中的雾霾。”杨天然在忏悔书中这样自述。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将生活中的朋友圈政治化,形成“小圈子”,营造“小气候”,培植“小势力”,“三小”现象实际上形成了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影响到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

担任恩施州委副书记、州长期间,杨天然自行其是,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经常在“小圈子”内非议组织决策,多次散布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发表不负责任的议论。作为政府“一把手”,他对州委重大决策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消极应付甚至反对。他表面上表态拥护省委对恩施州的人事安排决定,却在“小圈子”内非议、表达不满,把本应向组织反映的一些问题在下属中去议论,极大地影响了当地干部队伍的团结。

2017年8月,杨天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曾经费尽心机在恩施大山深处藏匿的300余万元现金,最终也被办案人员查获。

3.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政治纪律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如果口头上喊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实际却各行其是,那就是阳奉阴违的“两面人”,是最大的不讲政治。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故事】一副“好官”的姿态,一副贪婪的样子

“三年多来,我和广大干部没敢偷懒、不敢懈怠,唯恐有负组织的重托,唯恐有负群众的期盼。”2016年3月,杨敬农从亳州市委书记转任安徽省政府秘书长,他的离职感言一度在网络上走红。

台上一套,台下一套;
说一套,做一套。杨敬农多次在公开场合要求他人坚定理想信念,背地里自己却不敬苍生敬鬼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接受调查期间,把一幅钟馗画像放在办公室,以求化险为夷。杨敬农口口声声说要清正廉洁,私底下却政商关系“亲清不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

杨敬农对自己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长期隐瞒不报,欺骗组织。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多次对其进行函询和谈话,杨敬农不仅不主动交代,不警醒悔改,反而阳奉阴违,我行我素。每年填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表时,不如实报告,欺上瞒下,蒙混过关。每次参加民主生活会,撰写自我剖析材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时,不正视问题,不触及灵魂,口是心非,表里不一。

在接受组织审查前,杨敬农蓄意对抗,授意家人转移资产和贵重物品,销毁曾用过的手机和从香港、台湾带回来的政治书籍等。杨敬农还与多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与其兄杨某商量如何应对调查,并安排杨某到上海与刘某见面就有关违纪问题统一口径;
在办公室与深圳某医疗公司总经理王某见面商议,告知收受王某的180万元是借款,对持有其公司内部股份不知晓;
在不同场合向有关人员暗示,他们若接受调查不要交代他的违纪问题。

杨敬农长期充当“两面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2017年7月,被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2018年6月27日,杨敬农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4.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巡视和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巡视是政治巡视,中央巡视组代表党中央开展巡视,体现中央权威,反馈的意见就是中央的要求。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等行为,本质上就是对抗组织审查。

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被巡视巡察单位是否做到件件有着落、条条都整改,是衡量其在“服从中央、对党忠诚”方面是否做到了言行一致的重要标准。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故事】巡视反馈6天后这家企业又违规决策

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严格”等问题敷衍整改;
对“集团资金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整改不到位;
对“部分班子成员违反出国管理规定,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等问题拒不整改……

“上次巡视提出的问题,利和集团党委整改不到位比例居然达到89%”,这一结果让天津市委巡视组干部直言“罕见”。

2016年5月,十届天津市委巡视向利和集团党委反馈专项巡视情况,其中包括“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严格问题。在巡视反馈仅仅6天后,时任党委书记、董事长白文彬就未经党委会研究决定,擅自召开董事会,投资7000多万元购买了77套房产。然而,这些房产至今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了国有资产管控和流失的风险。

“集团党委会、经理办公会‘一锅烩’,权责不清。”市委巡视组干部说,发现利和集团虚假整改现象严重,就是从“党委会”召开不规范开始。“利和集团以经理会代替党委会,对干部推荐、调整、班子考核等事项作出决定。”

这一问题,在2016年,市委巡视组就已经向利和集团党委反馈。同年,利和集团仍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利和集团当年作出的巡视整改方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三会”议事规则成为一句“空话”。

白文彬退休后,马建作为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开始主持工作,但其对于巡视反馈意见仍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甚至边改边犯。

最终,天津市委给予时任党委书记白文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党委副书记马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利和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职务。

5.《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例》还对其他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详细规定。比如,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

6.《条例》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廉洁纪律部分,第88条、89条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第94条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条例》还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如,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95条增加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

8.加强了纪法贯通和纪法衔接。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条例》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其中。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就是要通过抓纪律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将“四种形态”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一个总要求,目的就是强调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要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监督挺在前面,把纪律挺在前面,使纪律审查工作能够更好地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要求。

对于犯错误的,特别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要先作出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目的就是要突出党的先进性。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政治组织,纪律的要求严于国家的法律。因此在对党员进行处理时,应当先依纪依规,把纪律挺在前面。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9.紧扣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写了对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不力、扶贫脱贫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如第114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15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0.《条例》增加了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例如,在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据悉,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今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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