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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委人大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关于市委人大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的
汇报材料
市委人大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4 月 26 日, 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结束以后, 县人大立即召开主任会议、 常委会会议、 机关全体会议对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和贯彻, 并对我县召开县委人大工作会议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一、 学习贯彻情
况
一是市委人大会议结束后, 县委书记在县委常委会上简要通报了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同时安排县人大筹备县委人大工作会议, 待县委换届结束以后召开会议。
二是县人大在常委会会议、 机关全体会议上传达了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分别组织与会人员学习了《中共焦作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学习了市委书记、 人大主任, 市长,市人大副主任等领导同志的讲话, 还学习了中央 9 号文件的主要精神, 并进行了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
中央 9 号文件, 《中共焦作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以及各位领导的讲话,明确了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 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 是把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重要体现。
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对县人大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二、 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1、 我县人大设置五委一室:
办公室、 财经委、 农工委、 科文委、法工委、 选工委。
对照市委人大会议精神, 按要求又增设了信访科, 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借调一名工作人员办理信访具体工作。
2、 县级代表活动经费已按每人每年 800 元的标准, 逐月拨付。
3、 乡 镇机构改革以后, 每个乡 镇设置人大主席一人, 由乡 镇党
委书记兼任。
三、 存在问题
1、 目前人大行政编制共 13 人 (含单列主任、 副主任编制 5 名),实有人员 26 人, 其中主任 1 人, 副主任 3 人, 非驻会副主任 1人, 委室负责人 9 人, 借调 4 人, 人员编制名额少。
2、 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尚未落实。
3、 乡 镇人大副主席没有按要求配备。
乡 镇人大主席由乡 镇党委书记兼任以后, 由于乡 镇党委书记工作繁忙, 投入人大工作的精力较少, 不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
4、 乡 镇代表活动经费, 有的乡 镇还没有足额落实到位。
四、 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筹备情况
一是研究讨论了向县委常委会的书面汇报材料, 其中包括:
1、市委人大工作会议情况, 2、 关于中央 9 号文件的主要精神, 3、对照中央 9 号文件精神, 目前我县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4、 关于召开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的建议。
二是对召开县委人大工作会议进行了筹备, 包括会议文件的起草, 会议议程的安排, 以及会议上需要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人大代表的评选等工作, 已基本准备就绪。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
如何进一步行使好这项职权, 使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既符合博爱人民群众意愿, 又紧贴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是我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并积极面对的一项课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自 2004 年 8 月颁布实施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参照这一规定, 在全县政治、 经济、 社会事业等方面, 着眼于本辖区的经济建设中心和县委工作重点, 积极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坚持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不断研究、探索和把握,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有力地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较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一、 主要做法和体会
(一)
认真进行了学习、 宣传和贯彻。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颁布以后,博爱县人大分别召开了不同层次的会议, 对这个《规定》 进行了学习和宣传, 一是召开常委会, 给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条逐款进行了讲解, 使常委会组成人员领会其实质精神, 为正确行使决定权打下基础; 二是把对《规定》 的学习, 纳入了人大机关的学习计划, 组织机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 使机关人员对重大事项决定、报告、 备案的范围和程序有了进一步了解; 三是召开各乡 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会议, 要求各乡 镇组织县乡 人大代表进行宣传贯彻。
(二)
2004 年以来县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情况。
1、 2004 年 8 月以来, 我们先后在县十一届人大三次、 四次会议上, 审查批准了 2005 年、 2006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05 年、 2006 年财政预算, 以及“十一五” 规划纲要, 并通过了相应决议。
还先后作出了《关于县人民政府对按期偿还城建项目开行贷款的承诺报告的决议》 和《关于县人民政府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政补贴的决议》。
2、 两年来, 县人大常委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紧紧围绕“第一要务” , 坚持抓大事、 议大事工作原则, 注重听取和审议全县政治、 经济、 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 带有根本性、 全
局性、 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
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禽流感防治、 植树造林、 秸秆综合利用、 种子市场管理、 发展县域经济、 增加农民收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国土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情况、 中高招及民办教育管理情况、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医疗保险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和预算执行及非税收支情况的汇报。
并
实事求是地提出了审议意见和建议, 监督“一府两院” 有效地改进了工作, 促进了全县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
几点体会:
1、 深入调研, 做到心中有数
深入调查研究是有效行使决定权的基础和保障, 每次重大事项审议前, 县人大常委会都要组织与审议议题相关的工作委员会开展不同形式的视察和调研, 在调研中, 我们力戒形式主义、 走马观花式的调查, 努力改进调研方式, 注重深入基层, 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 注重征求代表意见和建议; 对一些重要的、 专业性的问题, 坚持邀请专家参与调研或进行座谈, 集思广益。
常委会在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这一重大事项决定权时, 为了做到心中有数, 两年来, 我们都提前组织代表对国民经济计划完成有较大影响的工业、 商业, 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进行调研, 取得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充分论证讨论本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情况, 为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下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草案和形成相关决议作好前期准备和提供客观依据。
同时, 常委会还在每年的 7 月份, 认真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督促年度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的执行工作, 针对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向县政府提出科学、 合理的审议意见, 并督促政府认真加以纠正和整改。
县政府编制十一五规划纲要时, 常委会积极主动介入, 开展调查研究, 分别听取有关单位的汇报, 座谈了解情况, 认真分析发展趋势和潜力。
就一些主要经济指标和对策、 措施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指出在经济发展中需要着重把握的问题等。
如:
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 要调整、 优化产业结构, 转变增长方式, 增强企业活力; 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培育和壮大地税税源。
县政府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 使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更加具有操作性、 科学性、 前瞻性。
2、 关注热点, 及时作出决定
近年来, 由于种种原因, 博爱的教育基础设施相对薄弱, 促进教育大发展, 建设好教育园区成了全县人民关注的热点。
为此,人大常委会将“教育兴县” 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多次组织代表对全县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情况, 九年义务教育情况, 以及发展民办教育情况进行调研。
还通过人大代表协助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支持政府加快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步伐。
对县政府在百业待举、 财力不足的情况下, 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学校基础建设、 积极消灭危房, 调整中小学校布局, 兴建教育园区等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提出要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 加快教育园区的建设步伐,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等意见和建议。
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 及时通过了《关于县人民政府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政补贴的决议》, 筹措了新一中项目建设资金, 有力地支持了我县教育园区建设以及全县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
3、 突出重点, 服从工作大局
突出重点, 这是人大常委会所必须把握的一个原则。
这 2 年,拉大城市框架, 搞好县城建设, 促进城乡 一体化, 是县委和政府的重点工作。
可由于我县财力有限, 建设资金短缺, 制约了城市建设的发展步伐, 为了早日改变县城的落后面貌, 县政府通过焦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这一融资平台, 授权县城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贷款, 用于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这一举措对于改善我县城市建设、 创建文明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 县人大专门召开常委会会议, 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对按期偿还城建项目开行贷款的承诺报告和县城建委对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贷款的说明, 通过了《关于县人民政府对按期偿还城建项目开行贷款的承诺报告的决议》, 有力的支持了县委、 县政府的重点工作, 目前我县的城市框架已初具规模, 城市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 存在主要问题
我们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与宪法、 法律的规定, 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的要求, 与全县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 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 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地方组织法》 规定, “讨论、 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 经济、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环境和资源保护、 民政、 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
但在实践中, 还没有把行使决定权摆在与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汇报, 执法检查, 以及组织代表视察等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
2、 由于决定权界定不规范, 不细致, 不具体, 导致人大在行使这项权力时, 缺乏主动性, 除了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财政预算作出决议决定外, 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比较少, 。
3、 一些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未能提交审议, 或是提交审议时间不充分。
有时还习惯于党委决定、 政府执行或者由党委、 政府共同决定的运作模式, 使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难以体现。
三、 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
加大宣传, 提高认识
进一步加大人大制度宣传力度, 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 人大意识, 树立宪法权威和人大形象。
使全社会尤其是“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人大决定权的法定权威。
(二)
大胆探索, 明确界定决定范围
重大事项的界定只有明确、 具体、 细化, 才具有规定性和可操
作性。
我们认为在决定权划分方面:
第一, 人大仅就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对日常工作问题、 执行问题, 人大不作决定;第二, 对同一事项, 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原则、 方向、 目标, 政府决定实施的具体方案; 第三, 通过建立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 的联系沟通机制, 以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能及时纳入常委会议事日程。
(三)
正确处理党委、 人大、 政府的关系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在实际行使过程中, 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即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之间的关系, 人大决定权与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作出决定间的关系, 真正形成“党委决策, 人大决定, 政府执行” 的权力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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