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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3篇
【篇一】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犯罪领域中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已构成对各国国家的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有组织犯罪不仅引发腐败、破坏经济发展,同时也威胁国家的安全,而且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有组织犯罪被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成为全球预防犯罪中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2000年4月15日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的高级别会议通过了提交联合国千年大会审议的“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该宣言强调为迎接新世纪的挑战,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2000年4月14日在维也纳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重申: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贡献,中国政府愿意与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
一、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由沿海地区和边境地区向内地逐渐蔓延发展,其组织程度日渐严密、犯罪手段日益狡猾、犯罪能量不断提高,向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领域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增多。依据我国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就出现犯罪集团这一犯罪形式。特别是在以后的犯罪活动中犯罪集团有增无减,而且又出现了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这种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区域非常广阔,一般以现代化武器装备,并与境外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以犯罪为“职业”。
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我国当前主要是一些帮会进行有组织犯罪。
帮会组织在全国众多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同时在水域船民帮会组织也大量存在。
例如,1992年被围歼的云南省平远街以林洪恩、马惠春为首的武装贩毒集团以及被歼灭的海南、东方、昌江等地以刘进荣为首的“东方集团”都属于这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总体形势具有下述特点:
(一)、犯罪活动地域广,团伙组织种类繁多
中国有组织犯罪已经遍布全国各地,但大部分是区域性犯罪组织。
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辽宁、黑龙江、山东等各省市。这类犯罪团伙活动猖狙,无恶不作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目前在我国犯罪活动的主要类型有:
(1)、地域型,它是指在某个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势力。这种黑社会势力中数量较多一种,也是中国当代黑社会势力特点的表现。这类犯罪集团活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其势力范围外影响不大。
(2)、流窜性,是指离开本土本乡,以流窜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该类犯罪组织长期处于流动状态,没有固定的活动据点。它们以码头、车站、铁路列车为作案目标。
(3)、职业型,指专门从事贩毒、偷渡、聚赌、贩卖人口等职业犯罪组织。
(4)、亲缘型,指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成员为核心,同时也吸收家族以外不法分子的一种犯罪组织。
(5)、跨境型,指与境外黑社会势力内外勾结组成的犯罪组织。
以上几种类型的犯罪组织主要以地域为活动范围,其势力还不能与国外黑社会犯罪集团相比,但是这类犯罪组织正处于发展的演变之中,对其决不能掉以轻信。
(二)、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反社会心理强
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中以受过处理的“两劳”释放人员为主,即多数是有前科的累犯和惯犯。由于他们具有共同的反社会凝聚力,所以这类犯罪组织内部结构严密,成员之间有职业分工和相关的规范约束。
(三)、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和装备越来越现代化
目前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技能和手段趋向现代化,持枪作案和使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已较为普遍。犯罪活动多数采用暴力手段。
为了寻求司法保护,他们以钱权做交易,采用贿赂腐化的手段拉拢干部以达到其犯罪目的。
(四)、有组织犯罪种类繁多
有组织犯罪种类呈多样化,犯罪动机和侵害的客体也趋向多样化。
有组织犯罪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活动范围很广。目前犯罪多为盗窃、抢劫、绑架人质、走私、贩毒、拐卖人口等带有暴力性质的犯罪。涉足金融、大公司等经济领域进行洗钱或所谓的“合法”经营犯罪活动也逐步增多。
(五)、有组织犯罪国际化
随着社会改革经济发展,中国有组织犯罪正在朝着跨境、跨国的方向发展。国内犯罪团伙的不断壮大和境外黑社会不断渗透影响,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也逐步向更高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因此,针对这种变化和演进的发展规律,必须进行研究及时地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
二、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
中国当代有组织犯罪产生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但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繁荣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但是大量财富外露,也使一些人恶性扩胀,产生奇形消费的欲望,是诱发犯罪增多的原因之一;
(2)、经济发展不平蘅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使得贫富差距拉大,一部分人社会心理失衡;
(3)、国营企业管理不善、经营不好使部分职工下岗失业,生活质量下降。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闲散劳力增多,经济结构还处于调整时期,社会职业和劳动力的构成还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不同的阶层的收入相差太大,刺激部分人的自私心理的恶性膨胀,引起向钱看局面。腐败现象严重发展诱发新的犯罪;
(4)、社会控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社会反犯罪机制的弱化。行政执法不严,刑事司法的腐败,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条件。
三、对付有组织犯罪的防范措施
为了有效地防范、打击和控制有组织犯罪,我们要针对有组织犯罪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规律来确定我国的打击、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的战略目标。首先要从根本上预防与惩治有组织犯罪,重视实证调查,分析研究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规律,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其次坚决打击和惩治腐败的行为。为了有效的遏制有组织犯罪集团对国家公职人员贿赂,铲除有组织犯罪的政治保护伞。我们要进一步深化政府和司法部门制度的改革,加强公、检、法、司和各级政府部门队伍的建设,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组织上和法律上的支持和保证。最后要搞好社区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对付有组织犯罪的控制力,加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区组织建设。
我国目前对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现状,主要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依据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了国际间的司法协作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1条对参与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到,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性和严重性,并在相应法律内作出区别对待的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个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备这些特征:一是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
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司法解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为了打击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中国已经设立了一些相应的工作机构。例如公安部刑侦局反有组织犯罪处、国家禁毒委员会、各地海关设立的走私犯罪侦查局等缉私工作机关,有的省公安厅还专门成立了反黑社会犯罪处,并与金融、税务、工商、文化、经贸等社会部门加强配合,建立专门的“打黑”队伍,强化“打黑”手段和基础建设。
为有效地遏制与防范跨国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中国警方和司法部门在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刑事司法合作的同时,加强同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并与有关国家签定双边和多边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积极地参加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条约,加强与联合国机构、国际刑警组织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
总而言之,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斗争是中国和世界各国长期而艰巨的斗争。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运用各种防范和惩治措施,以实现对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控制与防范,为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篇二】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摘要】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当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惩治问题,成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有组织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有什么区别?如何认定有组织犯罪?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概念 认定中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各类黑社会组织进行大规模的严厉打击,短短几年内便使得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各种雏型──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根据中国警方所公布的数据,从 1986 年到 1994 年,中国所查获的犯罪团伙数量,已由 3 万多个发展到 20 万个;
其成员也由 11 万余人发展到 90 万人。个别地区重大(及特大)刑事案件的 70 — 80% 是犯罪团伙所为。(2)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3) ,并呈“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 (4) 。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有组织犯罪是近年来各国立法、司法打击的重点,也是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为此,笔者发表拙见,以飨同行.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定义方面,没有哪一种犯罪比有组织犯罪更难让立法者作出明确的表述。此外,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又比任何其它犯罪的定义都多。这种状况一方面说明,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犯罪现象;另一方面亦反映出,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义无疑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anizdcrime”,但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而各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内涵外延上都不尽相同,如墨西哥法律汇编下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
(5)香港有组织罪案的定义是:是持续和经常不断的刑事共谋,通过正当或卑劣、合法或非法手段从社会里攫取巨利,它是利用威吓和贪污手段而得以存在,它又利用种种法律漏洞,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法律制裁。在现实方面,有组织罪案集团要手下严格纪律,要手下卖命去作奸犯科,而集团首脑通常都置身事外,逍遥法外。(6)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概念说等诸多观点。(7)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改和更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8)但即使对于该定义,也仍有争论。中国学者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之日就存在争议,时至今日,仍然如此。通观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按其定义所辖范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最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9)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目前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10) 。这种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松散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认识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划分无疑将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其二,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在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普通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两种情况。(11)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是将犯罪集团作为与黑社会组织并列的有组织犯罪形态,在概念上存在逻辑矛盾。其三,狭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内部机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抗衡社会和自我防护能力强的最具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例如有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就是指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12)此种学说将有组织犯罪局限于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人为地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外,不符合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为: 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组织,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件:1) 目的要件: 即有组织犯罪的目的是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2) 存在形态要件: 即有组织犯罪是以犯罪来表现其存在的。这是典型的“以手段证明目的”的认定规则。3) 组织要件: 即有组织犯罪具一定组织形式的.从理论上讲,如果撇开其它要素,单从组织成员的数目来考察的话,毫无疑问,组织应是由一定数目的人员所组成。也就是说组织的构成应有最低的人数限制。构成组织起码应有三人。例如, <<意大利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 “三人或三人以上,以犯罪为宗旨而结社,首谋或创立,发起此类非法结社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台湾地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的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犯罪组织,系指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结构,以犯罪为宗旨或以其成员从事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常习性及胁迫性或暴力性的组织。就语意而言,所谓组织应是指多人在一定程度上的集合。从中文表达习惯看,一个人、两个人均不能视为是多人,只有三人或三人以上时,方可称为多人。正如俗语所讲,“三人谓之众”。
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组织在成员数量上以最少三人为标准是比较科学的。在组织结构方面,有组织犯罪较其他犯罪的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有组织犯罪的范畴包括: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13)。这说明,有组织犯罪应包括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三者实际上是犯罪组织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根据目前我国学者的阐述,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众多的人数,有自己的名称、帮规和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成员相对稳定,分工有序,等级森严;
(2)犯罪活动多元化、网络化,犯罪成员基本上是刑事犯罪的骨干和职业罪犯;
(3)组织本身相对稳定,具有一套能够逃避社会控制和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犯罪反侦查能力较强;
(4)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对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影响;
(5)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整体体现出其反社会的社会亚文化特征,具有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格格不入的犯罪亚文化。
二、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由于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对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划分也有所不同。在美国,有的犯罪学家根据所从事的犯罪活动的性质把有组织犯罪分为四种类型;
(14)也有的犯罪学家从具体行为的角度,将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分为赌博、贩卖毒品、高利贷、合法的买卖、工会、卖淫和违禁酿造贩酒等类型。(15)在我国,有的犯罪学家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五种主要类型,即传统型、职业型、种族型、国际恐怖型和邪教型;
(16)有的犯罪学家对有组织犯罪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类;
(17)也有的法学家从刑法学研究的角度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任意的有组织犯罪、必要的有组织犯罪以及有组织犯罪的下游犯罪洗钱罪。(18)这些分类都是对有组织犯罪的极有价值的探索性研究,对我们深入认识有组织犯罪有很大的帮助。笔者认为,对有组织犯罪类型的划分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1)多维性原则。有组织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式,不可能按某一个固定的标准或者单纯从某一个角度对它进行单一的划分,而应该以不同的分类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有组织犯罪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深入的认识;
2)现实性原则。不管采用何种方法、从哪个角度进行划分,划分的基础都应该建立在对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现实情况的准确认识和把握上,即任何一种划分都应该在现实中找得到相应的案例,而不应只是理论推导或主观预测,即使这些推导和预测可能有很充足的依据. 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可以将有组织犯罪从以下六个不同角度划分为 20 种主要类型:(19)(一)按组织化程度分。有组织犯罪明显不同于单个人犯罪的地方在于它是由三个以上的犯罪成员所实施的犯罪,并且这种犯罪是有预谋、有组织的故意犯罪。换句话说,有组织犯罪的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组织性。因此,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组织化程度方面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其进行类型上的划分,应该说是所有划分中最具意义的一种划分。从组织化程度的角度看,我们可以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黑社会型、带黑社会性质型、流氓恶势力型和一般团伙型。(二)按犯罪手段分。按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通常采用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方式,可以将有组织犯罪分为暴力型、技能一智能型、提供非法商品型和提供非法服务型。(三)按活动方式分。根据有组织犯罪的活动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无恶不作型、一专多能型、单一专业型和游击型。(四)按活动领域分。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活动领域,可以将其分为行业帮会型、城镇流氓恶势力型、农村宗族型和流窜型。(五)按隐蔽程度分。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的隐蔽程度,可以将其分为非法谋求“合法”型和“合法”掩护非法型。(六)按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关系分。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境外渗透型和内外勾结型。三、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是对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领域对犯罪的认定一般是遵循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加以进行.在实践中,执法者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不能真正的理解立法原意,他们将四要件进行肢解后在一一套用.这极易忽视乃至曲解犯罪概念,本质和实质,在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面前不能剥清事实准确定罪定性.为此,笔者试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三个基本要素:1.组织要素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认定时,确定“组织”的存在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笔者认为在此方面采用的对策是,着重审查各成员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愿以及有无合力而为。而行为人如何加入组织,以及组织各成员之间是否彼此相识、有无等级关系等则并非认定有组织犯罪的必备要素。上述认定方法或标准与 我国澳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法&& 第一条第二款的精神是一致的。该款规定:认定黑社会罪的存在,不需:a.有会址或固定地点开会;b.成员互相认识和定期开会;c.具号令,领导或级别组织以产生完整性和推动力;d.有书面协议规范其组成或活动或负担或利润的分配。2.组织的稳定性要素对于组织稳定性的要件主要采用了主观标准来判断,即只要证明各行为人具有在一定时间内维持长久稳定的犯罪活动的目的,尽管行为人上述目的并未实现,亦足以认定存在稳定的犯罪组织。这种见解至少排除了行为人主观上以实施一次犯罪为目的的共同犯罪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可能。同时,它也避免了以组织存在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判断组织稳定性所存在的不确定性。3.犯罪目的要素共同的犯罪意图是有组织犯罪必备的主观要件,这种意图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在确定的意图中,可以是意图实施某一种犯罪,如抢劫罪或绑架罪等,也可以是多项犯罪,如非法借贷、勒索和剥夺自由罪等。总之,简单地说,在认定有组织犯罪问题上,如果行为人达成一致的犯罪意思,并意图稳定地合力从事犯罪活动即构成有组织犯罪。需指出的是,在认定有组织犯罪方面,除了上述实体要素外,程序法的规则亦不应忽视。应当看到,司法实践中,从某种意义上讲,认定有组织犯罪的最后决定权掌握在法官手中。
因为法律的适用离不可对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确定法律的内涵以及法律的精神。换句话说,就是确定立法者的意图。(20)当法律未能直接作出明确规定或相关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时,法律解释就更显必要。在众多的法律解释中,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讲更具有权威性。我国虽然并非实行判例法,但是,现代刑事司法要求法院平等、稳定及有延续性地适用法律,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参照和遵循前判的需要。特别是上诉制度的存在,使得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是不得不考虑上级法院已形成之司法见解。四、结语鉴于上述情况的严重性,我国政府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对有组织犯罪采取了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的行动。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全国各地摧毁了一大批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其中一部分犯罪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已经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也揭露出一些充当有组织犯罪保护伞的腐败的政府官员,其中有些已经被绳之以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政府同时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整顿,力图减少和消除经济领域内存在的有利于各种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土壤以及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政府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措施和行动已经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有组织犯罪势头受到有力的遏止。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没有将这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局限于犯罪的有组织化层面、囿于刑事犯罪领域,而是将其提升到社会层面,以正视现实的勇气和将其作为突出社会问题加以解决的决心,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犁庭扫穴式的斗争,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黑社会犯罪发展蔓延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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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 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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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亮点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点二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据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五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六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
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为认真落实全国扫黑办、省扫黑办关于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贯彻实施的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其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内容,深入谋划2022年全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重点工作,连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纷纷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会议,掀起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热潮。
市扫黑办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意义重大,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我们将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通过开展全覆盖、多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抓好抓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各项任务,为党的二十大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确立和实施,是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保障。我们将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在办案过程中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精准把握、准确适用,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市公安局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击、防范、治理有组织犯罪制度正式形成,不仅为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我们将加强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将此作为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努力打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持久战。
市人民检察院
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立法过程中,吸收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探索积累的工作机制、经验做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一道共同织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市检察机关将提高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准确把握有组织犯罪的定性,坚持“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凑数”原则,运用好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依法惩治黑恶犯罪;
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涉案财产处置建议,提出量刑建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有组织犯罪罪犯减轻、假释监督等方面积极作为,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为平安法治鄂州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市司法局
立足“一个统筹、四项职能”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一是加强学习贯彻。充分利用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深入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二是加强特殊人群管控。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析研判,开展针对性谈话,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的动态管理,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协调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力度,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将扫黑除恶与“八五”普法同部署、同推进,把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年度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安排,以“法律六进”“以
案释法”等主题活动为抓手,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为扫黑除恶斗争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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