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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工作总结3篇
第一篇: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工作总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九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三十二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四十条 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第四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四十四条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第四十六条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第四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五十二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
(四)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
(三)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
(六)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
(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明显;
(三)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
(四)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
(五)拒绝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六)不能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第五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
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六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三条 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第六十五条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工作总结
国有资产管理科职责
篇一:各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汇编
全国部分高校资产管理部门
工作职责汇编
一、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4
二、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7
三、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能.................................10
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11
五、科技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13
六、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15
七、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16
八、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17
九、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18
十、电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内科室及职责划分......................20
十一、农业大学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部门职责......................22
十二、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职责.......................................23
十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26
十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27
十五、传媒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机构职能及分工.........................28
十六、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职责.......................................31
十七、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32
十八、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36
十九、农业大学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能及机构工作职责......................39
二十、学院资产管理处职责...........................................42
二十一、艺术学院资产管理处职能职责.................................43
二十二、大学资产管理处职责.........................................46
二十三、大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47
二十四、文理学院国资处内设岗位及岗位职责...........................48
二十五、农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50
二十六、大学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51
二十七、艺术学院资产管理处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定位....................54
二十八、戏曲学院资产管理处职责.....................................57
二十九、医科大学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59
三十、财经政法大学资产管理部岗位工作职责范围........................60
三十一、财经大学资产管理处职责.....................................63
三十二、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职责.....................................64
三十三、工业大学资产管理处处内科室及职责划分........................65
三十四大学资产管理处机构职责.....................................66
三十五、农业大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职责.............................67
一、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令、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全校国有资产明细帐、分户帐和卡片,并实现计算机管理;
3、负责全校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处置审批以及资产评估、处置等工作;
5、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对校办企业投资的校内审批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如房屋、大型设备等,负责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基建竣工的验收工作。
各科室职责
机构名称管理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条例、法规,建立和完善我校国有资产
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负责各资产使用部门的立户审核和资产管理员的确认工作。
3、负责全校房屋、家具、仪器设备的建账,凭证制作、标识粘贴、微机动态
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4、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自行采购消耗材料报销的审核与登记。
5、负责大型精密仪器(单价十万元以上)的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和教育
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学年度使用情况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6、组织开展全校清产核资工作,并定期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及其使用情况进行
督促检查。
7、负责固定资产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好报废资产的回收、处置、残
值处理等工作,制定大宗报废物资处置方案,协助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用招
标等方式确定报废物资回收价值并登记残值回收资金备查帐,监督报废物资回
收的保管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学校
的规章制度,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报批采购方式;
国有资产科
政府采购科3.审查各类招标文件,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与中标信息,签发归口范围内的
中标通知书;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相关政策,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5.组织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并负责签订招标采购商务合同与外贸
公房管理科
综合管理科
场馆中心
危化管理科进出口代理协议、办理货物外贸进出口免税手续、商检、验收、索赔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6.负责归口范围内所有采购与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7.负责学校“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评标专家的抽取;
8.负责科研及其他零星采购合同的审核,组织协议供货采购的询价;
9.在合同履约期间,协调保修期内售后服务的相关工作;
10.负责合同质保金收、退的管理工作及政府采购项目货款的审批;
11.负责我校政府采购项目季度与年度报表的上报;
12.完成学校、领导及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1、在处领导的领导下,执行学校“公用房管理办法”,搞好公房的管理和改革工作。2、统计、绘制公房图表等基础资料,负责学校迎泽、虎峪、长风、柏林各校区的教学、科研、产业、后勤保障和其他用房的统计管理工作。3、负责对各校区教学、科研、产业、后勤保障和其他用房的使用监管,负责房产资源调节费的收缴工作。4、负责公房的使用规划、搬迁、修缮工作。5、负责党政机关办公家具和学生公寓家具、教室课桌椅的配置计划、维修及组织招投标采购工作。6、负责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人员考勤、评价、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2、各类文件的收转、登记、存档及处内资料、档案管理;
3、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设备的供应与管理;
4、报刊杂志订阅及报刊信件发放;
5、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使用与管理;
6、处内外联系、协调及来访咨询与接待工作;
7、处网页的更新、维护与管理;
8、处内日常总结、报告等的起草;
9、处务会议的组织、安排与协调;
10、处内经费的财务审核与报销;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1、负责全校各类室内外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2、做好体育教学保障服务,创造良好教学环境;
3、负责协调、安排校内各学院、部门对公共活动场所的合理使用,为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提供场地及相关服务;
4、为师生课余体育健身提供场所服务;
5、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活动场所设施的使用安全,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6、负责所辖各公共活动场所的用电、用水及消防安全工作。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1、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门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临时管控措施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管理工作。
3、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篇二:国有资产管理科工作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科工作制度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国资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基本要求
国有资产管理科全体工作人员要切实贯彻落实“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工作方针,一切从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利益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理顺和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二、工作态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爱国、爱校、热爱本职工作。
2、待人热情,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做到对待领导和群众一个样,对待生人和熟人一个样,对待校外客人和校内教职工一个样。
3、经常保持办公室内外卫生清洁。办公室布置合理,办公桌上文件、材料放置整齐有序。
4、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因公外出,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外出。
5、不在上班时间与人闲谈、喧哗,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6、认真学习有关资产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己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7、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认真负责,不推委,不扯皮,对人态度和蔼,一视同仁,树立良好的服务态度。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篇三: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职责之我见
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职责之我见
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职责之我见
一、对国有资产的认识
(1)国有资产的定义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力的总和。国有资产有厂'义和
狭义之分。
1、广义的国有资产指国有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拨
款、接受捐赠或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
产权利。
2、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它
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为获取利润而转作经营用途的
资产。国有资产一般多用于狭义概念。
(2)国有资产的分类
1、按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关系划分:
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投资,投入到社会再生产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资产。具体表现为国有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份所代表的各类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科研机构所拥有的各项国有资产,如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各项经费等。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所拥有的各类自然资源,如森林、矿产、海洋、河流、荒山、荒地等。
2、按存在的形态划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额度以上的劳动资料,如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物、铁路、桥梁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一般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待处理财产等。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定义:所谓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对这些资产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要素
1、主体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即由谁来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按照党的十六大的报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2、客体国有资产管理的客体即管理的对象,从一般意义上讲,包括所有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所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虽然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资产管理焦点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但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逐步完成后,管理重点应适度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转移,以充分发挥这两类资产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体现社会公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功能。
3、目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对象的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目标也可分为三类。(l)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国有产权,实现资产价值的保值增值,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
(2)对非生产领域的国有资产,其管理目标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产占用为社会提供最大限度的公共服务;
(3)对资源性国有资产而言,其管理目标是,实现资源的有序、合理利用,对可再生资源达到利用与开发的良性循环,对不可再生资源提高其利用率,走经济与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4、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1、清产核算2、产权界定3、产权登记4、国产投资管理5、编制国有资本预算6、国有资产评估7、国有资产分配管理8、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管理9、国有资产统计、考核和评价
(四)国有资产管理与一般资产管理的异同:
国有资产与一般资产的区别,实际上是所有全主体不同而已。两者在管理上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资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能够在未来带来收益或者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达到以下目标:(1)资产价值上的保值增值。(2)在实物形态上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3)资产收益的最大化或者效用的最大化。
特殊性:(1)国有资产权益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2)执行政府经济社会政策。(3)国有资产存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领域(4)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石。
(五)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科研事业单位的所属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科研事业运行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其国有资产是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对这部分资产的管理,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发挥科研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活力及激发科技人员的创业激情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员担负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国有资产管理员就是为了更好的管好用好单位的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特别设立的岗位。
三、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员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熟练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2、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所情况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对外长期投资管理制度。
3、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制度对对外长期投资进行管理,并对已有外委派董事、监事进行管理。发挥人、财、物、技术的优势,引导所投资或参股的企业在本所科研技术优势的轨道中良性发展,促进企业不断做强做大,提高市场竞争力。并且要明确本所与投资或参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框架内使两者互为促进,共同发展。
4、对全所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所内有关制度对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取得、验收、使用、调拨、转让、对外投资、清查、报废等环节进行管理,在各个环节中与所内相关部门协调合作,优化资产管理,促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科研、学术及管理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工作,为其各种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在管理中实施服务,在服务中落实管理。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作为合格的国有资产管理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1、政治素质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应该学习和掌握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理论,提升自身的政治觉悟,在管理实践中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2、专业基础良好的专业基础是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理论基础,具备专业的知识理念才能在工作中有的放矢,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使所内的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其最大效用,并使得所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管理经验
4、创新能力
(:国有资产管理科职责)5、人际技能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
6、责任心高度的责任心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
7、工作热情高度的责任感源于对工作的热爱,无论做什么工作,用力去做,只能达到称职;
而用心去做才能达到优秀。
8身体素质古人云:'德智皆寄于体,无体是无德智也。'良好的身体素质是成就事业的基本物质基础。
五、未来>工作计划:
1、了解和熟悉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如果我有幸能进入煤化所工作,首先我会让自己快速适应工作环境、熟悉工作制度及流程,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同时,给自己定好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培养责任心。
2、加强理论学习,树立良好形象。
秉持终身学习的态度,不断加强自己的理论修养,并活学活用,贯彻到实际的工作中去。
3、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水平。
专业素质是在岗位上能否立足的先决条件,将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和现实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学习和掌握自己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业务执行能力。
4、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5、听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追求工作质量。
6、通过职务轮岗,不断提高和完善己,和国资处一起成长,和煤化所一起壮大。《>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职责之我见》
第三篇: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工作总结
基金监督管理科工作总结范文20xx年,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局里各科室的紧密协作下,基金监管科以持续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为重点,以四轮驱动、大数据分析、自查互查等为手段,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和医疗服务目录统一规范,切实维护我市医保基金安全。现将今年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活动。
1、高度重视,打建并举。
我局自成立以来,始终把打击欺诈骗保作为全局重点工作、首要政治任务来抓。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成立领导小组,通过抓典型、严处罚、多通报、强曝光、营氛围等措施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先后出台了《亳州市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亳州市基本医保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亳州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案》等多个制度文件,打建并举,迅速掀起打击欺诈骗保新高潮。
2、高频检查,持续监管。
以“八个一”为抓手,即:举办一个启动仪式、开办一档电视专栏、发出一封公告信、开展一次公开承诺活动、出台有奖举报细则、举办一次执法资格考试、开展一轮互查和飞行检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月”活动,拉开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序幕。随后通过县区互查、飞行检查、暗访督查、线索深查,进一步落实打击欺诈骗保有奖举报制度,全面遏制欺诈骗保高发易发态势。
截止到12月27日,扣减、追回、处罚共计5734.54万元;
约谈整改894家,暂停结算57家,解除协议11家,移送司法机关12家;
举报奖励6950元,12起;
媒体曝光案件50起,处理违规医保医师16人次。共处理违规医药机构143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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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共有医药机构2477家,处理占比58.1%,有力的净化了我市医保生态环境。
3、大数据分析,高效监管。
我市积极改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大数据分析的方式,调取、筛选医药机构诊疗信息,并与医保结算系统信息比对,结合医保政策,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进行精准定性,提高基金监管的效率。20xx年4月以来,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涉及谯城区、蒙城县共4家医院,共追回医保违规资金729.41万元。
4、加大曝光力度,形成震慑。
自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以来,我局在亳州发布、亳州医保、亳州电视台等权威媒体平台,先后曝光50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尤其是对虚假住院、诱导住院等群众反映强烈、违规问题典型、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均适时曝光、点名曝光,让曝光更具威慑力!
20xx年5月21日,我局通报典型案例XX起,涉及三县一区XX家医药机构,涉及金额61.82万元。20xx年XX月22日,我局在亳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通报了20起典型案例,涉及三县一区17家医药机构,其中含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9家,涉及金额131.95万元,受到了国家局监管司长的充分肯定,有力的净化了我市医保生态环境。
5、四轮驱动,齐抓共管。
20xx年5月8日,我局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专项治理活动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县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举报线索、上级交办的大案要案进行查处;
医保经办机构要成立医保稽查大队,进行日常全面稽查。
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建立专家库,轮流抽调专家,对发现问题要及时锁定证据并报县区医保部门处理;
商业保险公司,对所有医保住院病例进行全面审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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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疑似问题及时深挖细查,按规定处理,一起形成“四轮驱动”工作态势。对于专项治理工作我局一月一通报,主要指标进行排名、评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共同营造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
6、制定标准、路径,规范监管。
我局组织专家,结合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实际,借鉴省内外先进监管经验,研讨拟定了亳州市医保基金监管的“一标准、二路径”,旨在统一全市打击欺诈骗保执法标准,规范违规问题查处路径,在基金监管中做到有章可循。
7、组织建立飞行检查人才库。
经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业评审、我市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选定415名同志入选我市打击欺诈骗保飞行检查人才库。人才库专家将实行动态管理,参加各类调研、监督、稽核检查和培训等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活动,更好发挥专家对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医保支付标准体系的支持作用。
(二)稳步推进国家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建设。
1、组织材料,申请试点。
20xx年3月,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组织材料,积极申请国家“两试点一示范”项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亳州市被确定为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地区。
2、成立领导小组,考察学习。
20xx年5月,我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领导小组主要研究、审议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重要工作决策部署;
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随即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前往徐州、杭州、新余、衡阳、张家港等地学习智能审核系统、视频监控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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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招标引入第三方基金监管工作模式、合作机制等。
3、上报方案,确定公开招标引入第三方。
20xx年6月XX日,研究拟定《亳州市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国家试点工作方案》,呈送省医保局,向市政府领导汇报试点工作思路,召开医院负责人、卫健、财政、公共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市政府领导指出:试点工作思路总体可行,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招标确定第三方,要坚持“依法合规、规范运行、监管有力、确保安全、成效明显”的指导思想,要体现“加强监管、管办分离”的思想,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召开经办医保项目商保公司、信息技术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减缓招标环节的阻力。
4、招标确定第三方。
20xx年XX月29日,市医保局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利开标,整个招标流程安排紧凑,时间短,效率高,招标工作圆满结束。中标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将作为第三方机构,参与我市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
5、建大厅、建系统、建队伍。
选定办公地点,由人保健康出资建设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及视频监控中心建设,并配备不低于30人的医学、财务和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构成的监管服务队伍。选定12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及协议药店,先行上线智能审核系统和视频监控,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三)规范统一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
1、及时调整价格。
3月29日,我局与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和新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出诊费等2项价格,新增了家庭合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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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指导等XX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服务项目和价格。6月26日,与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医学影像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80项医学影像服务价格。
2、积极调研检查。
8月份,我局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工作,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9月份,开展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全市通报,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领域价格行为。XX月2日-3日,在三县一区基层卫生院调研在院不在床及医疗服务乱收费等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XX月底,先后前往蒙城县、利辛县、涡阳县、谯城区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编制工作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出台奠定基础。
3、规范相关标准。
8月份,我局下发《关于严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11月份,出台《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工作。同时,梳理我市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规范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并征求意见,于12月份印发《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队伍建设不足。
由于医保队伍刚组建,人员来自于各个部门,业务水平、执法能力都亟待提高。我市虽实现医疗机构监管全覆盖,但检查历时较长,凭借现有的监管人力和业务水平,难以持续维持高频次的现场检查监管。
(二)基金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市医保基金监管方式仅停留在“救火式”的`事后监管,未能实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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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式”的事前提醒,事中实时控制监管方式的转变,事前事中管控缺失。
(三)信息化水平不高。
由于我局信息中心数据正在逐步统一,2020年1月才能整合完毕,后期预计仍需完善,加上,全市医药机构诊疗信息量大,医嘱、病程记录等详细内容,难以做到及时、全面、准确上传,我市医保监管信息化建设尚处初级阶段。
(四)医疗服务价格待完善。
一是我市新出现县三级、市二级和乡镇二级医疗机构,现有的政策文件并未明确上述医疗机构的价格下浮梯度,老政策不能满足新形势。
二是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虽统一下发,但部分医疗机构收费系统和报补系统存在维护不彻底、不到位、项目名称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督促更新。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快推进信息化水平建设。
一是建立基础数据平台、实现知识库统一、基础规则库统一,电子病历采集,数据共联共享。
二是加快推进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建设,通过“人防+技防”结合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缓解专业人员不足的压力,由第三方组建专业队伍,派驻由医学、财务和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构成的监管服务队伍。选定部分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及协议药店,先行上线智能审核系统和视频监控,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紧跟国家试点建设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国家顺利验收。
(二)联防联控,探索长效监督体系。
建立打击欺诈骗保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和联席执法制度。由市医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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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做到以医保为主体的涉医涉药及相关信息的无缝对接,实现基金监管“一案多查、一案多移、一案多处”,通过联合执法形成对骗取医保基金的有力震慑,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三)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
一是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比价关系,适应新形势。
二是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对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偏低项目进行个别调整。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工作,建立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医护人员劳务价值。
三是做好监测评估。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和评估制度。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收费等情况,对价格进行跟踪评估,尤其对新调整的价格政策进行专项监测和评估,督促各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调整价格,做到实时监测、量化评估。
今年以来,黟县医疗保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加大以打击欺诈骗保为重点,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为手段,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促进我县的医疗保障事业的全面、协调、快速发展。现将我局开展的基金监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一)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我县在医保政策征缴费率不变,而待遇支付比例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为确保基金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基金最大利益化,规范操作管理流程,确保参保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内控责任制把基金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通过检查两定机构违法违规,聚焦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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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违规减免费用、降低入院标准等问题,集中收取、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保卡,套取医保基金及其他违反医保法律法规等问题。
二是重点检查定点零售药店的进、销、存台账,是否存在串换药品、物品,刷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以协议零售药店、参保(合)人员为主要检查对象,以药店购药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对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上报并查处一起,高悬监督执法利剑。
(二)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
1、全面履行协议服务与管理。与全县74家定点医药机构签订了《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全面按照协议约定搞好医保服务与管理。
2、实行日常医疗监管、网上动态监管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保护参保居民、职工的利益;
对不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拒不履行协议的,推诿病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病人不满意、服务不规范的,问题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二、强化日常监管
根据日常监管掌控情况,在对“两定”单位的监管上,确定重点稽核对象,采取网络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履行入户随访制度,对存在潜在违规行为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突击检查、重点稽核。截止8月30日,医保两定机构共对全县74家的定点医药机构中的41家医药机构进行核查。
查处违规定点医疗机构5家,其中核减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基金4家,约谈定点医疗机构5家,核减违规费用13557.58元,扣除违规费用23361.74元,共扣除违规费用36439.32元。全县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医保累计医保基金支出5465.8365万元,追回基金与支出占比0.5567%。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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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医疗机构多,医疗监管工作线长面广,监管工作难度加大,部分定点医院对医保病人过度医疗、过度检查、肆意降低入院指征,随意把门诊病人收治住院,采取不正当手段刺激病人住院消费,造成基金流失。
2、医疗监管力量薄弱,管理难。县医保局现有19名工作人员(包括两个经办机构人员),承担全县74家定点医药单位的医疗监管。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由于医院公立和药店私营相互混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服务方式手段各有不同,监管手段相对滞后,调查取证较为困难,增加了医保监管难度,尤以定点零售药店最为突出,致使医保费支出存在一些跑冒滴漏现象。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
1、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有效运行。与县卫健委、市监局、公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作机制,不定期对定点医药机构督查。不断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体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坚决打击违规套取医保基金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用适宜有效的宣传,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共识,形成打击骗保的高压态势。
2、进一步加大医保监督管理力度,着力建设医疗服务监控系统,推行医保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医保智能审核智能监管。
3、重点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加强统计工作,按时、按质、按量上报统计报表。
20XX年基金监督管理科成立以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各科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工作得以稳步有序开展,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20X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进一步规
范和完善社保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监管内控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基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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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和操作流程的规范性。
为进一步规范各项基金及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防范基金风险,根据各项支出特点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局党组的安排下,在相关科室的支持协助下,重新组织修订完善了社保基金各项支出及就业再就业资金具体操作流程,确保了基金管理和各项操作流程的规范性,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保基金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拟写了《清镇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清镇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并及时呈报市有关领导审阅,并及时开展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三)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1、对20XX年、20XX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工作进行常规检查并及时出具检查报告。通过检查就业局20XX、20XX年就业再就业资金会计档案及部份基础资料,就业再就业资金帐务处理基本按照会计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操作流程符合有关规定。
2、严格按照有关操作流程对就业再就业资金及社保基金各项支出进行审核,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一是从5月份以来,认真审核每一笔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支出;
二是每月下旬按时会同社保局退休科审核拟退休人员资料,并对拟退休人员有关情况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保证拟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确保基金支出安全完整;
三是对20XX年每季度、每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有关支出进行审核;
四是及时组织召开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保证有关资金的及时拨付。截止目前,共审核发放12家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159.63万元;
审核发放9家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2XX.87万元;
发放养老金7368.66万元,拨付丧葬抚恤费158.25万元,拨付遗属生活补贴117.99万元;
支付职工医疗保险61.72万元,支付机关事业医疗保险31.93万元,支出工伤保险费用93.76万元,支付企业生育保险费用2.57万元,支付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用0.43万元;
支付城镇居民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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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用20.93万元。
3、加强与社保局、就业局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对接,对各项基金和资金操作流程各环节内容进行熟悉了解,以便更能结合实际开展监督工作,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基金和专项资金安全。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保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等。
5、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及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对20XX年、20XX年、20XX年农村劳动力培训及经费拨付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并及时报告检查情况。二是对20XX年每期开班培训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及时填写培训质量统计表,及时准确了解每期培训质量等情况。
6、对各乡镇劳动力分市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一是会同市财政、审计有关部门对百花湖乡劳动力分市场建设工程进行验收。二是对新店、卫城、流长劳动力分市场建设有关事宜进行现场查看。
(四)其他工作开展情况。一是按时向局办公室报送科室工作动态信息、工作周报、月报及工作总结。二是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及本局组织的有关活动。三是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的学习
(一)深刻认识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能定位,不断加强监管人员的从业素质。
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定性和严肃性,只有熟悉掌握社保基金及就业再就业资金各项法律法规及实际业务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基金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基金及就业再就业资金安全运行。工作之余,基金监督管理科科室人员学习了大量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基本掌握有关业务处理要点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应重点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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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参加我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各项学习活动,切实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双促进”。
三、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目前基金管理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管体系和就业再就业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在基金监督管理中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财务内控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业务操作还需进一步规范等。
(二)由于就业再就业资金及社保基金有关政策和规定较多,加上自身时间有限,对社保及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尚在熟悉中,导致对有关政策的把握尺度不准,基金监管工作力度不够,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从社保
基金征缴、社保基金各项支出以及社保基金节余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如何有效监督基金征缴、各项支出以及基金节余一直是基金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在工作量较大、人员较少的条件下,要真正做到对每笔基金征缴、支出进行有效监督还存在一定困难。
(四)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与社保和就业部门有关人员的交流沟通还不够,对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沟通还需加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绷紧“安全弦”。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再学习再教育”学习活动,将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加强各项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是基金监督管理科作为我局内设监管部门,下一步将大力配合社保和就业部门监管好社保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从每一个细节上防范基金和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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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和资金安全。
三是积极加强与社保和就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全心全意为相关部门服务。
四是完善科学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在监督管理上确保无误。加强现场监督,强化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善业务审核制度。
五是建立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基金管理透明度,保证基金安全。
六是根据就业再就业资金和社保基金各项支出特点,制定规范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项支出进行现场调查,确保资金安全。
七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保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真正提高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重要性认识。
八是大力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