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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与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区别。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下主要阐述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客体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其一,犯罪客体方面,前者犯罪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该罪的对象是特指信用卡。是以信用卡这一特殊的信用工具诈骗财物或骗取其他有偿性服务。而后者的犯罪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所有的各种有价值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和从不动产坼卸分离的物品,不仅包括有形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些无形物如电力、煤气也可为盗窃罪对象。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四种: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是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该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情节表现为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的规定,以 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后者表现为行为人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秘密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该罪区别于前罪的主要标志。构成该罪的情节,有两个法定标准,一是数额较大,一是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500元至 2000 元以上,各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另一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一年之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 3 次以上。
2 、试述刑法理论中的认识错误 答: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由此可知,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认识错误可以区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由于认识错误关系到行为人形式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值得认真对待。
就第一方面而言,我国通论是采用了有关客观事实这个比较含糊的概念,但客观事实这个概念本来就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其语境含混,给我们为认识错误限定精确的范围带来了困难,但毕竟其和第一点是能够区分开的,因此基本可以对应于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这类认识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行为人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对属于犯罪构成以外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
对第二个方面,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行为人出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2.行为人由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假想不犯罪或错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3.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受刑罚的轻重产生错误。在上述三种法律错误中,第一种法律错误不改变行为本身的非犯罪性,因而该种情况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犯罪已经成立,至于对罪名或刑罚的误解,因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对其刑事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第二种情况的处遇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我认为,如果客观上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只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未认识,且刑法有处罚此类过失犯的规定的,则构成过失犯罪;如果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刑法上无处罚此类过失犯的规定,则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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