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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工会法心得
学习工会法心得
学习工会法心得 2016-12-06 浏览:分享人:傅坚武手机版
学习工会法心得(一)
通过学习,使我了解了我国工会发展历史,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基层工会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增进了对工会职能的认识,加深了对“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丰富内涵的理解,它涵盖了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又使我对学校的工会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体会到上级领导对我们工会会员的关心、期望和要求,更加体会到工会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
在这次学习中,我充分认识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明确了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教职工要精心投身教育教学工作,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服务教育、服务学生,为学校的发展积极工作,才能称得上是一名称职的工会会员。
我感到作为一名基层工会员,要树立三个观念,即党的观念、全局观念、群众观念。所谓树立党的观念,就是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这样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因为民主虽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时代潮流,然而没有制约的民主必然带来秩序的混乱,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本质要求和根本保证,也是中国工会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根本特点。工会工作就是发挥工
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不断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执政使命、推进党的各项事业而奋斗。所谓全局观念,就是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局工作,就是常说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全局工作中找准工会的定位。作为一名基层工会员要在工作中符合“议大事、懂全局、干本行”的要求,我们教师作为公益的政府保障行业,本身的收入相对来说还是不错,但是我们的教工也可能因为家庭和其他的影响,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因此我们基层工会要把帮困帮扶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对贫困的职工及职工家属,做到第一时间知情、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帮扶,这就是在大局中找准工会的定位。所谓的群众观,不仅是要走群众路线,进入群众的中间,还要始终明白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是工会的身份意识。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工会干部不能和职工搞对立,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的,面对个别职工对我们工作误解或者提出不合理的权益要求时,工会必须履行好教育引导的职能,让职工明事理、识大体、知进退。这其中就包含工会对职工的思想教育,我们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让职工明白形势与任务,讲清做法的依据所在,努力让职工支持学校党政的工作,从而凝聚人心。在各项工作中,要落实“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方针,这就要求我们协同支部和行政做到“政治上保障、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利益上维护、作用上发挥”,大力开展立功竞赛活动、技能比武活动、学习班组文
明岗位创建活动等,提高职工素质促进职工发展。
坚持以职工为本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主动、科学、依法维权是社会主义工会的维权观。现阶段,工会所能够依法维护的职工合法权益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政治权:国家政治生活中,主要体现为四民: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评议。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工会组织要着手规范民主建设,努力探索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方针,让广大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知情、明理、参与、支持学校各项事务。
生存权: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如学校规定教职工培训费占公用经费的 5%、学校接待费用不超过公用经费的 2%,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师年度考核和是的考核方案必须通过教代会讨论通过等等。
发展权:文体活动、教师的培训提高等。这些权利的维护,最好是在事前维权,在事关教工的制度方案出台前就充分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大家的理解和心理接受能力,避免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局面,以校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一名教师,要熟悉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善于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在维护自己权益中的问题;要学会与职工交流与沟通,配合学校做好教改方针的宣传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职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教育改革的信心,坚定教育事业发展的信心,积极支持改革,投身改革,推进改革。
学习工会法心得(二)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新《工会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工人阶级的亲切关怀。学习、宣传、贯彻好新《工会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一项相当长的任务,对于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发展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工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必须掌握其主要内容,对照九二年《工会法》,新工会法的修改可归纳为:一个突出,四个加大,一个明确。一个突出是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四个加大是工会组织权的加大、对工会干部保护力度的加大、对工会经费收缴力度的加大、工会参与力度的加大;一个明确是明确了法律责任。
新《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工会的四项职能中突出维护职能是法律对工会职能作出的重大调整,是工会性质的具体体现,
是新时期劳动关系新变化向工会提出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现实生活矛盾的呼唤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主要手段。突出维护职能是合乎现实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新《工会法》有关条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参加活动。”“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规定,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吸引和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政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工会干部保护力度的加大,具体表现在《工会法》十三、十七和十八条中,其明确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
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以上均为《工会法》新增条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与日俱增,劳资矛盾普遍存在的状况下,对工会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严肃的法律依据。
新《工会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事业单位、机关拨缴的经费是工会五项经费来源中的重要部分,以法律形式对其标准和执行程序作出规定,使工会的经费收缴有了更可靠的保障,奠定了工会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各种活动的物质基础。
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新《工会法》的许多条款都对工会参与企事业民主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
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这些规定,有力地加大了工会的参与权,为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参与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工会的法律责任。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救济,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的打击报复,对职工参与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对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等,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法律程序和处罚办法。从而使《工会法》自身的贯彻实施有了法律保证。
学习、宣传、贯彻好新《工会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重要工作,明确修改内容、把握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是推动新《工会法》贯彻实施的前提。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工会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与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起来,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职工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实现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能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