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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被告追加被告申请书(3篇)

时间:2023-06-21 09: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被告追加被告申请书(3篇),供大家参考。

最新被告追加被告申请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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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追加被告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生于xxx年5月4日,个体工商户,住xx区仲宫镇高尔乡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0月9日,住址:xx市xx区港沟镇卫生院宿舍100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xxx年2月5日,住xx市xx区港沟镇桃科215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xxxx)xx民初字第11345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xxxx年1月6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八月八日

被告追加被告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原告):邹xx,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xx市xx区xxx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xx市xx区xxxx商贸城,住址:xx市xx区xxx路x号铺

投资人:黄xx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xx市xx区xxxx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xx市xx区xxxx商贸城声称已于xxxx年1月28日将其在xxxx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xx市xx区xxxx商贸城于xxxx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xx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xxxx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xx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xx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xx

诉讼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被告追加被告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xxx,男,xxxx年08月06日生,回族,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镇xx村42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申请人:
xx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地址:xx省xx市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诉申请人xxx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xxxx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xxxxx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xx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xxxx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xx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xxx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xx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xx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xx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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