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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何为未经许可【案号:(2015)淮中知刑初字第 8 号】2016 年 2 月 5 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公诉案件。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商标使用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行为人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商标使用行为必定未经权利人许可,笔者在下文将介绍商标侵权实例中未经许可的情形。(一)基本事实郝 X 公司为尾号 86 及 45 两项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为第 25 类,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郝 X 公司分别与尚 X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尚 X 公司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使用上述两项注册商标,截止目前,仍在授权期限内。2010 年 6 月 7 日,地 X 公司经核准注册了尾号 62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 25 类,有效期截至 2020 年 6 月 6 月。2013 年 9 月 23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地 X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底,被告人刘某以他人身份开设网店。2014 年 9、10 月份,被告人刘某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订购不含商标标识的空标服装以及假冒涉案三个注册商标的标识、包装袋,进行贴标生产,并将在网店进行销售。
(二)审理过程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关于被告
人量刑情节的认定。
1、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 47 万余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关于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认定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当庭认罪、悔罪,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刘章义适用缓刑。
(三)专家评议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的,不得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只有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在商标侵权纠纷实例中,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主要情形有以下:其一是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其二是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但在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其三是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
许可合同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后行为人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其四是行为人虽然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的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相关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他人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负有一定的不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