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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森林公安改革转隶基本情况汇报

时间:2022-08-05 16:5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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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森林公安改革转隶基本情况汇报(精选文档)

 

 **县森林公安分局调研汇报材料

 (2020 年*月)

 一、基本情况 ( 一 )队伍建设现状

 1. 管理体制、机构编制、警力配置情况。**县森林公安分局设立于 2002 年 4 月,最初名称为“**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副科级建制。2014 年 2 月,根据*机编〔2014〕1号文件,更名为“**县森林公安分局”,同时加挂“**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牌子”,建制由副科级升格为正科级,隶属县林业局领导(2019 年机构改革后接受县自然资源局管理),业务上受县公安局指导,为财政一级预算行政单位。

  2009 年*月,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分配县区森林公安国家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张机编〔2009〕13 号)分配**县森林公安分局国家政法专项编制

 名。目前,分局共有政法专项编制 名,实有民警

  名。男

 名,女

 名。正科级局长

 名,科员

 名。

  2. 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分局现有中共正式党员

 人,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县自然资源局机关支部。2014 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我单位设局长

 名,副局长

 名。

 3. 队伍建设情况 。分局现有正式民警

 人,其中军转干

 部

  名,****年以前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陆续补充警力

 名,均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平均年龄

 岁,民警队伍具备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

 人 ,年轻化、专业化特点明显。

 民警 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 暂 未落实, , 部分民警警衔已符合按期晋升条件,未晋升 。

 (二)

 森林公安工作情况

 1. 管辖区域、执法范围等情况 。分局目前主要承担着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立案侦查涉林刑事案件,主要有滥伐林木类、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类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

 二是立案查处四个国有林场的治安案件,但该项职责与地方公安暂没有明确的管辖区分。

 三是立案查处授权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职责目前处于停滞状态。

 四是负责森林防火工作,主要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实施森林防火基础建设项目,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查处火灾案件等。

 五是林业系统禁毒工作,主要开展日常巡查、禁毒踏查、法律宣传等基础工作。

 2 2. . 资产情况。一是经费保障。分局财务与县自然资源局分开,由本级财政预算和转移支付保障,2020 年按人均

 万元保障(含加班工资及岗位津贴)。二是房屋情况。现与县自然资源局合署办公,占用办公用房

  间,共计

  平方米。三是车辆情况。县政府下达执法车辆编制

 个,现有

 台警

 用车辆,车改后保留使用。四是固定资产情况。2017 年财务单列后账面固定资产

  万元。五是执法办案场所建设情况。投入 23 万元建成标准化执法办案区,面积

  平方米。设侯问室、询问室、讯问室、尿检室、信息采集室、辨认室,电子设备齐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运行正常,目前正常使用。六是债权债务情况。截止目前无债权债务。七是单警装备及办公设备情况。执法记录仪、单警装备(八大件)、数字证书及互联网电脑和公安网电脑配备率均为 100%。

 3 3. . 其他情况。分局现无退休、事业、工勤、警务辅助等其他人员,编制数为 0。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警力不足 。分局现有警力

  人,在保证日常巡查处警和执法办案工作正常运行的同时,民警还承担着政工、宣传、法制、督查、党建、信息化等多重工作,除此之外还具体承办县自然资源局安排的安全生产、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卫片核查等非警务工作,民警任务重、压力大。在执法办案中,因民警人数限制,内部职能交叉重叠,办案民警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无法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面临一定困难。

  (二)

 信息化建设滞后 。受制于管理体制等多种客观因素,信息化建设始终难以有效推进。比如案件网上流转尚未

 实现、大数据信息不能共享、数字证书查询权限受限、民警对信息科技手段不敏感等问题都限制了森林公安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方面的步伐。

 (三)办公用房产权不明晰。长期以来,分局与原林业局合署办公,几经周折完成了视频会议室和执法办案区建设任务,基础设施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但 2019 年机构改革时,分局随林草局整体搬入自然资源局办公楼,视频会议室和执法办案区未搬迁。目前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较分散,不但得不到充分利用,而且还要每年支付上万元的物业费、取暖费、水电等费用,转隶后急需协调整合。

 三、意见建议 现阶段我县森林公安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并认真加以解决,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有力地制止、打击各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一)理顺管理体制。森林公安转制后,可与地方公安相关办案机构合并,共同管辖生态环境类案件;也可保留现在的队伍,在此基础上整合办案力量,增加办案警力,扩大管辖范围,使森林公安能够真正融入公安队伍,有效利用地方公安在法制、信息化、装备保障、民警培训等方面的资源

 优势,通过转岗、轮训等措施,促进民警个人业务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进一步提升队伍战斗力,为充分履行好打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职能职责打好基础。

 ( 二 )明确工作职责。长期以来在林业行政执法方面,形成了森林公安相对集中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格局,致使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悬空,森林公安的精力被大量牵制,作用发挥受到制约。根据新《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我局认为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在人员完备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自行承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建议在转隶具体工作中,能立足基层森林公安工作的现实情况,妥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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