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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与网络安全法学习心得

时间:2022-06-23 11: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工作条例与网络安全法学习心得(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信访工作条例与网络安全法学习心得(完整)

信访工作条例与网络安全法学习心得3篇

第1篇: 信访工作条例与网络安全法学习心得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

篇一:国家安全法讲义心得体会

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我社区组织对《国家安全法》进行了学习,今年2月22日,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

21周年纪念日。为了在社区工作中全面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树立“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高

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从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

全与中学生有什么关系?怎样树立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律意识以及明确爱国主义与国家

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生动、具体、发人深思的国家安全知识教育。在《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树立“国家安全”、“国

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国家安全是社区工作人员

必备的知识、必备的素质。通过学习树立国家观念、国防观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

民、热爱社会主义,反对民族分裂。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

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学习国家安全知识,在社区工作中普及对广大社区居民的国家安全知识教育,把国防

教育、爱国教育、社区稳定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充分发挥社区群众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警

示录》,让社区居民“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

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为主题。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

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篇二: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育才学校刘焕玲我校对《国家安全法》进行了学习,今年2月22日,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14周

年纪念日。为了在中学生中全面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使他们从小树立“国家安全、荣誉和利

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他从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与中学生有什么关系?中学生怎样树立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律意识以及明确爱

国主义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生动、具体、发人深思的国家安全知识教

育。

在《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中,中学生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旨在使广大中

学生从小树立“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

观念。国家安全是中学生必备的知识、必备的素质。青少年是21世纪的主人,将在新世纪肩

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重任,要求同学们从现在起就要树立国家观念、国防观念,热爱党、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

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

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为中华民族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学习,学习,再学习。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在全校普遍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计划安排,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

知识的普及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爱校教育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教材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警

示录》,让学生“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

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自己“议一议”来增强学生的感性

认识。

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

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篇三:学习国家安全教育有感学习国家安全教育有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国际竞争力也得到了提高,

但在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依然面临着许多的不安全因素,其中当代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问

题是一个十分值得观注的问题。通过学习国家安全教育知识以及有关事例,更深刻的认识到什么是国家安全。那什么是

国家安全呢?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作为社会政治权利组织的国家及其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安全

的保障,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利益的总和。具体指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及人民生命、财产不被外来势力威胁和侵犯;
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被颠覆;
经济发展、

民族和睦、社会安全不受威胁;
国家秘密不被窃取;
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
国家机关不被

渗透等。

随着高校改革开放深入,大学生的生活空间大大扩展,交流领域也不断拓宽。在校期间

大学生除了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外,还需要走出学校参加各种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这种情

况下,如果缺乏必要的社会生活知识,尤其是安全知识,势必会导致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

因此,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在

此,我针对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曾经看到过这么一则案例:朱某是北京某大学的一名大学生,朱某在北京学习期间,结

识了某国驻华大使馆文化参龙某,后又结识了某大使馆新任文化参萨某。期间,朱某又认识了某自治区党校退休老师杜某。后来,某

大使馆文化参萨某提出要朱某及杜某等为使馆收集新疆伊斯兰教派活动的有关情况,当时朱

某及杜某未表示拒绝,与萨某签订了协议书,并接受由萨某撮合的摄像机1部、活动经费1

万元以及二人的月薪3000元,随后返回乌鲁木齐。接着,朱某及杜某先后前往乌鲁木齐、喀

什、莎车等地拍摄、录制了伊斯兰教派有关活动情况的资料,返回乌鲁木齐后,朱某、杜某

被抓获,追缴了全部拍摄录制资料。经某自治区国家保密工作局、宗教事务局鉴定,朱某所

收集的资料其密级为“机密”级。朱某的实施的行业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由此案例,引发了我对当今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方面问题的一些思考。目前,我国所面

临的国际环境复杂多变,而许多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不强,认识过于狭隘,这具体体现在

第2篇: 信访工作条例与网络安全法学习心得

矿山安全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XX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老母坡煤业有限公司组织开展《关于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活动。为了贯彻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人的生命高于公共财产,不能以抢救公共财产而牺牲人的生命。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对于安全管理人员来说,我最关注的一条是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第3篇: 信访工作条例与网络安全法学习心得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第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
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办理
第十八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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