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涉密会议、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1 X XX 区 人民检察院涉密会议、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
为加强涉密会议、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防止窃密和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一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要制定会议保密工作方案,制 XX 全保密措施、会议保密纪律,指定保密工作责任人,会议资料管理责任人,报本院保密办审查、本院分管领导批准,由保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条
召开涉密会议,要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不得在外资或中外合资宾馆召开。召开机密级的涉密会议,应 XX 警务、保密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对会议场所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必要时应设警卫,并对会场提出保密要求,会议结束时,应对会议场所及与会人员房间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第三条
涉密会议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人数,严防扩大知密范围。
第四条
召开较大规模的涉密会议,应制发会议证,参会人员凭证出席会议;会议召开前,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保密纪律。
2 第五条
涉密会议的音响设备要符合保密要求,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会场内禁止使用手持电话和对讲机,参会人员进入会场时,必须关闭手机,取出手机电池。未经批准,不准录音、录像。涉密会议记录、录像带,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第六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和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上谈论会议秘密。
第七条
会议文件资料要统一编号登记,分发时履行签收手续。记录会议内容一律使用保密本。载有会议内容的保密本及移动存储介质,应与会议文件同等密级管理。
第八条
会议休息时,应有专人看守会场。休会期间,会议文件应集中放在保密柜内。公共场所严禁携带会议文件。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清退文件,整理归档,多余的会议文件资料应按规定清点登记销毁,会议废纸,要及时销毁。
第十条
涉密会议不邀请新闻记者参加。会议内容一般不宣传报道。必须宣传报道时,应制定宣传报道统一口径,报会议主办部门领导批准,并对宣传报道稿件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涉外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涉外保密工作“内紧外松”、“内外有别”、“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对外交往”的原则。
3 第十二条
加强对涉外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使其了解和掌握外事工作、政策、保密法规和制度,增强保密意识,自觉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制定涉外活动保密方案和保密措施,组织对涉外场所的保密检查,消除各种可能发生的泄密隐患。
第十四条
凡国家秘密事项,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在与国外人员交往中泄露、介绍。
第十五条
在商务往来、技术合作交往中,不得私自带外商到有涉密部门和生产、存放密品的场所参观。
第十六条
与外商谈判时,无关的涉密文件、资料、工作记录不准带入谈判场所。
第十七条
个人通讯往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通讯只能用个人住址或公开的单位名称和公开的信箱。
第十八条
涉外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提高警惕,自觉执行保密纪律,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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