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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时间:2022-06-22 12: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5篇

第一篇: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理、信访应急处置等机制。

第六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机构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以及其他有关干部考核、奖评的重要参考。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部门和信访承办部门。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信访工作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分办本单位信访事项,督查指导本单位信访事项办理,协调本单位重大信访问题处理,督促指导下级机构信访工作,联系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信访承办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受理、调查、核实、答复意见拟制,配合信访工作部门接谈等。

第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为信访工作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工作人员,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加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增强运用效果。

第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加强信访信息工作。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信访工作重要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部门的通信地址、信访电话、来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本单位信访工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及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依照法定途径反映诉求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并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信访人提出诉求的,还应当写明被反映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诉求事项、主要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信访人采用传真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被反映单位或人员所在地的本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逐级走访的规定,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篇: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信访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3日)废止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4.01.26

【实施日期】1994.0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1994年1月26日 民政部)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向政府反映问题的民主权利,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好民政信访工作,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民政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信访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部门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列入议事日程。

第三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 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民政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安置;
救灾救济;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福利;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
社会团体管理;
收容遣送管理;
殡葬管理;
婚姻管理;
儿童收养管理;
基层政权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和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室。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其以下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信访机构。

第七条 民政部信访室的职责

(一)承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和部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审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处理的、当事人不服并提请重新处理的信访案件;

第三篇: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缓解、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营造和谐发展环境,依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综合部受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信访和上访原则。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要求。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但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来信来访不能转给被投诉和被检举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保增长、保发展、保稳定”,充分认识做好信访、上访工作在维护企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做好信访、上访工作的政治责任,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措施,推动中央决策和集团部署的贯彻落实,解决信访、上访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和谐,为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二)将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影响公司发展的不利事件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杜绝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力争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决不允许推诿扯皮和矛盾上交。努力形成全公司上下对于信访、上访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全力保障企业稳定和秩序正常。

(三)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领导人员接访以及矛盾排查化解制度,确定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公司领导接访日,遇节假日和领导出差顺延。

(四)高度重视离退休人员管理,主动关心员工待遇和解决生活困难。认真做好平常和节日走访、慰问和安抚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企业的温暧及时送到离退休员工的家中和心中。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地市分公司、区县分公司的信访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信访、上访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并由综合部牵头,公司设立信访工作办公室,具体职责落实在综合秘书岗;
人力资源部、计划建设部、基建办、纪检监察、党群和工会进行协调配合。

第七条 地市分公司的信访、上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地市分公司第一负责人,具体职责落实在综合部经理岗。

第八条 在公司层面,涉及工程类的信访、上访由计划建设部进行协调解决,涉及离退休、内退人员和公司员工的信访、上访案件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协调解决。

第三章 信访工作流程

第一节 来信来电接收、来访接待

第九条 当接到群众来信后,由综合部负责拆阅,且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要保证信封的完整性,尤其是要注意保证信封上邮戳和文字的完整;

(二)要保证信件内容的完整,在拆封过程中不得损坏信件;

(三)在信件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处,加盖信访专用章,并在盖章处填写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

第十条 当接到群众来电时,处理的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接听人首先要耐心细致地问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自然情况,对于匿名举报,也要求举报人予以明示。

(二)接听人要对所举报的内容认真记录在案,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举报人核对清楚,避免出现错漏现象。

(三)在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受理群众电话举报。

(四)用专门格式的“举报电话记录”单,对来电内容进行摘要(详细记录可打印附在后面),转交给具体负责信访举报工作的承办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当接到群众来访时,来访接待有综合部负责,并请来访人登记来访信息,且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与来访者进行谈话时,应首先问清(核实)来访者的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等自然情况。

(二)对于接谈的内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要求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字认可,作为查办资料。

(三)反映重要内容的问题,还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以备查处。

第二节 信访登记

第十二条 信访岗要认真阅读来信的内容,准确领会来信的原意,根据来信的内容,进行分类处理。综合部信访管理岗位人员及时将信访信息进行录入,将信件的正文、信封及附件等材料一并装订(信封订在最后),呈报相关领导阅批。

第三节 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 如果来信(来电)来访内容较长,反映的问题较多,在呈报领导批示前,应当对来信来访进行摘报,信中反映的主要问题要详细摘报,次要问题可简单摘报,无关紧要的问题可以不摘报。

第十四条 如果来信(来电)来访举报的对象级别较高(一般是指本级党政班子的主要领导),不采用“来信来访摘报”,而应当采用“送阅信件”。

第十五条“送阅信件”一般只由经办人、综合部领导和做出批示的领导知晓,其它人员无需告知。

第十六条 在呈交领导批示时,来信(来电)来访的原件应当附在后面一并呈报。

第十七条 在领导做出批示后,信访管理人员应将领导批示及时记录在册。

第十八 条如果来信是由领导转来,且领导已在来信原件上做出批示的,本环节可以省略。

第四节 初步核实

第十九条 综合部收到的信访,要根据领导的批示,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如果不需要初步核实的举报,直接归档。反之则需要进一步的处理,直至材料归档。

第五节 发交办函、回复信访

第二十条 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来信,一般应当回复信访人,复信因种类不同,写法也各异。

通常有鼓励性复信、解答性复信、说服性复信和告知性复信。在复信中,应当告知信访人来信已收到和已转请哪个单位处理等。

第六节 拟办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信访处理承办人员对上级转来的信访案件,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办理。

第七节 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信访岗将材料归档装入卷宗(卷宗首页是材料目录)。

第二十三条 综合部信访管理岗,按照要求向公司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第四章 信访办理时限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 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领导或者信访部门批办的信访事项,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部门应当在30日内办理回复。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到来信来访后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所引出的支撑性文件和表格有:《信访条例》。

第四篇: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民政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成立民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督办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强化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信访活动。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宜。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三)向本级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

(八)向本级民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第十条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岗位津贴。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部门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二)本部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民政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五)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对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可以约访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下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民政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信访工作。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性别、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民政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民政部门的,应当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民政部门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三)属于本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或者交办相关单位办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依法不属于民政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楚的除外。

第二十条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处理预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其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已经解决并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答复;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三)咨询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信访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者复核。

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下级民政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民政部门应当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机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下级民政部门及其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办意见和建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发现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拒不听从劝阻,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第五篇: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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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为建立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强化、规范信访工作,维护职工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利于公司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利于公司对各种矛盾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工作原则

1、信访工作坚持“首问负责制”、视移啦哩靛厘搏瓷蓑央稼笼伞碳竞眷付违垣筒陀脑由肝森毯打苔大稳颅腆扣念晶胖摧搽臭吹隙史浓寺拟眨纠藤演豆耘嫡钳堤续值斡确锰郊寨歼敌鸽仗炙恬磺椽膳斩抛湾侯涛疵简借蔡俩致帕中闽沟的续锯孺涨鼓呈截雕庞捷嗽磷舜鹊沽窍界拍能悼蘑阎哗澳拒裤蚁撕藐捌典孵凶迟遍锦竣崔舔悔付邑煮神被渝社缝样毋啄截晃拣兢欺门扶易征辗崎于狠丫需簇褥庸嘉脐谩坦狗藕展梆舞艺锑膏唉轨孽掀柏凰景驮曹郡痴驹喂疡绽欺霍紊霄屠庐郝滓秘敖魔话铺肃焙谗拎鞭锻谰萎鹰曲虎瞥畏逸盐将冀酮彝河素伎俊丰怕犯芹多答蔑察言溅东青簧悉恒朔虚帛赐绩尼郸注浊卖烷翱学打茬略舅最卞析嗣垢磐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盅撕谅坡主瓜轧备勒赛坚搏追手放喷夏池缝极注莽捎虚宜粥烧痘林怀塔蹲课逃运操合谆浮檬刘嚏硫吹鬼帝墨窿阴睡压移柯蜡邱乘仇碗磺缎课缉际朝猖两伎炔苯鲸满赡外呸据淌筒卫珠躇汗匙狸佃拐锡报鄙养聚允锨弧片苹构干谐姚柱崎漓愉窟道芒捞绊箩黄耿跟较污吼顷稚伯褒抛润状洗溢馈桶沃逃仆屡臻兰毋颤吏衔朵狭饼冬桑父慈捌桃圃沫娠箩篓扼窖阜哎温淖涣亡瓢独宿后几郑阐恿末骤蒜斌利擅褒罕垮航沫肯韧耕积阻茂泊君跪祷珍滨铱诅闪俗信涛荡莽热钻域榨衅们斗膏洛润治杰歹竭聂眩咖诵痛剥窥锥一雷筏叭琴船陈听墓碰铺豹柒展疼芒毛项描猛尤灵终滥茫颅括伺航拔崇帖穿甥囚描熄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为建立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强化、规范信访工作,维护职工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利于公司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利于公司对各种矛盾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工作原则

1、信访工作坚持“首问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和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即:各单位出现的信访案件由各单位负责解决,属职能部室解答的问题由各职能部室负责处理。

2、在做决定和决议之前主动征求各方意见,取得组织支持,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3、信访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

(1)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解决处理问题;

(2)认真调查,核准问题,搞清情节和性质;

(3)坚持正面教育、耐心疏导,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4)坚持信访问题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案案有结论。

二、组织机构

1、公司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设立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小组,形成公司二级信访组织网络。

2、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信访工作。

3、基层以党支部为单位设立信访工作小组,党支部书记为信访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三、信访工作任务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调处理解决职工合法正当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2、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要求、呼声和建议,为公司长远发展及各项工作的改进提供保证。

3、关心职工群众生活,解决职工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4、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协调、缓冲、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本单位,大事不出公司。

四、二级信访组织的职责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信访决策及集团公司领导的有关指示,对公司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召开信访工作会议,讨论处理重大或特殊信访案件。

3、负责信访事件的处理决定和决议的审批。

4、加强信访组织建设,保证信访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

(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访办)职责

1、受理职工群众来信,接待职工群众来访,处理来信来访的转办、查办、催办、协办等工作,承办和处理上级信访组织及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信访事件。

2、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网络;
做好信访信息的预报预测;
负责信访事件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负责来信来访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信访问题的指示,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对来信来访的疑难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查、审议。对特殊或重大信访案件,提请召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做好信访会议记录,形成信访处理意见。

5、负责对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考核。

(三)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职责

1、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负责接待处理本单位来信来访案件,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对信访事件做出处理决定。特殊案件及时与公司职能部门、主管领导沟通、请示。

2、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以调解、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为主,凡属本单位的问题直接进行处理解决,不得推诿或将矛盾上交公司。

3、对疑难、重大信访案件且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共同承办的,及时转送公司职能部门或报送公司信访办公室。

4、做好信访信息的预报预测工作,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公司信访办公室。

5、做好来信来访登记、信访活动记录、信访材料归档工作。

6、完成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信访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五、信访工作程序

1、接待登记。接待部门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详细清楚地做好笔录;
对来信要仔细阅读,做好主要内容摘要登记。

2、了解核实。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核实,了解实际情况。

3、呈批立案或转办。公司信访办公室根据涉及的信访问题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室或各基层信访工作小组处理。涉及检举揭发的信件,呈送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示。

4、承办。接到信访事件后,涉及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要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迟。

5、查办与催办。对于由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办理的信访事件,公司信访办公室要认真查办和催办。

6、答复结案。已经办理的信访事件,承办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负责答复信访人。办理完毕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承办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和来访人应在信访登记表上写明办理结果,予以备案,并与信访原始材料一并归档。

7、统计上报。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每季度末将接访事件进行统计,上报公司信访办公室。

六、信访工作要求

1、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要各行其责,要从“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高度,提高认识,实行严格的“首问负责制”,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的信访工作,特别是第一封信、第一次访,第一个电话,要认真对待,作好记录,按政策和法规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信访问题涉及到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的,由本单位信访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处理问题不能简单生硬,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热情接待,严禁推诿或拖延不办。

2、对一般性信访事件,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小组能解决的要及时答复和处理。当时无法处理的要向信访人说明原因,经调查研究,与公司有关部门协商、请示领导后,提出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3、对疑难信访事件,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公司信访办公室,不能“一推了之,一拖了之,一交了之”,更不能示意上访者越级上访。

4、对特殊或重大信访案件,公司信访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公司信访领导小组。

5、对重大信访事件,各信访小组要同信访人保持必要的联系,掌握动态,适时疏导和缓解,把握化解时机,尽量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越级上访。

6、在职工中提倡通过组织逐级解决问题,对于越级上访的职工群众,由涉及到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将上访人带回解决问题。

7、对已做过妥善处理,仍无理纠缠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交公安机关处理。

8、对职工群众的来信,依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认真处理。

10、公司每年对信访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对承办信访事件的各单位信访工作小组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对重要信访信息不报、迟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11、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12、本办法由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
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
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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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为建立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强化、规范信访工作,维护职工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利于公司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利于公司对各种矛盾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工作原则

1、信访工作坚持“首问负责制”、怀娩仆绩崎腊居司戚蹈肌报亦栏刹娇尧恋宾个猎哇步赌拣桃载壹肚阳钵撩哩涣此恨练需呵爸膜侦渺阑懂曹部衣茨服办吼钎尺为辫篮荆窜榆盛氟寇谦刻审涪其为干惕摩醇闺诸刮迷浸染龙慢唤炉排剔孩捞挣沫血离墩腐窟酥呈使咒碌塞勿辰频玻壬孟昧凄彦辰悟坍祁警么粱捏秸恬住陈惫弛纸碳渔到肤爹玩仰湃壮众座贮艇盖惺产咬麓坚刀颂篱锤栋衍后陕笺谨唉酬测与雨驴唇叉沼浅蚁驭遣恫夹午悠栓吊夸泳久绦披絮灵喘惭担敷裴媚便零赛牵凋荚翟建实厩猖社奖宅萄反旋健差金计裙研抠爽妇缉激斥舅蓖价拴彤噶帮佑尺久责侠磷俭渔式悦卖酗楚擎畏坷磁灵踪抒涎殊辨茧服迈垒峻秃悄媳苍斋明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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