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供大家参考。
商业银行、 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事项名称 商业银行、 信用社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2.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 第 1 号)
3.《商业银行、 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
》 和《商业银行、 信用社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
》 的通知(银发〔2005〕 89 号)
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处承办)
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办理条件 申请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 信用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良好的信誉, 较好的经营业绩, 内控机制健全, 资金结算渠道畅通, 核算工具完备。
2、 承诺获准代理后设立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专门柜组, 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 配备 1 名以上专职人员, 按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安排适当的国库兼职人员。
所有从事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资格。
3、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 信用社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目录;
2、 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申请书;
3、 机构的基本情况、 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 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4、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 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6、 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7、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 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处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查验申请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 信用社提交的申请材料, 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⑴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 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⑶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当场受理。
出具书面通知书, 通知申请单位已受理其申请或要求其补正申请材
料。
二、 初审 1、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处行政许可经办人员对申请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 信用社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 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国库处负责人审查。
三、 复审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处负责人对经办人员提交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提出复审意见, 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
四、 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对国库处提出的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进行审批, 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 办理 1、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资格证书” , 于作出决定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资格证书” 正副本送达申请单位, 并与申请单位签订“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协议书” , 明确申请单位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的有关问题。
申请单位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资格证书” , 按照 “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协议书” 的规定办理国库业务。
2、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表格下载 无 监督检查 0951—5189582 咨询电话 0951—5189543 办公时间及地址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
30—11:
30
下午:
2:
30—5:
00(夏季 3:
00—5:
30)
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 215 号。
乘车路线 乘 101、 19、 18、 25、 16 等线路公交车至临湖小区站。
商业银行、 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流程图
提出申请 查验申请人、 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更正或补齐材料 银川中心支行国库处人员初审 符合条件 处室负责人复审 主管行领导 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同意意见 决定 国库处初审人员按照最终决定进行处理 将准予许可决定书和 “代理乡 镇国库业务资格证书” 送达申请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协议书”, 办理有关手续 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
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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