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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新期待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 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
“要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执法为民, 坚持司法公正, 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 担负着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随着法治进程加快、 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 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具体体现在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期待, 对司法透明的要求和期待, 对司法效率的要求和期待, 对司法便捷的要求和期待, 对司法保障人权的要求和期待等各个方面。
在全市法院广泛开展“解放思想、 扩大开放” 和“大学习、 大讨论” 活动, 争创全国一流、 实现西部领先、 推进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 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新期待,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 坚持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 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 培根在《论法律》 一文中指出:
“我们应当懂得,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 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源。
” 由此可以看出, 公正司法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是何等的重要, 人民群众是何等的需要和期盼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公正, 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 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 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 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之中。
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
首先是每位法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的学习、 理解和把握, 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其次是在案件裁判过程中要正确适用法律, 自由裁量适度, 裁判结果正确, 不偏不倚, 不枉不纵。
再是要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 做到本地外地一个样, 国营集体一个样, 公有私有一个样, 穷人富人一个样, 无论亲疏远近, 无论贫富贵贱, 无论学识深浅, 无论地位高低,一律平等对待, 公正裁判。
二是要坚持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 就是指诉讼程序、 诉讼方式、诉讼步骤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就是要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公平对待, 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 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为其营造一个自主判断、 平等对话、 主张权利、 谋求公正实现的秩序。
三是要坚持形象公正。
人民法院和法官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展示应有的司法形象, 而人民群众正是从这个外在的司法形象中判断司法活动的公正程度, 从而决定其对司法活动的公信度。
形象公正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要树立中立形象、 高尚形象、 正义形象、 亲民形象、 廉洁形象和权威形象, 坚持居中裁判、 秉公办案、 廉洁司法、 社会公允。
二、 落实审判公开, 实现司法透明
审判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是建设公正、 高效、 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近切需要。
审判公正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司法透明, 这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知情权的要求和期待。
审判公开应做到依法公开、 及时公开、 全面公开。
一是强化和规范对当事人依法告知的义务, 保障当事人在立案、 审判、 执行、 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
人民法院应以设置宣传栏、 公告牌等方便查阅的形式, 公布所管辖案件的范围、 当事人申请立案的条件、 应提交的材料以及诉讼费交纳标准和申请减、 免、 缓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公布案件审理及执行工作流程、 上诉、 申请再审程序等事项。
同时,通过完善导诉制度和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等方式, 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 执行风险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受的各项权利, 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 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信息、 查阅裁判文书。
对诉讼案件, 可
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进行新闻发布的形式,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布重要审判信息, 主动接受监督。
对执行案件, 定期向执行申请人告知执行进展情况, 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公开执行分配方案, 公开兑现执行款项。
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外, 一律都应当予以公开, 方便当事人随时查阅。三是在法院内部要建立起立案、 审判、 审监、 执行等的工作相互衔接、 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实现案件审判各个环节的公开透明。
在执行工作中, 严格实行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作了分权制衡; 对案件需进行评估、 审计、 鉴定、 拍卖、 变卖的, 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 并向当事人公开评估、 审计、 鉴定、 拍卖、 变卖的过程和结果, 避免“暗箱操作” 。
四是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凡法律规定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律实行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 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 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对群众广泛关注、 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 可以有组织地安排群众旁听, 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旁听, 增进广大群众、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 方便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 及时化解纠纷, 提高司法效率
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 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 提高司法效率是人民群众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降低解决纷纷成本的要求和期待。
提高司法效率, 就是法官要迅速、 快捷、 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 消除拖拉作风, 严守审限规定, 遵守案件管理制度, 积极探索提高效率的途径, 节约司法资源, 降低诉讼成本。
一是实行繁简分流, 提高审判效率。
在立案环节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 既可以方便群众诉讼, 又可以以便利院官办案。
在刑事审判中, 对被告人认罪、 控辩双方无异议的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试行) 》的规定办理,简化庭审环节, 提高审判效率。
在民事审判中, 对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要求,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既可以节约审判资源, 降低诉讼成本,又可以加快办案速度, 提高审判效率。
二是健全完善案件流程管理, 防止超审限发生。
健全和完善从立案、 审理、 执行至立卷归档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可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专人对案件流程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 对可能超审限的案件, 实行预警制或警示制, 提醒法官加快办案速度, 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审结。
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 不得未经批准而超期审理。
三是改革审判方式, 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 依法指导当事人及时举证, 强化审庭功能和诉辩式开庭方式, 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 实现“审” 与“判” 的统一, 尽量减少和避免诉讼中重复、 繁琐的环节,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 无效的劳动, 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
四、 优化利民措施, 方便群众诉讼
法院工作必须方便群众诉讼, 这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一是对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可开设“绿色通道” , 设立专门法庭, 依法及时审理, 为“学有所教” 、 “劳有所得” 、“病有所医” 、 “老有所养” 、 “住有所居” 等方面的诉讼提供方便。
二是积极推广和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接机制,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 依法实行诉讼费缓、 减、 免,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三是建立和完善便民诉讼机制。
对交通不便且居住分散、 偏远地区的群众, 可实行电话立案、 上门立案、 预约立案, 对文化较低、 确无书写能力的当事人, 可实行口头立案, 进而方便群众诉讼。
基层人民法庭可设置便民诉讼卡,发至群众手中, 告知群众诉讼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 设立巡回
法庭, 深入村寨巡回审理案件, 方便群众诉讼。
四是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 畅通涉诉信访渠道, 改善信访接待条件, 完善信访接待制度, 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 耐心倾听, 对信访事项认真分析、 及时处理, 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五、 充分尊重人权, 保障诉讼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增强保障人权、 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识,真正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 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回避, 收集、 提供证据, 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 申请不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提出新证据, 向证人、 鉴定人发问, 要求重新进行调查、 鉴定或者勘验, 申请补正法庭笔录, 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 申请执行等权利;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 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 坚持“宽严相济” 、 “疑罪从无” , 做到“有罪则判, 无罪放人” , 切实防止超期羁押, 保护刑事被告人享有的辩护、 最后陈述、 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等权利。
总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期望越来越大,我们要以对党负责、 对人民负责、 对法律负责的态度, 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 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新期待。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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