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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时间:2022-06-09 17:2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2022年),供大家参考。

对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2022年)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采纳稿)

 各相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8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现就落实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着力做强、稳步做大、提质增效的发展方针,以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引导,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增强远洋渔业国际竞争力,努力打造综合实力更强、经营体制更活、发展环境更优的现代化远洋渔业,成为浙江农业农村展示“重要窗口”的靓丽风景。到“十四五”末,我省远洋渔业公海资

 源份额进一步巩固,大洋作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规模占全国比重稳定在 22%以上,远洋渔业产业体系更加完善,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年总产出名列全国前列。

 二、主要内容 (一)提升装备水平,优化国际渔业资源利用。拓展过洋性渔业,力争到“十四五”末形成一定规模的远洋捕捞船队。对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的或引进配额新建的非大型金枪鱼围网远洋渔船,省财政按其经审核确定的购置或建造价格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购买、建造带配额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远洋渔船,并纳入国家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省财政按其经审核确定的购置或建造价格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于我省首次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作业并将其发展成为新的过洋性渔场的企业(入渔半年且入渔渔船数量 3 艘或 2000 总吨以上),经审核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推进新渔场、新资源开发,省财政继续支持实施渔场资源探捕,开展远洋渔业资源常规监测和评估。省财政对构建境外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助网络的地区,每年安排 500 万元补助资金,由其统筹安排开展海上安全生产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后勤保障等公益保障服务等。鼓励企业积极配备船医,提升海上医疗

 水平。

 (二)打造现代化母港,推进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做大做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加快打造远洋渔业现代化母港,提升远洋水产品加工产能。做大远洋渔业产品交易中心,提升远洋鱿鱼指数的权威性,拓展国内远洋水产品市场。省级综合考虑自捕鱼回运率、产业规模占比、远洋水产品年交易量占年捕捞产量比重(交易率)增长率等因素,建立远洋渔业发展绩效奖补机制。每年奖补基数为 3000 万元,以上一年基础数据为基准,次年自捕鱼回运率、远洋渔业捕捞量占全国比重每增加或减少 1 个百分点,奖补基数相应增加或减少 100 万元,远洋水产品年交易量占年捕捞产量比重每增加或减少 1 个百分点,奖补基数增加或减少 50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最低不少于 1000万元。自捕鱼回运率、远洋渔业捕捞量占全国比重以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年审数据为基准,远洋水产品年交易量以浙江舟山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出具的成交记录和交易证明为基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吸引自捕鱼回运,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建立自捕鱼回运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全省自捕鱼回运率维持在 85%以上,有效增加优质水产品供给。

 (三)提高国际履约能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国际履约违规事件发生率控制在较低水平,远洋渔船履约率达到 90%,并逐年增长 1%至全部履约。远洋渔船安全生产及海上船员因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10%。加强国际履约和安全生产培训,将远洋渔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纳入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重点支持内容,每年培训 5000 人次。规范远洋渔业管理,积极推进履约评估制度,严管安全生产和违规入渔,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远洋渔船管理信息化,实现渔船可视化、实时化管理,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压实企业和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涉外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舆情应对机制,严厉打击 IUU 活动,积极预防涉外事件发生。推进远洋渔业行业组织建设,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生产、规范企业行为、拓展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作用。远洋渔业安全管理及其辖区内企业履约情况作为渔业安全生产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相关资金分配因素。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管理到位。远洋渔业发展扶持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各地要根据政策目标导向和工作任务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项目立项、资金管理等具体办法,确保

 政策落到实处。除另有规定外,省级与中央财政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监管到位。各地要严格落实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公示、监管等规定。要督促单位按规定要求如实申报补助资金和提供相关资料凭证。杜绝虚报冒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效益到位。要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机制,各地要认真开展远洋渔业发展绩效自评工作,每年绩效自评总结于次年 6 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绩效自评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统筹力度,确保政策到位。各地要统筹现有的科技、人才、金融等政策,综合运用直接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手段,强化远洋渔业科技、人才、金融等各类支撑和保障,促进我省远洋渔业健康发展。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

 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农渔发〔2021〕5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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