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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考核细则

时间:2022-06-24 17:4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民政局考核细则(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民政局考核细则(全文完整)

民政局2022年考核细则5篇

第1篇: 民政局2022年考核细则

市民政局履行禁毒考评细则情况小结和2012年工作计划

(2011年11月5日)

2011年来,市民政局按照《2011年度湖南省禁毒工作考评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民政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发挥救助保障职能助力全市禁毒工作,较好地实现了有关禁毒工作目标。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定救助对象。针对戒毒和康复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全市民政系统统一救助政策,规定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线的城镇对象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线的农村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将生活无着的“三无”老年对象纳入五保救助范围,将戒毒、康复患者中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纳入大病救助范围。从今年的社会救助工作年报数据看,全市共救助戒毒和康复的城市低保对象377名,月人均补差120元,共发放城市低保金54.3万元;
救助戒毒和康复的农村低保对象158名,年人均补差500元,共发放农村低保金7.5万元;
给予大病救助对象24人,年人均补助医疗费用2000元,发放大病救助资金4.8万元;
批准五保救助2人,年人均补助6000元,发放五保金1.2万元。此外,我们还结合孤儿救助工作,对吸毒人员家庭的孤儿进行生活补助,全市纳入孤儿救助的吸毒人员子11名,年人均补助600元,发放资金0.7万元。今年全市救助戒毒和康复人员及其子女572人,发放资金68.5万元。

为解决物价上涨造成受政府生活救助的戒毒和康复人员生活压力增大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的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0号)要求,出台了《张家界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张民〔2009〕9号)。针对城乡低保户以外的低保边缘户(不够低保条件,但仍然经济困难的非低保户低收入戒毒和康复人员家庭),建立了临时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村(居)、乡镇(办事处),区县民政局三级审核、审批,及时为300多名戒毒和康复人员给予临时医疗救助,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困难对象的医疗需求。

二、严格界定对象,实行“阳光”救助。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民政、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为成员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领导小组,及时出台了《张家界市2010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张政办函[2010]68号),并在5月初组织召开了全市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动员大会,对包括戒毒与康复人员在内的各类低保对象进行重新调查核实,确保不出现错保(救)、漏保(救)、未保(救)现象。特别是力求规范操作,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深入基层,对所有在册戒毒和康复人员重新入户调查、开展民主评议,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了以政府督查室牵头的“阳光行动”工作督查组,深入乡镇村(居)认真核查“阳光行动”满意度和准确度,先后开展工作督查16次,有力推进了低保工作开展。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统一协调下,积极加强协同配合,在清理核查期间没有停发、滞发戒毒、康复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全市新增加戒毒、康复低保对象23人,清退27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顺畅,没出现一起被清退对象群体上访情况。

三、调整低保标准,足额发放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共同研究,在按规定程序组织座谈听证后,下发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张政函〔2010〕63号)。从2011年7月1日起,永定区、武陵源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50元;
慈利县、桑植县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进行调整。慈利县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850元;
桑植县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40元提高到1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83元提高到820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戒毒和康复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在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5%,重度残疾(含一级残疾和二级残疾)、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已享受差额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怀孕哺乳期妇女等在已享受差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总之,各级民政部门在推行戒毒和康复人员生活救助方面是规范高效的,较好地履行了禁毒工作职责。下一步,我们将在市禁毒委的领导下,继续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扎扎实实地做好戒毒和康复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为全市禁毒工作迈上新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2年,我们将在市禁毒委的统一协调下,以履行救助职能为核心,以改善和保障戒毒和康复人员民生保障为方向,以应保尽保、分类救助为目的,确保全面完成禁毒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困难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和大病救助工作,按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标准,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推动冬春救济、临时生活救济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戒毒和康复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二是实事工作得到全面落实。应保尽保继续巩固,确保100%应纳入低保的城乡戒毒和康复对象得到低保救助。分类管理得到加强,按戒毒和康复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差救助,公平、公正地实施救助工作。大病救助扩大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将戒毒和康复人员的医疗救治纳入大病救助范围,探索将补助时间从戒毒和康复后前移至戒毒和康复中,提高医治效果。将戒毒和康复人员的住房改造、孤儿救助纳入社会救助工作重点,在危房改造、慈善救助中实行优先安排,创新救助措施。

三是救助水平得到逐步提升。积极争取资金,并进一步修订有关救助制度,逐步提高针对戒毒和康复人员的救助标准,确保其不因物价上涨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继续执行重点救助办法,对戒毒和康复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在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5%,重度残疾(含一级残疾和二级残疾)、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已享受差额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怀孕哺乳期妇女等在已享受差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四是完成市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2篇: 民政局2022年考核细则

2018年民政局干部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

 XX年我县的慈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按照“打基础,稳平台,摸经验,树形象”“摸着石头过河”的总体工作思路,积极运作,稳步推进。一年来,经过努力和各界爱心人士的积极参与,我县慈善工作开局良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慈善氛围

  市慈善总会成立后,我们按照市慈善总会安排部署,从一开始就把强化舆论宣传,增强全民慈善意识作为慈善工作的立足点,广泛宣传慈善事业的性质,宗旨和意义,积极引导更多的群众,更多的有识之士,将慈善之心变为慈行善举。大力宣传献县人民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好人好事和助难解困的恶人事例,宣传国家对慈善事业的优惠政策,普及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提高慈善意识,让社会充满人文关怀,激发了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

  二、积极筹募善款

  在大力宣传提高人们慈善意识的基础上,我们自始至终把筹募善款实力作为慈善工作的着力点来抓,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积极运作,一年来,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共募集善款10余万元,其中××××集团董事长××*捐款5000元。

  三、努力开展救助,实践慈善宗旨

  我们把努力开展慈善救助,尽力为特困群众排忧解难作为慈善工作的落脚点,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对特困户,重大伤病者和贫困大学生等给予了救助。如××××××××,夫妻二人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除种地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年3月因患败血症花去医药费20多万元,使家庭陷入困境,通过各种渠道为其解决善款11000元,缓解了暂时困难。为329户特困家庭解决生活、治疗款6万余元,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资助4名贫困大学生圆了大学梦,这些受到社会各界热心资助的贫困学生,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就学机会,心怀感激而发奋读书,决心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相信日后他们中间会有很多人才,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之材。

  回顾一年来我县慈善事业的发展,完全是在摸索中前进,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是,有待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但毕竟开了一个民间慈善救助的好头,积累了一些初步的经验,为日后做好慈善工作打下了基础。

第3篇: 民政局2022年考核细则

海曙区民政局

海曙区文明办

海曙区教育局

海民[2006]45号

关于认真做好“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

社区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民政局、文明办、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社区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甬民发〔2006〕91号)精神,为认真组织做好全区“社区之星”评选和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在社区广泛深入开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通过居民群众广泛参与,评选表彰全区各社区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人物的榜样示范作用,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文明新风,进一步深化社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谐社区建设。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在全区所有社区评选18名“宁波市‘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社区之星”。具体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社区之星”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积极实践者,是社区居民的优秀代表。凡被推选的对象,必须爱国爱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修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责任感强,在社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中事迹突出感人,在服务居民、崇尚科学、勤劳致富、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一个或几个方面堪称楷模,在群众中教育影响面广,为社区居民所公认。

三、评选步骤

评选活动采用社区初选,区民政局、文明办和教育局审核、推荐,市民政局、文明办和教育局审定、表彰的方式进行。评选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评选推荐阶段(9月份)

区下发文件,各街道组织社区按照评选条件和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初选。社区在组织初选时,必须广泛发动居民参与推荐,并通过社区小报、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对被推荐为“社区之星”的候选人进行宣传,并由社区上报街道。

街道对社区上报的初选结果进行审核,按照分配的名额,确定上报的候选人,并将候选人的情况在候选人所在的社区公示,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各地应于9月22日前将“‘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社区之星”评选表(见附件2)、事迹材料一式三份和一寸彩照一张以街道为单位报区民政局,参加市里组织的评选活动。“社区之星”事迹材料文字在1000字左右,同时以电子文本形式上报,以便汇编成册(联系电话:87258770,联系人:林冬,电子邮箱:内网民政局信箱)。

(二)评选表彰阶段(10月份)

市民政局、文明办、教育局对推荐的18名“‘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社区之星”进行审定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宁波日报》以专版的形式,刊登其先进事迹。

(三)宣传教育阶段(9-12月份)

在《宁波日报》开辟“树社区之星,扬文明之风”专栏,对“社区之星”的评选活动进行跟踪报道,报道的主要内容为:评选活动在社区群众中的反响;
评选活动群众参与的总体情况;
评选活动表彰情况。将“社区之星”先进事迹汇编成册,印发至各社区及有关单位,广泛宣传“社区之星”的先进事迹。各街道也要利用各类媒体,认真组织做好学习宣传“‘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社区之星”的活动;
各社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小报、宣传窗、黑板报等载体,宣传“‘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社区之星”的先进事迹,号召社区居民学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在社区居民中深入开展。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街道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评选组织工作;
要在总结上阶段社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下发评选办法和评选条件,确保评选活动有序进行。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区之星”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广泛动员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之星”评选活动,把评选工作作为深化社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抓手,确保评选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评选,并进行公示、宣传,确保质量。评选活动要广泛发动,深入群众,注重发掘先进典型;
要善用载体,大力宣传新人、新事、新风尚,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

 

附件 1.“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社区之星建议名额表 

2.“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社区之星评选表

海曙区民政局 海曙区文明办 海曙区教育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社区之星建议名额表

街道

名额

南门

3

西门

3

白云

3

段塘

2

鼓楼

2

望春

2

月湖

2

江厦

1

合计

18

附件2

“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百名社区之星评选表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100字左右)

 

社区推荐意见:

                             社区居委会

                           年  月  日

县(市、区)民政局、文明办、教育局审核意见:

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文明办    县(市、区)教育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文明办、教育局评定意见:

市民政局         市文明办         市教育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

主题词:社区建设 评选 通知

海曙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3日印发

第4篇: 民政局2022年考核细则

民政局目标考核办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为强化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按照“重激励、硬约束、严考核”和“个性化、精细化、科学化”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一、考核依据县民政局与全县民政系统各单位签订的2012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
县民政局适时增加的重点工作内容(以县局文件为准);
年终各科室在市民政局考核中所得的分值及相应位次;
年终局机关各科室的评比结果;
抗日山烈士陵园管理处和局属各单位所承担的上级民政业务部门部署的相关工作。二、考核对象各镇民政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抗日山烈士陵园管理处。三、目标体系(一)镇民政办1、目标任务(8项)共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救灾、双拥优抚安置、社会事务和基层政权建设、老龄工作、信访和宣传、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安全管理八个部分(详见《县镇级民政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2、一票否决(1项)因工作不力,发生民政对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带来严重后果的。3、加分项(2项)(1)适时增加的重点工作加分县局确定适时增加的重点工作考核结果计入加分项。(2)表彰奖励加分①年度工作优异获国家、省、市、县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年度未及表彰的转接下年度);
②工作有创新,相关经验受国家、省、市、县级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③年度软环境建设进入当地政府“五佳”单位的加4分;
4、减分项(3项)(1)在软环境方面受到举报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查实或明查暗访受到通报的每件次扣1分;
(2)本单位受到国家、省、市、县级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每次分别扣4分、3分、2分、1分;
(3)本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县民政局督办件或交办件的,每件扣0.2分;
因工作失误或处置不当造成去县到市赴省进京集访、缠访的,每件次分别扣0.2分、0.5分、1分、2分。5、奖励方法根据得分情况,年终目标考核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16个,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科室在全面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状的基础上,根据年终市民政局目标考核时的得分及相应位次、局机关的科室评比结果确定。1、凡在全市四县同类业务科室目标考核中,得分取得第一名的,所在科室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在局确定的基数基础上,均同等上浮30%;
确因科室业务原因列入末位的,对科室负责人岗位进行调整。2、在局机关的各科室评比中,得分取得第一名的,所在科室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在局确定的基数基础上,均同等上浮20%;
3、在局机关的各科室评比中,得分取得第二名的,所在科室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在局确定的基数基础上,均同等上浮10%;
4、凡在局机关的各科室评比中,得分位于最后一名的,所在科室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在局确定的基数基础上,均同等降低10%;
连续两年位于最后一名的,对科室负责人岗位进行调整。(三)抗日山烈士陵园管理处和局属各单位根据所承担业务工作的完成情况确定。年度成绩优异,获得表彰或经验、做法在相应会议上发言、书面交流或内部简报专刊推介的,按照国家、省、市层面,对单位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在局确定的基数基础上,分别同等上浮30%、20%、10%。四、考核组织考核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责任状内容考核在年终进行,适时增加的重点工作任务的考核在任务完成后进行。五、附则1、目标考评过程中,如有与本办法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2、本办法中所述的加减分项、奖惩措施,均按同一项工作或同一起事件的最高分值加减分、实施奖惩,不重复累计。3、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民政局目标考核办法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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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民政局2022年考核细则

民政局政务服务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在 管部门和单位、各公用事(企)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政务公开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责任落实以及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主要考核是否建立执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保密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是否结合本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制度,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开展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政务公开内容。主要考核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指南》( 年)、《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的工作意见》规定要求予以公开的内容。

(四)政务公开形式。主要考核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介、行政审批大厅、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五)政务公开时限。主要考核是否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时间,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公开,依申请公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六)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载体建设。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政府网站建设情况。即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是否发挥,政务信息是否及时公开和更新,查询政务信息是否方便,以及电子政务的实施情况等。

2.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即行政审批制度是否得到进一步健全,集中审批、并联审批、代办审批等是否得到加强,政务服务水平是否得到有力提升,投资环境是否得到优化等情况;
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要求、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及收费标准等是否公开并合理合法以及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群众投诉等情况。

3.其他载体建设情况。即参加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的情况;
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办理情况;
政务公开指南制定及发放情况;
办事场所(办事窗口)公开栏和电子显示屏开展政务公开的情况。

(七)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效果。主要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政务服务明显推进;
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
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等。

(八)县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考核实行百分制与扣分制相结合的量化考核办法,扣分后的剩余得分为综合得分。

(二)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各街镇、在 管单位的考核;
县政府各部门、在 管单位负责对其下属公用事(企)业单位进行考核,考核过程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考核结果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扣分具体标准为:

1.未按规定建立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的扣2分,工作机构未及时调整的扣1分;

2.未按规定建立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缺一项扣1分;

3.规定应公开内容而未公开的,一项扣1分;

4.规定应全面公开内容而部分公开的,一项扣1分;

5.未按规定时限公开的,一项扣1分;

6.未按规定形式公开的,一项扣1分;

7.依申请公开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一项扣1分;

8.信息更新不及时的,一项扣1分;

9.未按规定建立公开载体的,一项扣3分;

10.公开了不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一次扣2分;

11.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无故违规审批的,一次扣5分;

12.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违规收费的,一次扣3分;

13.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审批事项未按规定进入中心集中办理的,一次扣1分;

14.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无故不按时办结的,一次扣1分;

15.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中被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一次扣2分;

16.对交办的投诉事项未及时调查反馈的,一次扣1分;

17.各公用事(企)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按规定进行考核或弄虚作假,其上级主管部门一律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8.未按规定办理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事项的,一次扣1分;

19.其它应扣分事项视情况酌情扣分。

第七条 考核形式及基本程序: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日常检查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随机进行,年度考核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相关单位日常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公用事(企)业单位的考核由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八条  专项考核等次评定标准和考核结果的运用: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各街镇、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纳入镇域经济考核、部门目标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别评定街镇、部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等次标准为:积极执行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下同);
  

良好等次标准为:认真执行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

合格等次标准为:自觉执行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各项规定,基本能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群众基本满意。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上、85分以下;
  

不合格等次标准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甚至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下。

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等次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公开检讨。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政府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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